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2-09-20失效日期:2016-01-13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益政发〔2012〕1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制定的《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二年九月二十日

益阳市本级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暂行办法

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财政资金存款的分配,充分发挥财政资金存款的引导作用,调动各银行支持地方经济的积极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资金存款是指财政国库统一管理和代管的所有商业银行账户存款,包括预算外资金、财政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存款。财政资金银行存款分活期存款、协议存款、定期存款。

第三条开设财政资金存款活期账户,市财政局与经办银行签订存款协议(人民银行库款除外)。活期账户除按协议约定保留一定数额的活期存款外,其余均为协议存款。

第四条市财政局负责做好所管账户现金流的监测。财政资金在保证安全、正常拨付和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活期存款,增加协议存款、定期存款,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条财政资金在银行间的存款分配,由市财政局会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按照银行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代理财政业务的相关指标考核结果进行计算分配。分配方案经市财政局局长签发后由经办科室电传通知相关分行负责人,并派经办人员到银行办理资金存入或划转手续。

第六条根据各银行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间的不同分为新银行和老银行,分别进行考核和资金分配。根据我市实际,暂定自省银监局批复之日起在市中心城区设立时间未满3年的市域外引进银行为新银行,设立时间超过3年的为老银行。以此界定交通银行益阳分行、华融湘江银行益阳分行为新银行,中国工商银行益阳分行、中国农业银行益阳分行、中国银行益阳分行、中国建设银行益阳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益阳分行、益阳农村商业银行(筹)为老银行。以后进驻市中心城区或新成立的商业银行,由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根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纳入财政资金存款分配范围。

第七条财政资金存款分配分两步进行。第一步:在新老银行间进行分配。新银行应分配的财政资金存款按其贷款量占纳入考核范围的银行贷款总量的比例乘以一定系数(暂定1.5)和待分配的财政资金存款计算确定,老银行应分配的财政资金存款为待分配的财政资金存款与新银行已分配的财政资金存款的差额。第二步:按照新老银行在第一步各自所得的分配份额,根据有关考核指标再分别在新银行之间和老银行之间进行分配。

(一)新银行之间财政资金存款分配的考核指标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代理财政业务两项,按100分制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新银行之间财政资金存款分配的依据。

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90分。其中,贷款总量45分,贷款增量25分,存贷比20分。贷款增量为期末数与上年同期数的差额。当年新成立的银行按贷款总量75分和存贷比15分计算。

贷款总量分=45×(期末某银行贷款余额÷新银行中期末最高值的贷款余额)

贷款增量分=25×(期末某银行贷款增量÷新银行中期末最高值的贷款增量)

存贷比分=20×(期末某银行存贷比÷新银行中期末最高值的存贷比)

2.代理财政业务10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每年根据《商业银行(社)代理益阳市本级财政业务考核办法》对商业银行(社)当年代理财政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作为各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的评分依据。当年新设立的银行代理财政业务分按新银行上年考核的平均分计算。

代理财政业务分=10×(某银行上年考核得分÷新银行中的上年考核最高得分)

(二)老银行之间财政资金存款分配的考核指标包括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和代理财政业务两项指标,按100分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老银行之间财政资金存款分配的依据。

1.支持地方经济发展80分。其中,贷款总量45分,贷款增量25分,存贷比10分。贷款增量为期末数与上年同期数的差额。

贷款总量分=45×(期末某银行贷款余额÷老银行中期末最高值的贷款余额)

贷款增量分=25×(期末某银行贷款增量÷老银行中期末最高值的贷款增量)

存贷比分=10×(期末某银行存贷比÷老银行中期末最高值的存贷比)

2.代理财政业务20分。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每年根据《商业银行(社)代理益阳市本级财政业务考核办法》对商业银行(社)当年代理财政业务的情况进行考核,考核得分作为各商业银行代理财政业务的评分依据。

代理财政业务分=20×(某银行上年考核得分÷老银行中的上年最高得分)

原则上每月对商业银行的贷款总量、增量、存贷比进行一次考核,每3个月分配一次财政资金存款,当财政资金存款金额较大时随时进行分配。每次计算的各银行财政资金存款应分配数与财政资金存款实际余额数进行比较,多出部分即为财政资金存款调入数,反之则为调出数。单个银行起调数暂定为1000万元。

第八条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于月初8个工作日内向市财政局提供纳入考核范围的商业银行上月贷款总量、贷款增量和存贷比相关数据,市财政局于季后10个工作日内据此进行财政资金存款分配。

第九条以后进驻市中心城区经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认定纳入财政资金存款分配范围的商业银行,在正式营业时,由市财政局一次性给予不低于1亿元的财政资金存款支持。其中,一次性3个月定期存款不低于5000万元,一次性活期存款不低于5000万元。

第十条各银行市级分行应指定市中心城区的1家支行代理所有财政业务和财政资金存款业务,考虑业务的连续性,原则上要求为现已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的支行。

第十一条各银行市级分行应支持配合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做好财政资金存款分配和资金调度工作,保证财政资金及时支付。经考核,当期财政资金存款确需调出的银行,有关分行要加强督促,确保在规定时间内无条件调度到位。拒不服从调度和拒绝、延压财政资金支付的,市财政局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将减少对该分行的财政资金存款份额;情节严重的,将依据相关管理规定取消代理财政业务资格和财政资金存款业务资格。

第十二条各商业银行不得将财政资金存款与部门业绩和个人收入分配挂钩。一经查实,减少直至不再安排财政资金存款。

第十三条市财政局纪检监察、监督机构和人民银行市中心支行相关职能机构要加强对财政资金存款管理情况的监督。

第十四条市城建投公司、市交发投公司和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的有关资金以及住房公积金、房屋公共维修基金等政府部门管理的其他公共资金存款,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各区县(市)应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的财政资金存款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新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分配表;

2.老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分配表。

附件1:

新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分配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90分)

代理财政业务(10分)

得分合计

得分

占比(%)

应得

财政

存款数

已有

财政

存款数

本次

安排数

得分小计

贷款总量(45分)

贷款增量(25分)

存贷比(20分)

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得分

占比(%)

得分小计

期末余额

占比(%)

得分

增量

占比(%)

得分

存贷比

占比(%)

得分

1

2

3

4=45×3栏

5

6

7=25×6栏

8

9

10=20×9栏

11

12

13=10×12栏

14=1栏+13栏

15=14÷SUM14

16

17

18=16栏-17栏

合计

注:1.第3栏“占比”=第2栏“期末余额”÷期末余额最高值;

2.第6栏、第9拦和第12栏“占比”与第3栏同理。

附件2:

老银行财政资金存款测算分配表

金额单位:万元

单位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80分)

代理财政业务(20分)

得分

合计

得分

占比(%)

应得

财政

存款数

已有

财政

存款数

本次

安排数

得分小计

贷款总量(45分)

贷款增量(25分)

存贷比(10分)

根据考核办法进行考核得分

占比(%)

得分小计

期末余额

占比(%)

得分

增量

占比(%)

得分

存贷比

占比(%)

得分

1

2

3

4=45×3栏

5

6

7=25×6栏

8

9

10=10×9栏

11

12

13=20×12栏

14=1栏+13栏

15=14÷SUM14

16

17

18=16栏-17栏

注:1.第3栏“占比”=第2栏“期末余额”÷期末余额最高值;

2.第6栏、第9拦和第12栏“占比”与第3栏同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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