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我市工业科研用地供应政策的通知》
《关于调整我市工业科研用地供应政策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 文号:宁政发〔2015〕181号 |
|---|---|
| 颁布日期:2015-08-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我市工业科研用地供应政策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4年5月,市政府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工作的通知》(宁政发〔2014〕150号,以下简称150号文),对全市工业及科研用地地价、使用年限等相关供应管理政策进行了一系列调整。政策实施以来,对提高我市节约集约用地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起到了积极作用,但也存在企业投资风险大、产业落地难等问题,为更好地保障和推动我市产业经济发展,结合当前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新形势,并考虑到政策执行的稳定性和延续性,现对我市工业、科研用地供应管理政策进行优化完善,具体调整内容通知如下:
一、在我市允许布置工业项目的范围内(具体范围名录详见附件,并以规划部门确定工业用地性质为准),新增出让工业用地最低价标准继续执行《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转型创新总体方案》(宁委发〔2012〕26号,以下简称26号文)文件规定。
二、工业项目用地要结合产业类型和产业生命周期,弹性确定土地出让年限,具体由各区、开发园区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申请确定,但不得超过法定最高出让年限50年。
三、新增工业项目用地供应须符合26号文规定的投资强度、产出要求等条件,并增加企业科研投入、员工大学以上文化程度比例等标准要求,具体由各区、开发园区结合项目情况自行确定。
四、科研用地最低价标准仍执行150号文规定。可分割转让型科研用地出让价格须采取市场评估方式确定(土地受让人为开发区、紫金特区下设国有投资平台以及市政府有明确办理意见的除外),且不低于按基准地价评估结果。
五、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内容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全市允许布置工业项目用地区域范围
附件
全市允许布置工业项目用地区域范围
一、原150号文规定开发区
原150号文规定的新兴产业集聚区、海港枢纽经济区、空港枢纽经济区、紫金特区、国际企业研发园及省级以上开发区、高新区(含代管范围)内,工业项目布局以政府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等规划明确的工业用地范围为准。
二、省级以下开发园区
区属
园区名称
所在街镇
栖霞区
十月公社科技创业园
栖霞街道
雨花台区
板桥新城南部工业区
板桥街道
江宁区
禄口工业集中区
禄口街道
湖熟工业集中区
湖熟街道
南京江南环保产业园
江宁街道
园街联动铜井共建园区
江宁街道
牧龙建材园
江宁街道
江宁开发区谷里重点产业园
谷里街道
南京汤山高新技术产业园区
汤山街道
淳化工业园区
淳化街道
土桥工业园区
淳化街道
秣陵工业集中区
秣陵街道
浦口区
桥林工业集中区
桥林街道
永宁工业集中区
永宁街道
星甸工业园区
星甸街道
石桥工业园区
星甸街道
六合区
中山科技园
葛塘街道
新材料产业园
雄州街道
雄州工业集中区
雄州街道
瓜埠台商工业园
雄州街道
金牛湖工业集中区
金牛湖街道
横梁工业集中区
横梁街道
程桥服装工业园
程桥街道
四桥经济产业园
龙袍街道
竹镇民族工业集中区
竹镇镇
马鞍机电产业园
马鞍街道
马集工业集中区
马鞍街道
新篁门窗家具产业园
横梁街道
冶山印务包装产业园
冶山街道
溧水区
溧水经济开发区南区
永阳镇
东屏镇工业集中区
东屏镇
溧水区洪蓝工业园区
洪蓝镇
石湫镇工业集中区
石湫镇
溧水区和凤镇工业集中区
和凤镇
溧水经济开发区晶桥工业园
晶桥镇
高淳区
高淳经济开发区桠溪装备制造产业园
桠溪镇
高淳县固城镇工业园
固城镇
阳江服装工业配套区
阳江镇
高淳经济开发区东坝信息新材料产业园
东坝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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