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吉府办字〔2009〕60号
颁布日期:2009-03-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吉安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府办字〔2009〕60号

井冈山管理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吉安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九年三月二十四日

吉安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促使各银行机构不断改善银行服务,提高服务水平,有效增加对我市的信贷投入,加快推进“决战两区”战略,促使我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对象

农业发展银行吉安市分行、工商银行吉安市分行、建设银行吉安市分行、中国银行吉安市分行、农业银行吉安市分行、九江银行吉安市分行、江西省农村信用联社吉安办事处、邮政银行吉安市分行。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坚持统一与分类相结合的原则。

(三)坚持效率与行政奖励相结合的原则。

三、考核指标

(一)新增贷款额:以银行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量算术平均的年新增贷款额(当年剥离和核呆的资金仍作为贷款计算、不含贷给市域外的企事业单位贷款,下同)为参考依据。

(二)贷存比:以银行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量算术平均数占全年各月末存款量算术平均的比例为考核依据。

(三)贷款增长率:以银行机构全年各月末贷款增长率加权平均的年贷款增长率为考核依据。

(四)贷存比排位:以银行机构年贷款额占年存款额的比例在全省十一个设区市同行的排位为考核依据。

以上指标中,新设银行机构的基期数以全市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基期平均数为参考依据,若机构设立当年营业不满6个月,则设立第二年度的基期数值计算应参照上述标准。

四、考核办法

采取单项考核和综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新增贷款额为单项考核指标,以新增贷款金额为考核依据。其余四项指标为综合考核指标,总分为100分,其中:

(一)贷存比(40分):贷存比以各银行机构前三年度年均贷存比为基数,达到基数得2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分为止。

(二)贷款增长率(40分):以各银行机构前三年度年均贷款增长率为基数,达到基数得20分,每高于基数1个百分点,加1分,加满40分为止;每低于1个百分点,扣1分,扣完基数为止。

(三)贷存比排位(20分):以2008年底各银行机构在全省同行的排位为基数,达到基数得10分,每前进一位加2分,加满10分为止;每后退一位扣2分,扣完基数为止。九江银行吉安分行以参加考评的各商业银行、股份制银行的得分平均数为该行该项指标的得分数。

五、考核组织工作

市政府成立吉安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小组,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吴敏同志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刘宗华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发改委、市审计局、人民银行吉安市中心支行、吉安银监分局、市政府金融办等部门领导组成,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投资管理办公室负责办理。考核结果报市银行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小组审定。

六、表彰奖励

(一)综合奖励:对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与上年比均未出现退位的银行机构,市政府将按综合考核得分排序,取一等奖1名、二等奖2名、三等奖若干名,分别给予通报表彰和物资奖励,并抄送获奖银行机构的省级机构。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中有一项出现退位,则取消综合奖励资格。

(二)其他奖励

1、以存促贷。市政府组织人员对各项财政性资金存款(包括财政专户预算外资金、社保资金、各项住房资金和住房公积金等存款)的存量进行调查摸底,在保证正常运转和符合财政银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将前三年月均沉淀资金的50%转为定期存款。定期存款时间为一年,具体金额一年一定。定期存款选择当年综合考核的获奖银行机构,按获奖银行机构的考核得分之比确定定期存款的比例和金额。

2、项目资金开户与银行信贷挂钩。改变现行政府性融资项目资金由项目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的办法,实行融资项目资金由财政集中监管。即财政部门在相关银行机构开设帐户管理,优先选择提供项目贷款资金较多的银行机构开户;所有政府性融资资金,都实行财政国库直接支付,由财政部门将资金直接支付到相关施工单位或供应商。

3、市本级重点项目新增贷款奖励。考核年度内,银行机构通过市本级融资平台,每新增贷款1亿元,奖励该银行机构人民币3万元,以此类推,上不封顶。

奖励资金由同级受益财政安排。个人所得部分,均应按税法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各银行机构如当年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重大风险事件的,依法取消所有奖励资格。

七、附则

(一)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二)以后新增银行机构奖励比照本办法执行。

(三)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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