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政社互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政社互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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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4-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在全市推行“政社互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的实施意见
淮政办发〔2014〕4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转变政府职能,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加强基层政权建设,推动基层社会治理创新,实现政府行政管理与基层群众自治的有效衔接和良性互动(以下简称“政社互动”),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全省推行“政社互动”推动社会管理创新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81号)精神,结合淮安实际,现就在全市推行“政社互动”促进社会治理创新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刻认识推行“政社互动”的重要意义
城乡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社区治理既是基层民主的重要内容又是社会治理的基础环节。目前,从基层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看,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乡镇(街道)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基层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之间职责没有厘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作用发挥不够、负担过重,以及社会组织承接公共服务能力不足、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影响和制约了基层社会服务管理效能的提升。推行“政社互动”,有利于深化行政体制改革,推行政事分开、政社分开,建设人民满意的服务型政府;有利于完善基层民主制度,发挥基层各类组织协同作用,实现政府管理和基层自治有机结合;有利于改进政府提供公共服务方式,增强城乡社区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群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基础作用。各地要从加强基层政权建设、创新社会管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推行“政社互动”的重大意义,采取有力措施,积极稳妥推进,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最大限度地激发社会活力。
二、推行“政社互动”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着力理顺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与基层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的权责关系,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增强社会自治功能,建立社区、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三社联动”机制,努力实现基层政府职能转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活力增强、居民群众广泛受益等多方共赢局面。
(二)基本原则
坚持党政主导。坚持党的领导、严格依法办事和充分发扬民主有机统一,把握正确发展方向,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充分发挥各级政府在推行“政社互动”中的主导作用,构建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工作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围绕科学发展宗旨,以增进民生幸福为出发点,把创新基层社会管理与满足居民群众需求紧密结合起来,大力提升城乡社区为民服务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坚持依法自治。深入推进城乡居民自治,健全城乡社区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不断完善尊重群众合理意愿的基层民主制度,提高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水平。
坚持因地制宜。要根据各地所处区位、资源和工作基础等条件,注重从实际出发,积极稳妥、循序渐进,因地制宜、分步实施,分类指导、确保实效。
三、推行“政社互动”的主要任务
(一)总体目标。2014年在各县(区)选择20个乡镇(街道)开展“政社互动”试点,2015年各县(区)在50%乡镇(街道)推行,2016年全市力争实现“政社互动”全覆盖。
(二)厘清工作边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规定,明确基层政府和村(居)委会为“政社互动”主要责任主体。按照政府部门行政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不得随意转嫁给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必须依法积极协助基层政府开展工作的要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对村(居)依法履行职责进行梳理,编制《村(居)民委员会依法履行职责事项》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目录,进一步明晰政府与基层群众自治组织的权力边界和职责范围。县(区)政府要科学界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职事项,推动基层政府简政放权,清理和规范政府委托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工作的事项,切实减轻村(居)委员会的行政负担。
(三)实行协议式管理模式。对依法协助政府工作事项,基层政府、村(居)民委员会以签订《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基层政府工作协议书》的方式,明确双方职责。对协助基层政府工作事项做到三个明确:明确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协助政府工作事项的内容要求、明确政府需要提供的业务指导、明确经费保障和双方违约责任,实现基层政府依法行政、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履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的工作事项,可引入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提供专业性服务,并以协议方式明确权责。
(四)创新评议方式。建立健全基层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履职履约双向评估小组,对双方履职履约的情况进行年度评估;条件具备的县(区)可探索建立第三方调查机制,对双方履职履约情况进行跟踪问效。基层政府的履约情况要接受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的评议和评价,政府部门的管理、服务效果要接受公众的满意度调查,评议和调查结果要公开。
四、落实保障措施
(一)健全依法行政制度。基层政府要深入贯彻《国务院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精神,实施依法行政,努力打造服务型政府。基层政府要在推行“政社互动”工作中发挥主导作用,对委托经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社会组织承担的社会管理与公共服务事项,严格按照“权随责走、费随事转”的原则,实行政府购买服务,确保人员到位、投入到位、工作到位和责任到位。
(二)深化“三社联动”机制。逐步形成以城乡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专业人才为支撑的“三社联动”机制,整合各类资源,增强社区综合服务管理效能,以“三社联动”实践成果,助推“政社互动”深入开展。进一步加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站)建设,深化城乡社区治理体制改革,实行“一委一居一站一办”全覆盖。积极扶持、培育和发展贴近城乡居民需求的公益慈善、文体娱乐、心理干预、社会工作和社区服务等各类社会组织,引导社会组织有效承接政府及相关部门面向社区的公共服务事项。加强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大力开发社会工作岗位,提升社会工作专业人才综合素质和实务能力。
(三)完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进一步完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积极采用民意调查、民情恳谈、民事协商等有效民主议事形式,组织和动员城乡居民广泛参与“政社互动”,增强群众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能力。
(四)落实政策扶持机制。各县(区)要积极探索政府面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工作,梳理职能部门转移的公共服务事项,出台政府购买社会组织服务目录,进一步完善购买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形成政府补贴、福彩公益金支持和社会资金资助的多元投入形式。落实国家对社会组织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完善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选拔、使用、激励机制。推进社会组织管理体制改革,降低准入门槛,对行业协会商会类、科技类、公益慈善类、城乡社区服务类等四类社会组织进行直接登记,促进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社区服务。
五、强化组织领导
(一)明确工作责任。要建立健全城乡社区建设领导协调机构,切实加强对“政社互动”和城乡社区建设的组织领导、工作协调和监督检查。要完善领导责任机制,明确县(区)委书记作为第一责任人、乡镇党委(街道党工委)书记作为直接责任人、村(居)党组织书记作为具体责任人的职责。充分发挥城乡社区党组织在推行“政社互动”过程中的领导核心和战斗堡垒作用,确保“政社互动”各项工作始终在党的领导下依法有序推进。
(二)注重协调配合。在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各有关部门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组织部门、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协调和业务指导作用,以党建带社建,完善基层民主自治机制,不断强化“政社互动”组织基础。宣传部门要加强理论宣传和教育引导,大力宣传和推广“政社互动”典型经验。纪检监察部门要把推行“政社互动”纳入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的重要内容进行督查。综治部门要把“政社互动”作为加强和创新社会治理的重要措施切实加强工作指导。其他部门群众团体要按照各自职能加强协调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三)积极探索创新。在积极稳妥推行“政社互动”工作中,要解决推行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要尊重基层的首创精神,鼓励基层创新实践,努力形成一批好做法、好经验,力争打造在全省有影响力的“政社互动”新样板。
(四)营造良好氛围。各地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的宣传、引导和监督作用,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进行广泛宣传,扩大社会影响,积极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政社互动”的舆论氛围。在城乡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活动,让基层群众全面了解“政社互动”意义和作用,充分调动广大群众的参与热情,促进“政社互动”深入开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4月12日
淮政办发(2014)47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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