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1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的通知
吉市政办函〔2013〕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监督与管理工作,维护法制统一,确保政令畅通,进一步加快我市法治政府建设的进程,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和省、市政府法制工作安排,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活动主题
深入贯彻落实《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坚持“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原则,全面提高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率、审查率和规范率。
二、活动范围
本次活动范围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以及具有行政执法、行政执法监督和行政协调等职能部门。
三、主要内容
(一)规范组织
各单位成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由主要领导负总责。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分管领导具体负责,法制机构和办公机构协同处理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的日常事务。
(二)规范制度
1.立项审批制度。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纳入年度立项计划,并经法制部门审核同意;除涉及灾情、疫情等重大紧急事项外,未纳入年度立项计划的,不得制发规范性文件。
2.调研论证制度。起草机关应当组织有关人员对规范性文件涉及内容进行调研、论证可行后方可进入起草程序。
3.前置审查制度。发文审批卡中要增设“规范性文件确认意见”栏,由法制机构确认是否属于规范性文件。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履行合法性审查程序;不属于规范性文件,按普通公文制发程序处理。
4.公开听取意见制度。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公开听取意见,涉及公共利益、人身财产安全等重大事项的,必须召开听证会。
5.集体讨论制度。规范性文件制发前要经本单位领导班子讨论;政府制发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提请政府常务会议讨论。
6.合法性审查制度。规范性文件草案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和提交政府常务会议前,应当经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7.备案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报送法制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无效。
8.决定与公布制度。规范性文件应当由单位主要领导签发,并在政府规定媒体上公布。各单位应在门户网站上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平台。
9.实施效果评估制度。规范性文件实施满一年后,应当对该文件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作出是否继续实施、暂停执行或者废止的决定。
10.学习制度。对于新颁布施行的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各单位要组织专门辅导与培训;新上岗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相关业务学习与培训。
(三)规范制定程序
各单位制发规范性文件应当履行以下程序:立项、调研、起草、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与公布、备案。特殊情况需要简化制发程序的,应当予以书面说明。
(四)规范监督方式
各单位要积极探索主动监督与被动监督共发展、外部监督与内部监督相促进、上级监督与下级监督相配合、行政监督与社会监督相协调的监督方式。要在社会各界选聘责任心强、有一定工作能力的人担任规范性文件监督员。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要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专项检查。
(五)规范监督管理标准
各单位要严格落实《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见附件2)。
四、时间安排
活动时间自2013年3月下旬起,至2014年3月底结束。共分七个阶段:
(一)制定方案与宣传动员阶段(3月末前)。各单位根据通知要求,制定本单位的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并进行逐级传达与动员。
(二)健全与完善制度阶段(3月下旬至4月下旬)。根据《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以及通知要求,建立完善立项审批、调研论证和前置审查等10项制度。
(三)学习与推动阶段(5月上旬至7月下旬)。组织《吉林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办法》等有关规定的学习与培训。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员队伍,拓展规范性文件的监督渠道。对社会关注的热点、焦点问题进行走访调研,重点查处限制企业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等违法案件。通过重点帮扶、针对性指导和实地考察调研等方式,提升省、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单位(见附件3)工作水平。召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单位成果展示会,推进我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
(四)全面落实阶段(8月上旬至年底)。各单位对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借鉴示范单位的成功做法,查找与改进本单位存在的问题与薄弱环节,推进各项制度的落实。
(五)组织验收阶段(9月上旬至10月下旬)。由市政府办公厅和市政府法制办组成联合检查组,按照《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对各单位的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进行全面检查。
(六)问题整改阶段(11月上旬至年底)。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由市政府法制办责令整改。各单位根据整改要求书面报告整改结果。
(七)总结表彰阶段(2014年1月上旬至3月下旬)。对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情况进行总结,并予以通报;对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五、有关要求
(一)增强认识,周密安排。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是市政府加强法治政府建设采取的一项重要举措,相关工作要求已纳入对各县(市)区、开发区绩效考核内容。市法制办要加强工作调度,各单位要于4月1日前,将规范年活动实施方案及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报送市法制办备案审查处。
(二)明确职责,加强配合。各单位办公机构与法制机构要加强配合,具体工作要定岗、定人、定责。没有法制机构的单位,要明确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岗位,指定专人负责。各有关单位及人员要对照规范标准,采取有效措施,逐项抓好落实。
(三)积极探索,全面提高。各单位要努力探索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新方式、新方法,确保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率、审查率和规范率均达到100%。活动结束后,市政府将评出优秀单位15个,先进个人50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联系人:冯聪联系电话:64805897
附件:1.参加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名单
2.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3.省、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3月16日
附件1
参加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年活动名单
一、县(市)区(9个)
永吉县人民政府舒兰市人民政府
磐石市人民政府蛟河市人民政府
桦甸市人民政府龙潭区人民政府
丰满区人民政府船营区人民政府
昌邑区人民政府
二、开发区(3个)
吉林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吉林北大壶体育旅游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部门(64个)
