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物价局文号:苏价工[2013]376号
颁布日期:2013-10-2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县物价局(发改局),省电力公司,有关发电企业:

为支持可再生能源发展,鼓励燃煤发电企业进行脱硝、除尘改造,促进环境保护,同时适当缓解燃气发电价格矛盾。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与环保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651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发电企业上网电价有关事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1942号)精神,根据我省的实际情况,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

为促进可再生能源发展,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到1.5分。

二、进一步完善环保电价政策

(一)适当提高脱硝电价标准。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硝电价补偿标准由每千瓦时0.8分提高至1分。

(二)适当补偿发电企业除尘成本。对采用新技术进行除尘设施改造、烟尘排放浓度低于30mg/m3(重点地区低于20mg/m3),并经环保部门验收合格的燃煤发电企业给予电价补偿,标准为每千瓦时0.2分钱。具体操作办法另行下发。

三、适当降低燃煤机组上网电价

将燃煤发电企业脱硫标杆上网电价降低为每千瓦时0.43元。未执行标杆电价的其他燃煤机组(含自备和热电联产机组)的上网电价在现行上网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降低2.5分;山西阳城电厂一、二期上网电价也同步降低。调整后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

四、适当疏导燃气发电价格矛盾

为疏导天然气价格上涨对发电成本的影响,适当提高燃气机组上网电价,调整后的各燃气电厂的上网电价见附件。

燃气机组上网电价调整后仍经营困难的,在理顺燃气发电价格前,原则上可适当安排替代发电,具体视供热、地区电力平衡等情况确定,在核价利用小时(9F:3500,9E:5500)内按核定的上网电价替代;对今年迎峰度夏期间(7月10日-9月24日)燃气电厂增加的购气成本,也可安排一定电量以燃煤标杆电价替代。

五、以上电价调整自2013年9月25日起执行。

六、电价调整后,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电网企业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确保本通知规定的各项措施及时得到贯彻落实;发电企业要进一步加强管理,挖潜降耗,继续保持稳健经营,确保电力供应安全稳定。

附件:江苏省电厂上网电价表

http://www.js.gov.cn/jsgov/qt/wjj/201311/W020131119506473289823.doc

江苏省物价局

2013年10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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