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5-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辽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源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辽源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已经2014年5月5日市政府七届十一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

2014年5月13日

辽源市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及《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吉政发〔2013〕13号)精神,切实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到2017年,全市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我市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5%以上,其他环境空气评价指标年均浓度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浓度(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我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编制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经合局、市气象局)

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根据国家及省产业发展规划,结合我市实际,在深入分析我市当前产业发展现状的基础上,着眼于未来,围绕产业转型升级,着力培育高精铝加工、纺织袜业、汽车零部件、冶金铸造、建筑机械、矿山装备、医药、农产品加工、梅花鹿和软件十大产业集群。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加强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安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住建局、市规划处、市水利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辽源电力公司)

4.实施企业退城入园。城市建成区内的工业企业(不含工业园区内的企业)都在退城进区范围,重点实施城市“十二五”规划中居住、商业金融、行政办公、基础设施、对外交通、道路广场等城市规划用地范围内的工业企业;重点区域主要分布在友谊路、福镇大路、福兴路、新兴路。按照“从内到外、从易到难,政府引导、企业实施、有序组织、分步搬迁”的工作思路,争取利用四年的时间,在2017年前,基本实现工业企业从城区内已规划开发建设地块搬出。通过退城进区、“腾笼换鸟”,将搬迁企业倒出的土地用于发展商贸、房地产,加快第三产业发展,同时为进区企业落实优惠政策,加大技术改造投入,创造更大的发展空间。(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经合局、市环保局)

(二)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一是因地制宜地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推广使用清洁高效能源,增加电、气在城市终端用能中的比重,使我市能源结构逐步得到明显改善。二是扩大液化气、天然气等清洁燃料使用量和使用比例,特别是在低效、高污染的小型燃烧设施上的使用,通过划定禁止使用、销售高污染燃料行业,限制原煤等高污染燃料的使用和销售,积极推进煤改气工程,以重点解决城市面源污染问题。三是推广电力的热利用,加强太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在城市建设中的利用。发展和使用风能、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转化的电力和热能,并向经济规模发展,推广使用太阳能热水器和被动式太阳房,发展太阳能电热综合利用技术。四是充分开发和利用生物质能和其他型式的能源。五是彻底淘汰能源利用效率低、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设备。六是建立健全城市能源环保建设的管理体系和服务体系,制定推广使用清洁能源的经济政策和管理措施,使我市在节能、提高能源利用效率、清洁能源利用、煤的清洁利用等方面的技术水平得到显著提高。七是开展“气化辽源”工程,提倡使用清洁能源。按照省里关于“气化吉林”工程项目的要求,开展“气化辽源”工程。同时,继续推进城区居民燃气入户工程,争取到2017年使城区内管道燃气用户达到4万户。(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住建局、市水利局、市气象局)

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执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2010年第6号令),对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能评审查;加强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管理,促进科学合理利用能源,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提高能源利用效率。(责任单位:市发改委)

7.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全部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重点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责任单位:市住建局负责、市发改委)

8.推进供热计量改革。推进供热计量改造项目,配套完善相关规章制度。2014年继续推进“暖房子”工程,争取按省里的计划,继续改造“暖房子”工程项目内的供热计量改造,争取在2014年完成150万平方米建筑物的热计量改造工程。同时,与省住建厅、市政府法制办沟通,积极促进出台供热热费按计量收费。争取到2017年全市集中供热用户按照计量表收费。(责任单位:市公用局)

(三)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9.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一是严控“两高”行业项目。严格执行国家投资管理规定、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即期宏观调控政策,加强对“高耗能、高污染”行业项目管理,坚决遏制“两高”行业产能盲目扩张。二是禁止投资“两高”行业中产能严重过剩行业项目。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方式核准、备案“两高”行业中的产能严重过剩行业新增产能项目,土地供应、能评、环评审批和新增授信支持等手续出具单位也不予办理相关业务。(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我市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完成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环保局)

