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2-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批转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井冈山管理局,井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八月六日
关于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
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审计局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提高政府支出透明度,提升公共财政管理水平,规范预算单位财务管理,减少现金支付结算,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根据全省及我市推进阳光财政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
我市市级公务卡制度改革从2009年启动,历经3年不断推进,市本级180家预算单位已全部实行了公务卡制度改革,大部分县(市、区)也进行了公务卡改革的试点工作,公务卡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从执行情况看,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部分改革单位对公务卡改革重视不够,公务卡发卡面不够宽,使用率不高,操作不规范,单位间改革进展不平衡,“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部分县、区尚未启动公务卡制度改革,已改革的县区试点范围很小,整体进展迟缓,影响了全市的改革进程。这与国务院第五次廉政会议提出的“扩大公务卡制度实施范围,今年年底前在各级政府所属预算单位全面推行公务卡结算制度改革”存在很大差距。为此,各县(市、区)、市级各预算单位一定要提高对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按照国务院第五次廉政工作会议和全市公务卡制度改革目标要求,将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提出改革思路,制定改革方案,明确改革时间表,加快推进我市公务卡制度改革,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实现全市各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改革的全面推行和有效实施,原则上每个预算单位持卡人数不得少于该单位在职人数的30%。
二、明确职责,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调与配合
公务卡制度改革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财政、监察、审计、人民银行、预算单位等多个部门。只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密切协作,才能确保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顺利推进。在公务卡制度改革中,各有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一)财政部门:会同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组织管理预算单位公务卡试点和实施工作;制定和规范发卡行的准入条件,指导和督促发卡行按照双方签署的协议,做好公务卡实施的系统建设、信息传递和资金还款等工作;管理国库集中支付动态监控系统,对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进行监控管理,对重大问题进行调研或组织核查。
(二)监察、审计部门:监督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负责对公务卡实施工作依法进行监督;查处预算单位公务卡消费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将预算单位公务卡制度执行情况纳入审计工作范围进行审计监督。
(三)人民银行:配合财政部门组织制定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规定,共同推进公务卡实施工作;加强与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落实与公务卡有关的配套措施建设,推动有关方面共同创造良好的公务卡用卡环境;加强对发卡行在公务卡应用推广方面的指导和管理,引导推动发卡行不断加强公务卡应用方面的软、硬件设施建设。
(四)预算单位:制定并组织实施本单位公务卡结算办法;建立健全单位财务内控机制,规范财务报销和会计核算程序,明确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账手续;选择本单位公务卡发卡行,签订公务卡服务协议;组织本单位工作人员统一办理公务卡,做好新增、调动、退休等人员的公务卡管理工作,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公务卡知识培训,督促本单位工作人员规范使用公务卡。通过公务卡管理系统,审核本单位持卡人提请报销的公务卡消费信息,及时办理公务卡报销还款和资金退回等业务,做好相关账务处理工作,并按月与发卡行就公务卡报销还款情况进行对账。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提取审批制度,明确现金使用范围和额度。配合监察、审计、财政部门做好公务卡监督管理等有关工作。
三、创新制度,积极推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为全面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根据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行政事业单位公务卡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府办字[2008]189号)和吉安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吉安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实行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吉财库[2008]28号)有关要求,将下列项目纳入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从2012年8月份起,凡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服务类、货物类商品以及纳入以下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的支出,预算单位原则上不得再使用现金结算,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转账方式。不能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应使用公务卡结算。
(一)办公费:指单位购买按财务规定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报刊杂志等支出。
(二)差旅费:指单位工作人员因出差支付的住宿费、旅费等支出。差旅费中的其它支出项目具备用卡条件的,也应用公务卡支付。
(三)会议费:指单位主办会议中按规定开支的房租费、餐饮费以及文件资料印刷费、会议场地租用费等支出。
(四)印刷费:指零星印刷支出。
(五)公务招待费:指单位按规定开支的餐饮费、住宿费等支出。
(六)水电费:指单位支付的水电费支出。
(七)咨询费: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八)邮电费:指单位开支的电话费、网络通讯费等支出。
(九)物业管理费:指单位开支的办公用房、职工及离退休人员宿舍等的物业管理费,包括综合治理、绿化、卫生等方面的支出。
(十)维修(护)费:指单位日常开支的固定资产(不包括车船等交通工具)修理和维护费用,网络信息系统运行与维护费用。
(十一)租赁费:指租赁办公用房、宿舍、专用通讯网、车船以及其他设备等方面的费用。
(十二)培训费:指各类培训支出。
(十三)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指公务用车的燃料费、维修费、保险费等支出。
对于市级公务卡结算强制消费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优先使用转账方式结算,不能使用转账结算的,持卡人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并按规定完成财务报销手续。持卡人未使用公务卡刷卡消费的,单位财务部门应拒绝持卡人财务报销申请,特殊情况下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应报经单位负责人审批同意,报销时提供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的证明材料,单位财务部门审核后,应将报销款项划入公务卡,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对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以外的公务支出项目,凡具备刷卡条件的,也要使用公务卡结算。
各县(市、区)要按照市级做法,积极推行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制度,制定本县(市、区)公务卡强制消费目录。
四、强化现金管理,严格控制现金支出范围
凡是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应优先在具备刷卡条件的商户使用公务卡刷卡结算,尽可能减少现金支付量。各预算单位要进一步强化现金管理,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等规定要求,将现金支出严格控制在以下范围:
(一)确需用现金发放的慰问费或其他抚恤救济性支出;
(二)确需用现金发放给非本单位职工、单笔金额在1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费用;
(三)确需用现金支付给单位临时工的费用;
(四)签证费、快递费、过桥过路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五)其他目前不能采用转账和刷卡支付方式结算的商品、劳务支出。
上述所列支出,应优先选择公务卡或转账方式支付,尽量减少现金支付。
五、增强服务意识,提升银行服务水平
各公务卡代理银行要严格按照与财政部门及预算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履行职责,主动与预算单位协调配合,提高服务质量,每月定期对账,及时维护与传递消费、还款信息。在公务卡功能方面提供更全面的服务,采取切实措施,调动公务人员用卡积极性,加大对公务人员公务卡基本知识的宣传力度,明确公务卡管理的各项要求,使公务人员熟悉公务卡的使用功能和方法,减少用卡和报销过程中不必要的麻烦。公务卡代理银行在代理公务卡业务过程中如有不及时维护系统中公务卡基础信息和不按时划转资金等违反公务卡管理制度的情况,经督促整改不到位的,将取消其公务卡业务代理资格。
六、加强监督检查,进一步落实公务卡改革监管措施
各级监察、审计、财政、人民银行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起执行严格、监督有力、各环节有机衔接的公务卡改革执行监督管理机制。各级监察机关要定期对公务卡改革进展情况进行督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要予以通报并限期整改,对未按规定推行公务卡改革的单位,将按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对单位主要领导人予以问责。市县财政部门要对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结算方式下的公务消费支出和报销事项实行动态管理,及时发现并解决改革推行中存在的问题;对未严格执行公务卡制度改革的预算单位,暂停审批该单位的授权支付计划、暂停该单位的现金支取业务。市级各预算单位及各县(市、区)要将公务卡改革工作纳入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来落实,进行定期自查和考核,及时解决公务卡改革中存在的问题,推进公务卡改革的不断深入。
今年下半年,市监察、审计、财政、人行部门将对市级预算单位公务卡改革实施情况以及县(市、区)公务卡改革进展情况进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未实施公务卡改革、公务卡使用频率偏低、财务制度不健全以及提取现金较多的预算单位。检查结果将在全市进行通报,对发现的违规违纪问题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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