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5-01-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镇江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镇政办发〔2015〕23号
各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三山”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月30日
镇江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
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为保障我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需求,有效利用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根据《江苏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办发﹝2014﹞101号),结合我市市区实际,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职责分工
(一)市住建局为我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统贷专项贷款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会同相关部门指导监督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实施主体执行改造规划和计划,负责对申请开发银行贷款项目是否列入规划计划进行审查,监督检查棚户区改造项目的实施进程。
市财政局、市住建局按照“单独统计、单独检查、单独核算”的要求,加强对贷款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当地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立项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落实项目建设用地,做好新征用地的报批工作,保障土地供应。
市国资委负责协调解决市级产业集团运行中的困难和问题,同时,负责对市级产业集团的指导和监管。
(二)市城建产业集团下属的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住房公司)作为市级棚改平台公司,是市政府授权确定的国开行统贷贷款统借统还承贷主体。负责国家开发银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贷款统借统还及融资日常管理工作;与其他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实施主体(以下简称棚改实施主体)一起,受市政府委托负责市区范围内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的代建、经营和管理工作,并以其为主体开展与其他棚改实施主体合作。根据棚改项目规模向其他棚改实施主体收取一定管理费用,用于日常管理支出。
(三)各棚改实施主体负责项目的具体实施,负责筹集项目资本金、项目前期准备和组织实施,确保棚改项目全面完成、及时交付,确保专项贷款按时归还。
二、项目申报和审查
(四)棚户区改造规划和计划编制。各辖区(镇江新区)和各产业集团负责各自投资开发地区(收储地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申报,其余棚户区改造由市城建产业集团负责申报。各实施主体的项目申报计划送市住建局初审,报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住建厅。
(五)市住建局按照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审核确认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规划,分期分批编制棚改任务实施计划。市公住房公司会同其他棚改实施主体,根据市住建局编制的棚改任务实施计划,明确项目清单、项目资本金的筹集、申请使用专项贷款计划、还款保证措施等,编报国开行棚改统贷专项资金项目的统贷统还申请文件,报送省城投公司。
(六)申请使用统贷贷款的棚户区(危旧房)改造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
1.纳入国家棚户区改造规划;
2.按规定完成必要的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
3.符合国家对项目资本金比例的要求,落实配套资金;
4.具有明确的资金使用方案和贷款本息偿还计划;
5.提供过桥贷款与中长期项目贷款配套使用方案。
(七)申请使用统贷贷款所需的申报按照《镇江市区棚改市级融资平台运行方案》执行。
(八)市公住房公司与省城投公司签订《镇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建设管理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使用协议》。市公住房公司与其他棚改实施主体签订《协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九)市棚改融资项目经市公住房公司审核报省城投公司、国开行江苏省分行初步确认后,由市城建产业集团提请市政府出具《关于镇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承诺函》、《关于将镇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纳入省级平台的函》、《关于镇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偿还问题的承诺函》;提请市人大出具《镇江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批复》,提请市财政局出具《关于按时拨付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资金的承诺函》。
三、贷款使用和偿还
(十)市公住房公司和其他棚改实施主体以及建设主体在国开行江苏省分行开立资金专户,专项用于贷款资金的发放和支付、项目资本金的划拨、还款资金的归集和扣收。
(十一)市财政局负责督促市公住房公司遵照监管部门及国开行贷款管理相关规定,建立统贷资金使用审核还款管理和监管制度,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十二)各棚改实施主体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项目实施,不得擅自更改用途,更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
(十三)各建设主体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适时向省级平台公司提交用款申请和相关材料。
(十四)市公住房公司和其他棚改实施主体以及建设主体,应按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管理的规定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定期向省级平台公司报送财务报表和项目实施进度报告,有效控制项目建设成本,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十五)月(季、年)末,市公住房公司分别和其他棚改实施主体核对资金借入、使用和偿还情况,同时抄送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