11.压缩过剩产能。一是全面清理整顿违规产能。依据行政许可法、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以及能源消耗总量控制指标、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行业规范和准入条件、环保标准等要求,对建成的违规项目进行全面清理,提出整顿方案,并报相关部门备案。二是妥善处理在建违规项目。对未按土地、环保和投资管理等法律法规履行相关手续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违规项目,按照要求进行全面清理,区分情况,提出处理方案,进行妥善处理。三是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分解落实年度目标,在完成重点行业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基础上,通过相关措施鼓励企业提高淘汰落后产能标准。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承载力,通过严格执行能源消耗、污染物排放标准,特别排放限值要求,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加快淘汰一批落后产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市金融办)

(四)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

1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强化源头管理、严格控制污染物新增量,实行煤炭消费总量控制,从偏重保障供给转变为科学调控能源生产和消费总量,煤炭供需思路由“以需定供”转变为以科学产能合理规划需求量。到2017年,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并制定具体工作措施。(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一是提高原煤入洗率,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备,现有煤矿也要加快建设与改造,实现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的综合利用价值。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二是建立健全相关管理体系,完善规章制度,限制使用和销售高灰分、高硫份的劣质煤炭。三是提高煤炭燃烧过程中的科技含量,开拓煤气化联合循环使用的新途径,通过低质煤掺烧、原煤气化等来降低燃料成本,对入炉煤热值过高的锅炉系统进行一定的调整和改造,通过脱硫除尘技术实现环保方面的要求。四是对洗选之后的废弃物,比如煤矸石、煤泥、污水等进行妥善处理,避免二次污染。(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4.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范围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步伐。(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住建局、市环保局、市发改委)

1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2014年起,全市建成区范围内禁止新增小型(20吨以下不含20吨)供热燃煤锅炉。2015年起,逐步淘汰现有20吨以下燃煤供热锅炉。2015年年底前,将北部城区的供热全部并入北部热源厂,淘汰北部城区区域锅炉房。(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质监局、市发改委)

16.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5年,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我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25平方公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公用局、市住建局)

(五)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7.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所有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车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2014年底前,所有燃煤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工信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18.加快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钢铁行业90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8平方米及以上球团生产设备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19.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所有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2014年,金刚水泥脱硝设施要稳定运行。到2015年,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六)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20.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予以强制报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到2014年,低于国四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2015年,完成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1.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划定黄标车禁行区,限制黄标车上路行驶。到2015年,淘汰2005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

22.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工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3.提升汽车燃油品质。一是根据国家和省发改委关于油品质量升级价格政策的有关规定,按照合理补偿成本、优质优价和污染者付费原则,按使用阶段制定规范我市国家第四阶段、第五阶段标准车用汽柴油价格政策。二是我市到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三是加强油品、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燃气行为。(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

2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一是推行智能服务管理,结合创建“国家级智慧城市试点示范”,推进信息技术在城市公共交通运营服务和行业管理等方面的应用。二是新增和更新公交车辆,以大型车、低地板、暖空调、低能耗、环保型的新能源公交车辆为主,提高公交车辆档次。三是推行“一卡通”服务。“十二五”期间,要加快城市公共交通移动支付系统建设,主要是在市本级建成“一卡通”统一结算平台,并加快推广普及“一卡通”在城市公交、出租汽车等交通方式中的应用,方便乘客出行,提升城市公共交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四是充分发挥公共交通的高效、环保、节能等特点,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引导市民采取此方式出行,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并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智慧办)

2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2014年初开始,在全市大力推广新能源汽车应用,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新增或更新公务、公交、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道路通行、充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到2017年,我市公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700辆以上。(责任单位:市工信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用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七)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26.加强建筑扬尘治理。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责任单位:市住建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公用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保局)

27.强化城市道路建设保洁。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有效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和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住建局)

28.推进城市绿化。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责任单位:市公用局、市住建局)

(八)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29.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市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商务局、市质监局)

30.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我市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禁城区占道露天明火烧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市容环境管理局、市公用局、市商务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

31.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加快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环保标准。(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农委、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林业局)

32.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要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行为。(责任单位:市市容环境管理局)

