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辽府办发〔2015〕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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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4-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文广新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辽源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驻市各中省直单位:
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联合制定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4月29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市运动员文化教育
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市文广新局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体育总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3号)和《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体育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政办发〔2012〕81号)精神,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和保障工作,提高运动员综合素质,促进运动员全面发展,培养优秀体育人才,为我市经济社会和体育事业科学发展、加快发展、率先发展做贡献,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强组织领导
(一)各县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将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作为本地区、本部门的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形成政府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协调,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文广新、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的统筹规划和协调指导,财政部门要不断加大经费投入力度,编办、人社等部门要积极落实运动员各项政策及待遇,共同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
(二)成立辽源市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统一领导,文广新、教育、财政、人社、编办等相关部门负责同志组成,定期召开会议,对全市推进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开展的情况进行沟通、检查、监督。各县区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切实把运动员文化教育和运动员保障工作落到实处。
二、加强运动员文化教育工作
(三)建立以文广新行政部门为主,与教育行政部门共管的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管理体制,实现体教结合,优势互补,资源共享,人才共育。
(四)各县区政府要根据《义务教育法》要求,将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的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的运动员文化教育教学工作纳入教育行政部门的业务管理范畴,保证所有适龄运动员都是在籍在校学生,依法接受九年义务教育,并达到国家规定的基本质量要求。
(五)各县区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的日常管理、运动员训练、参赛、教练员配备和培训等以文广新行政部门为主;运动员文化教育,包括教学管理、教师配备、教师培训等以教育部门为主。要将公办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纳入当地教育发展规划,文化教育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经费投入,不断改善办学条件。
(六)文广新和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竞技体育后备人才的选拔、培养和输送工作。鼓励中小学创办学校运动队,文广新行政部门根据其创办运动队的规模和层次水平,在经费、器材、场馆、教练员配备等方面给予支持。学校运动队参加全省以上比赛取得优异成绩的,文广新、教育行政部门按相关规定给予奖励。
(七)各县区教育、文广新行政部门要确定不少于2所中学、2所小学为体育特招生学校,根据办学效果不断提高体育特招生所占招生计划总数的比例。
(八)各级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与当地优质中小学共建、联办(具体模式可采取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与优质中小学互挂牌子等方式),为运动员就近上学提供方便。
(九)合理安排运动员学习和训练时间,每周学习时间不少于20学时。运动员因训练、竞赛耽误课程,其所在学校必须及时安排补课。
(十)对跨地区招收的中小学运动员,在学籍管理方面给予政策支持,并由文广新、教育部门共同协商安排就读学校等事宜。
(十一)加强运动员入队和参赛的文化测试工作。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选招运动员须将文化学习成绩作为考核指标之一,文化课成绩达不到规定要求的运动员不得进行试训。在训运动员文化课学习达不到国家规定要求的,则停止参赛甚至退出运动队。
(十二)各县区教育和文广新行政部门建立运动员文化教育联席会议制度和督导制度,每年召开一次联席会议;定期对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和联办学校的文化课进行督导、检查和评估,对违反有关制度和管理办法的行为,要坚决纠正并对学校主要领导做出相应处罚。
三、落实运动员各项保障政策
(十三)市财政局负责保障公办青少年业余训练单位的文化教育经费。
(十四)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要将退役优秀运动员纳入促进就业公共政策范畴。在招考特岗教师、各类公益性岗位时拿出一定名额招录省队退役优秀运动员。
(十五)市人社局、市教育局要做好退役优秀运动员在职业转换过渡期内的各种职业技能培训,通过培训和考试,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教师资格证,为退役优秀运动员从事专业技术及体育教师、体育教练员工作打好基础。运动员职业转换过渡期职业培训经费从再就业培训资金中安排解决。
(十六)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积极为运动员提供职业介绍、职业指导等服务。符合条件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可按规定享受职业介绍补贴和职业培训补贴政策。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的就业困难运动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限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制度的特殊工种),可按规定享受一次性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十七)对取得夏季奥运会、冬季奥运会、世界锦标赛、世界杯总决赛、亚洲运动会、亚洲冬季运动会、全国运动会、全国冬季运动会前8名及全国成年、青年最高水平比赛前三名的退役优秀运动员,各事业单位在符合编制管理规定的条件下可采取直接面试的方式进行招聘安置工作。
(十八)各县区政府投入建设的体育场馆设施,在招聘工作人员时优先安置退役运动员。
(十九)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等六部门《关于印发〈运动员聘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人字〔2007〕412号)相关规定,做好退役运动员自主择业、自主创业等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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