(十六)贷款项目竣工后,应按照程序验收和决算,由各棚改实施主体组织做好项目验收和决算工作,并向市公住房公司报送相关材料,市住建局和市财政局会同市级平台公司,将验收结果和项目决算报省城投公司和国开行江苏省分行。
(十七)在贷款偿还期内由市公住房公司会同各棚改实施主体根据相关协议还款,并将还款资金统一拨付到市公住房公司设立在国开行江苏省分行的账户。各棚改实施主体未按期将还款资金拨付至市公住房公司在国开行设立的账户,由市财政直接扣款,或由市公住房公司提请市政府专题协调还款事宜。
四、责任追究
(十八)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计划一经下达,必须按规定时间完成,对不能按期完成任务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等行为实行责任追究。
附件:镇江市市区棚改市级融资平台运营方案
附件
镇江市市区棚改市级融资平台运行方案
为保障我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资金需求,完成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各项建设任务,根据《江苏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苏政发﹝2014﹞101号)、《镇江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国家开发银行统贷专项资金管理实施办法》以及国家开发银行关于棚户区(危旧房)改造评审和使用的相关要求,提出如下运行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责任主体不变。
确定镇江市城建产业集团下属镇江市公共住房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市公住房公司)作为市级棚改平台公司,主要目的是更好地承接国开行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资金,为我市市区棚户区(危旧房)改造提供资金支持;市区各棚户区改造的实施主体(以下简称各棚改实施主体)责任不变。
(二)自愿参与。
各棚改实施主体是否通过市级棚改平台使用国开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贷款,由各棚改实施主体根据自身情况自主决定,利用市级棚改平台的各棚改实施主体须与市公住房公司签订棚户区(危旧房)改造《协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三)市级棚改平台统借统还。
各棚改实施主体使用国开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贷款,由市级棚改平台负责统一办理借贷手续,统一组织资金偿还。
二、融资平台
(一)市级棚改平台工作职责。
市政府授权市公住房公司作为镇江市市区市级棚改平台公司,负责承接国开行棚户区(危旧房)改造专项贷款统借统还及融资日常管理工作,负责与省平台“江苏省城乡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省城投公司)对接贷款申请、发放和使用的具体工作,并以其为主体开展与各棚改实施主体的合作。
(二)市级棚改平台管理。
市级棚改平台日常工作由市公住房公司负责,各棚改项目实施主体抽调人员成立融资工作班子。市级棚改平台拨给各棚改项目实施主体的棚改贷款不加息,但根据棚改项目规模向其他棚改项目实施主体收取放款额的0.15%的管理费用(其中0.1%上交省城投公司),用于日常管理支出,市级棚改平台分摊的省城投公司的税费以及平台运营中发生的各种税费由各棚改项目实施主体按照融资额度比例分摊。
(三)履约保证金。
根据《江苏省棚户区(危旧房)改造省级融资平台构建与运行方案》,市级棚改平台向中江集团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具体数量根据实际情况商定)。各棚改实施主体根据市级棚改平台需向中江集团公司提供履约保证金数额,按照融资额度比例上交履约保证金至市级棚改平台。
三、融资模式
(一)签订《协作协议》。
市公住房公司作为市级棚改平台与省城投公司签订《委托建设管理协议》和《国家开发银行专项贷款使用协议》。在《委托建设管理协议》项下,市公住房公司与其他各棚改实施主体签订《协作协议》,明确各自的责、权、利。
(二)融资申报。
各棚改实施主体申请棚改项目融资的,应向市级棚改平台提出融资申请,提交下列材料:
1.融资申请;
2.《协作协议》;
3.涉及到棚改实施主体的文件:
(1)企业简介;
(2)各类证件: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复印件,贷款卡、开户许可证、机构信用代码证复印件;
(3)基本资料:验资报告,公司章程,法人代表证明书,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企业信用报告;
(4)财务资料:近三年审计报告和最新一期财务报表;
(5)其他资料:融资申请书,董事会、股东会关于同意申请融资的决议,董事会、股东会成员名单及签字样本。
4.涉及项目的申报文件:
(1)项目立项批复和可研报告,环评报告,用地预审,规划选址意见;
(2)省住建厅出具的纳入住建部棚改计划的确认说明;
(3)拆迁项目需征收令、拆迁协议、拆迁公告;
(4)安置房项目需土地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
(5)30%自有资金证明文件。
5.《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承诺函》;
6.辖区政府作为主体的,还需提交区人大《棚户区改造项目委托代建资金列入财政预算的批复》;
7.申报所需要的其他资料。
市级棚改平台汇总各棚改实施主体的融资需求,根据国开行对棚改项目的要求进行初步合规性检查,按照省、市有关规定,完善相关资料,统一编报国开行棚改专项贷款项目的统贷统还申请文件,报送省城投公司。
(三)项目评审与合同签订。
国开行江苏省分行对申报的材料统一组织评审,经国开行总行审议承诺后,省城投公司根据国开行审议承诺文件与国开行江苏省分行签订《借款合同》,省城投公司将《委托代建协议》项下所享受的所有者权益向国开行提供质押担保,国开行将贷款发放至省城投公司在国开行设立的账户。
(四)贷款资金拨付。
申请贷款资金拨付,各棚改实施主体需向市级棚改平台提供以下资料,由市级棚改平台报省城投公司:
1.征收(拆迁)项目:总征收(拆迁)协议,征收(拆迁)明细表,居民征收(拆迁)协议;
2.建设项目:施工合同,工程量确认书(监理报告),发票。
省城投公司按项目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市级棚改平台在国开行设立的账户,市级棚改平台再按项目将贷款资金拨付至各棚改实施主体在国开行设立的账户。各棚改实施主体必须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贷款资金。
(五)还款
各棚改实施主体应根据还款协议,于还款到期前25个工作日将还款资金归集市级棚改平台在国开行设立的账户。如不能按时还款,由市财政局按照各实施主体出具的《关于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问题的承诺函》等同意结算代扣款的相关承诺进行扣款,确保棚改贷款的按时偿还,或由市政府在贷款偿还期内根据相关协议协调筹资还款事项,并将还款资金拨付到省城投公司设立在国开行江苏分行的账户。
四、保障措施
完善组织协调机制。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下设市棚改融资工作办公室,由市住建局、财政局、金融办、市级棚改平台组成,通过定期和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并协调解决平台运作中的重大问题,以及统贷贷款管理使用、融资模式创新以及项目推进等方面的问题,督促各项目实施主体专款专用并按时还款,及时提供资金使用过程的各项资料,确保“借好”、“用好”、“还好”棚改专项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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