(九)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争创循环经济试点,逐步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和土地集约利用,推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初步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重点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加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到2017年,全市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经合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34.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到2017年,在大气污染控制与治理的重点领域,利用一批先进适用技术和科研成果。积极争取大气污染控制与治理重点领域项目列入国家、省科技计划项目。优先安排大气污染控制与治理市级项目。借助省内外技术和人才资源,培育我市大气污染防治科技创新优秀团队和一批适用型人才。(责任单位: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3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加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行业的清洁生产审核力度,适时对重点行业开展强制性审核,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工信局)

36.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一是政策支持。在立项、审批、土地等相关政策上对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企业提供支持,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大宣传力度。提升人民群众环保意识,鼓励主动消费光伏发电产品和新能源装备。三是创新消费形式。可鼓励消费者采取等价置换、无偿试用等方式了解熟知光伏发电产品和新能源装备来促进市场消费。四是拓宽消费渠道。鼓励光伏发电和新能源装备企业注重自主研发和科技创新,提高产品技术含量,降低生产成本,拓宽消费渠道,满足市场需求。(责任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市环保局)

(十)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37.加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到2017年,我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气象局)

38.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警预报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2014年6月末前分别完成市、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向社会公布及实施工作。(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工信局、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气象局)

39.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迅速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政府应急办,市卫生计生委、市教育局、市气象局)

40.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的市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底前,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财政局)

4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

42.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要规范发布形式,及时发布环境信息,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责任单位:市环保局、市委宣传部)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是健全机构。建立起以市政府为主导,各有关部门为责任主体的大气污染防治系统,确保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方案取得实效。二是落实责任。层层分解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逐级落实责任制,做到责任到部门、责任到人,各单位和企业也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强力推进,保证此项工作切实落到实处。三是密切配合。按照“统一领导、协调配合”的原则,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防治大气污染的强大合力。

(二)制定专项规划。

重点解决重点领域和重点行业大气污染问题,以我市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方案为引导,分别制定并实施工业污染治理,电力企业污染治理,机动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筑扬尘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清洁能源推广使用,结构调整、产业升级污染防治,节能减排治理,环境综合整治等方面的专项治理规划,实施集中专项治理,逐个行业地整治,逐项问题地解决,确保取得实实在在的治霾效果。

(三)加大资金投入。

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实际,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强化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对涉及民生的“煤改气”、黄标车和老旧车辆淘汰、轻型载货车替代低速货车等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着力推进重点治污项目和区域空气质量监测、监控能力建设,加快城市大气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和污染治理工程建设。

(四)实施联防联控机制。

建立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根据市环保局、市发改委、市科技局、市工信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局、市公用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局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全市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实施方案》,积极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协调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的环境问题,研讨空气质量改善目标、污染防治措施及重点治理课题。对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污染物等重点污染物进行重点防控,以淘汰落后产能、电厂脱硫及降氮脱硝工程、机动车污染控制、扬尘污染控制、典型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饮食业污染集中整治为重点领域,以火电、钢铁、有色、石化、水泥建材、化工等为重点行业,重点解决大气污染问题。

(五)强化考核问责。

制定实施环境保护责任制,市政府要对环境质量负总责,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每年组织对各县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的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并将考核结果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落实科学发展观评价体系。对未通过考核的,暂停该县区所有新增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对工作不力和职责不到位的职能部门提出预警,对有关县区或职能部门领导进行约谈,督促落实整改。

(六)建立督查反馈机制。

一是建立定期督导检查制度。认真贯彻实施环保法律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及时制定大气污染整治计划。各县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定期检查督查市政、燃气、供热等企业作业运转,对违反环保法律法规的单位依法给予处罚,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二是建立信息反馈制度。各有关部门要及时将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情况形成专报,上报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及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

(七)做好动员宣传工作。

一是层层动员。通过召开动员会议、加大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宣传力度,使干部职工充分认识此项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二是搭建载体。通过网站、电视、报刊等途径,大力宣传开展大气污染防治活动的重要意义,及时报道大气污染防治活动开展推进情况,积极营造大气污染防治氛围。三是营造氛围。积极开展大气污染防治宣传活动,在市政工程工地、混凝土搅拌站等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单位开展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努力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治理环境。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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