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告

巴政办发〔2014〕8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巴彦淖尔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双河区管‍委会,市直各部门,驻市各单位,各企业、事业单位:

为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制度,加强对抽象行政行为的监‍督管理,切实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以下简称《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法发[2013]36‍号)和内蒙古自治区政府法制办《关于清理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内政法发[2013]113号)要求,市政府法制办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认真清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审核‍确认的市政府备案审查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予以公布(详‍见附件)。

自公布之日起,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确有必要就其行政管理‍职责内的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必须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规定‍程序制定。并于规范性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内按照《办法》的‍要求向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报送备案(径送市政府法制办)。今‍后,非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包括各类临时机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部门的内设机构、派出机构,部门管理的二级单位,‍受行政机关依法委托的行政执法机构)不得以本单位、本机构名‍义制发规范性文件,其职权范围内事项确需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应当提请本通告公布的制定主体中的主管部门制发。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也要开展本地区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清理确认工作,按照“谁监督、谁公布”的原则,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并将公布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今后,因政府机构改革撤并需要调整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另行调整公布。

附件: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监督的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2月25日11

附件:

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备案审查监督的

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

一、各旗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

1.临河区人民政府

2.乌拉特前旗人民政府

3.乌拉特中旗人民政府

4.乌拉特后旗人民政府

5.杭锦后旗人民政府

6.五原县人民政府

7.磴口县人民政府

8.巴彦淖尔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9.双河区管委会

二、市直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1.巴彦淖尔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巴彦淖尔市财政局

3.巴彦淖尔市教育局

4.巴彦淖尔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5.巴彦淖尔市民政局

-5-

6.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

7.巴彦淖尔市农牧业局

8.巴彦淖尔市监察局

9.巴彦淖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10.巴彦淖尔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11.巴彦淖尔市交通运输局

12.巴彦淖尔市规划局

13.巴彦淖尔市审计局

14.巴彦淖尔市林业局

15.巴彦淖尔市公安局

16.巴彦淖尔市旅游局

17.巴彦淖尔市统计局

18.巴彦淖尔市信访局

19.巴彦淖尔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巴彦淖尔市科技局

21.巴彦淖尔市水务局

22.巴彦淖尔市粮食局

23.巴彦淖尔市商务局

24.巴彦淖尔市文化广电局

25.巴彦淖尔市民族事务委员会

26.巴彦淖尔市环境保护局

27.巴彦淖尔市司法局

28.巴彦淖尔市经信委

29.巴彦淖尔市体育局

30.巴彦淖尔市国家税务局

31.巴彦淖尔市地方税务局

32.巴彦淖尔市食品药品监督与工商行政管理局

33.巴彦淖尔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34.巴彦淖尔市档案局

35.巴彦淖尔市地震局

36.巴彦淖尔市气象局

37.巴彦淖尔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38.巴彦淖尔市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39.巴彦淖尔市邮政管理局

40.巴彦淖尔市盐务管理局

41.巴彦淖尔市烟草专卖局

42.巴彦淖尔市扶贫开发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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