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鼓励发展总部型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延边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延边州鼓励发展总部型经济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延边州鼓励发展总部型经济暂行办法》已经州政府十四届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延边州人民政府

2014年6月4日

延边州鼓励发展总部型经济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境内外企业或各类经济组织来延边州设立企业总部、地区总部或总部型机构,推动招商引资工作,提高全州产业发展水平及经济综合实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领导

第二条建立由州政府领导为召集人,州委财经办、州政府金融办、州发改委、州工信局、州教育局、州科技局、州民委、州公安局、州财政局、州审计局、州人社局、州国土资源局、州环保局、州住建局、州农委、州商务局、州外事办、州统计局、州工商局、州国税局、州地税局、州质监局、人民银行延边州中心支行、延边银监分局等部门及各县(市)政府为成员单位的延边州鼓励总部型经济发展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负责统筹全州鼓励总部型经济发展有关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州商务局,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牵头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总部型经济发展相关政策;负责总部型企业认定的组织工作,主要包括受理企业申请、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审核、提出审核意见报联席会议讨论、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报请州政府批准认定;负责将不再符合总部型企业条件的企业提请州政府取消其资格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章认定和申报

第四条总部型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或具备总部性质的职能机构设在我州,对其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下属企业行使经营、管理、服务职能,并符合规定条件的组织机构。

第五条认定范围。在州内工商部门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实行统一核算,在本州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实际到位注册资本5000万元(含)以上(人民币或等值外币,下同)或年销售额不低于3亿元;

二、金融机构和上市公司;

三、央企、国内外知名企业集团子公司;

四、符合延边产业发展导向,经联席会议认定的新兴行业的领军企业等。

第六条认定程序。企业申报或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推荐,联席会议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反馈的审核资料及企业提交的审计报告提出建议企业名单,提交联席会议会审,并报请州政府批准认定。

第七条申请认定的企业应书面承诺自州政府认定年度起五年内不得将总部注册地址迁离延边州,不减少注册资金,不改变其在延边州的纳税义务。

第四章政策扶持

第八条州政府各相关部门优先协助总部型企业办理认证手续,积极争取总部型企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政策、少数民族政策、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政策。

第九条设立鼓励总部型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按照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由州及县(市)两级财政每年按比例安排。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州设立总部,奖励税收贡献地方分成部分产生增量的总部企业,补助总部企业在本区域内购买、租赁总部自用办公用房,引进高层次人才等方面支出。

一、经州政府认定后,从总部型企业申报年度的次年起5年内予以补助奖励,奖励额度参照该企业(含总部及其州内全额投资企业)上年度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相对前一年度增量的50%标准核定。若前一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为下降的,则以补助期内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分成部分年度最高额作为计算增量的基数。该项奖励每年核定一次,并按年度拨付奖励资金。

二、在每年新增的建设用地指标中,预留一定比例用地指标优先解决总部型企业增资扩产用地需求,对总部型企业发展规划中的后续用地,国土、规划等部门优先安排。符合省立项条件的总部型企业,积极争取项目省立项,充分利用好省用地指标。

三、对于总部型企业个人所得税年纳税额在3万元以上的高管人员,按其上年度所缴工薪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60%奖励,连续享受5年。

第十条在延边的各商业银行、证券公司、铁路、航空、公路等中央和省分支机构(税法明确规定所得税属于中央收入的除外),在州内预交企业所得税的可视为总部型企业。

第十一条私募股权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第三方支付公司、上规模州直小额贷款公司等创新行业新兴领域,比照总部型企业执行。证券领域中大小非解禁、股权转让等形成的地方税留成部分,按60%比例予以奖励。

第十二条凡依法进行招商引资活动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和有关机构,引荐并促成境外(含香港、澳门、台湾)及境内域外总部型企业落户延边,可参照《延边州招商引资中介奖励暂行办法》进行奖励。

第五章绿色通道

第十三条相关部门为总部型企业开通“绿色通道”,提供办事优先服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优先为总部型企业提供服务,定期收集问题和困难并积极协调解决。

第十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要为总部型企业经营者和相关人员提供便利,在最短时间内为在延边的总部型企业外籍管理人员办结签证、居留许可以及企业商务备案等行政审批事项。对于长期在延边从事经营业务的总部型企业高管给予政治待遇。

第十五条根据海关出口货物分类通关政策,联席会议办公室协调海关等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办理,为总部型企业提供通关和结汇便利。

第十六条总部型企业及其下属企业应向各自的注册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其职工按国家、省和州规定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对总部型企业引进的人才,按照延边州人才引进政策优先办理工作调动和户口迁移,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户口可随迁;在聘期内享受与本单位同类人员同等的工资福利、职称评聘、参加各种评比和享受奖励以及参加社会保险等待遇;家属就业、子女入托入学、出国(境)旅游以及培训和办理工商登记等享受与延边州常住户口居民同等待遇。州人才管理办公室负责协调组织相关部门协助总部型企业组织招聘活动。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要大力支持总部型经济发展,帮助有条件的企业申请国家政策性贷款。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展法人股质押、个人财产抵押、应收账款质押和驰名商标、名牌产品等抵(质)押方式,满足总部型企业多元化融资需求。商业银行应对符合条件总部型企业的评级、授信审批程序进行简化,缩短审批时限,提升金融服务总部型经济能力。

第十九条支持企业发行债券。积极为企业与券商、会计、律师、资产评估、担保等中介机构的合作牵线搭桥。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专业优势,从融资项目策划、融资方案设计等方面给予企业指导,有效降低融资成本。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经州政府认定的总部型企业,由州政府颁发认定牌匾。总部型企业从认定之年起,每年按照要求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企业生产经营情况及主要经济指标完成情况。总部型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完成相关手续办理后10个工作日内向联席会议办公室报送相关情况资料备案。

第二十一条对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不再具备总部职能或经核实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有关职能部门提出取消资格的建议,联席会议办公室征求成员单位意见后,报请州政府审定。经州政府确定取消总部型企业资格的,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

第二十二条对已认定的总部型企业,违反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的,由州政府责令其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以虚假资料获得财政奖励和补助的,由州政府责令其退回所得奖励和补助,同时取消其总部型企业资格,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按照谁招商、谁受益原则,凡是经州政府争取使中省直机构变更纳税资格和招商引资的,州政府参与税收收益分成。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适用于州政府认定的企业及个人,各县(市)政府对自行招商引资的总部型企业奖励的幅度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联席会议办公室负责解释。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