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局
市教育局市民政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市审计局市物价局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
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
市经济技术合作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市文化局市科技局
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新闻出版局
市旅游局市体育局
市卫生局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委员会
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市规划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地管理局
市市政公用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国土资源局市环境保护局
市农业委员会市畜牧业管理局
市水利局市林业局
市粮食局市司法局
市监察局市信访局
市档案局市地震局
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市外事(侨务)办公室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市公安消防支队市供销社
市老龄工作办公室市残疾人联合会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国家税务局
市铁路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地方税务局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食品和药品监管理局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统计局
市气象局市烟草专卖局
市社会保险局市盐务管理局
吉林海关国家统计局吉林调查队
市保密局
附件2
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规范
内容规范标准评分方法
一、规范性文件的制定(25分)1、有规范性文件年度制定计划(3分);有立项计划的,赋80%的基础分;科学实施立项计划的,再增加20%的基础分;没有立项计划的,赋50%的基础分。
2、起草前应对规范性文件草案进行必要的调研(4分);按各项分值与该项工作合格率的乘积赋分;该项工作合格率低于50%的,按50%计算。
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赋60%的基础分。
3、规范性文件草案要向社会征求意见(5分);
4、规范性文件应经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和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4分);
5、规范性文件应由主要负责人签发(3分);
6、规范性文件应在《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的媒体上公布(4分);
7、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2分);
二、规范性文件的备案与审查(30分)8、发文审批卡应设有法制机构意见或者规范性文件确认专栏(3分);设置专栏的,赋50%的基础分;法制机构依法填写的,再视情增加10%–50%的基础分;没有设置专栏的,该项不得分。
9、规范性文件草案应报法制部门(机构)审查(8分);按各项分值与该项工作合格率的乘积赋分;工作合格率低于50%的,按50%计算。
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赋60%的基础分。
10、规范性文件送审材料(包括草案、办公机构审核意见、法律依据对照表、有关法律法规文本及其电子材料和听取意见情况等)应齐全(4分);
11、法制部门(机构)应按规定对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意见(4分);
12、规范性文件应自公布之日起5日内报送备案(4分);
13、规范性文件备案材料(包括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备案报告、依据对照表、有关法律文本及其电子材料和相关资料)应齐全(4分);
14、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和统一发布(3分);没有落实的,赋40%的基础分;一项落实的,赋60%的基础分;两项落实的,赋80%的基础分;全部落实的,赋100%的基础分。
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赋60%的基础分。
三、规范性文件的监督与管理(20分)15、县级政府应每年组织一次规范性文件专项检查(3分);组织专项检查的,赋80%的基础分;公布检查结果的,再增加20%的基础分;未组织专项检查的,赋50%的基础分;
开发区、政府部门赋80%的基础分。
16、县级政府法制部门应依法办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的规范性文件审查申请(3分);无申请案件的,赋80%的基础分;依法办理申请案件的,再增加20%的基础分;违法办理案件的,该项不得分。
开发区、政府部门赋80%的基础分。
17、认真落实法制部门(机构)提出的审查意见(3分);落实审查意见的,赋80%的基础分;作出书面反馈的,再增加20%的基础分;未按规定落实的,该项不得分。
没有规范性文件的,赋60%的基础分。
18、规范性文件应定期和及时清理(4分);完成清理任务的,赋60%的基础分;形成继续有效的、废止的、失效的和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增加20%的基础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的,再增加10%的基础分。
未按规定清理的,赋40%的基础分。
19、规范性文件应建立纸制档案和电子档案(4分);按该项分值与建档率的乘积赋分;档案不规范的,每件扣0.2分,但扣分总计不得超过1分。
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赋60%的基础分。
20、规范性文件的档案文书应统一规范(3分);使用全市统一文书的,赋100%的基础分;使用上级部门统一文书的,赋80%的基础分;使用本单位文书的,赋60%的基础分。
未制定规范性文件的,赋60%的基础分。
四、制度建设(5分)21、根据《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建立有关制度(5分):没有建立有关制度的,赋40%的基础分;建立有关制度的,赋60%的基础分;监督管理措施得力的,视情况增加10%–40%的基础分;与《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办法》相抵触的,此项不得分。
五、队伍建设与业务学习(8分)22、有备案审查机构或专职人员负责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4分);设备案审查机构的,赋100%的基础分;设专职人员的,赋80%的基础分;设兼职人员的,赋60%的基础分;没有专兼职人员的,赋40%的基础分。
23、积极组织和参加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业务学习与培训(4分);组织规范性文件业务培训的,赋80%的基础分;参加上级规范性文件业务培训的,再增加20%的基础分。
六、上级交办任务完成情况(12分)24、按要求完成国家和省安排与部署的其它相关工作(4分);完成的,赋60%的基础分;完成工作措施得力,且在市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上有宣传报道,视情况增加10%–40%的基础分;未完成的,赋50%的基础分。
未涉及此项工作的,赋60%的基础分。
25、按要求完成市政府安排与部署的其它相关工作(4分);
26、按要求完成市法制部门安排的其它相关工作(4分)。
加分项1、起草规范性文件前,由法制机构组织或者参与调研的,每件加0.5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分;
2、建立规范性文件公布平台,并有效利用的,加2分;
3、建立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专项工作制度的,每项加0.5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2分;
4、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在市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加0.5分;在省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加0.7分;在国家级媒体宣传报道的,每件加1分。但最高加分不得超过4分。
附件3
省、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一、吉林省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永吉县人民政府
舒兰市人民政府
龙潭区人民政府
二、吉林市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示范单位名单
磐石市人民政府
丰满区人民政府
市财政局
市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局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市地方税务局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