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吉林省通化市人民政府 | 文号:政明电 【 2009 】 1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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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6-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转发《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明电【2009】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通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国省属企事业单位:
现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18号令)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充分认识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气候可行性论证是指对与气候条件密切相关的规划和建设项目进行气候适宜性、风险性以及可能对局地气候产生影响的分析、评估活动,是气象为国民经济建设服务的重要手段,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求,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避免类似2008年春季南方低温冰冻造成电力设施损毁事件发生的重要措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本着对社会和人民生命财产高度负责的态度,充分认识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做好我市气候可行性论证的管理工作。
二、落实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职责。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城乡规划、重点领域或者区域发展建设规划,重大基础设施、公共工程和大型工程建设项目,重大区域性经济开发、区域农(牧)业结构调整建设项目时要严格按《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要求执行。各级发改委、规划、建设等部门应当将气候可行性论证结果和专家评审通过的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纳入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内容,统筹考虑气候可行性论证报告结论。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申请报告中未包括气候可行性论证内容的建设项目,不予立项、审批或者核准。
三、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的宣传。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办法》宣传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进行广泛宣传,增强人民群众对气候可行性论证管理工作的认识和理解,不断拓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领域,努力提高气候可行性论证工作的质量。
二OO九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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