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失效)

颁布单位:湖南省益阳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17失效日期:2014-10-10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益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大通湖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局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和《湖南省民政厅、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城乡低保补助水平和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湘民办发〔2010〕71号)精神,综合考虑我市城市居民基本生活费用、物价指数等因素,市人民政府决定从2011年1月1日起,将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180元/月提高到230元/月。

二○一一年一月十七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