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四政办发〔2009〕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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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0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四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政办发〔2009〕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辽河农垦管理区、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加强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促进我市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加快我市适宜人居环境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和《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令第18号),现就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意义
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合理开发利用气候资源,避免或减轻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受气象灾害、气候变化的影响,或者可能对局地产生的影响,造福人类的重要措施。本着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性和当前应对气候变化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更好地为四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服务。
二、依据《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在上级气象主管机构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配合气象主管机构做好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
(一)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下列规划和建设项目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
1.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建设规划;
2.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
3.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
4.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
5.其他依法应当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和建设项目。
(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应当由国务院气象主管机构确认的具备相应论证能力的机构(简称论证机构)进行。论证机构进行建设项目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时应当编制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并保证报告的真实性、科学性。
(三)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气象主管机构或者其委托的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通过的报告和评审意见作为建设项目的立项、设计或者审批的依据。
(四)负责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审批、核准的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
(五)违反《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将按照《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由各级气象主管机构进行处罚。
三、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
各县(市)、区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各有关职能部门要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为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九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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