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银行业支持鄂尔多斯市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银行业支持鄂尔多斯市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10-1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贯彻落实自治区银行业支持鄂尔多斯市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指导意见实施方案的通知
鄂府发〔2014〕59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直各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银行业支持鄂尔多斯市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2014年第15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18日
鄂尔多斯市贯彻落实自治区银行业
支持鄂尔多斯市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
指导意见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批转内蒙古银监局关于银行业支持鄂尔多斯市经济转型发展及风险防控指导意见的通知》(内政字〔2014〕214号)精神,加快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自治区“8337”发展思路、自治区党委九届十一次(全委)扩大会议,以及市委三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坚持“政府主导、企业主体、银行扶持”的原则,更好地发挥银行业对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支持作用和金融政策、财政政策及产业政策的协同作用,优化融资结构,持续加强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经济发展薄弱环节的金融支持,切实帮助企业解决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切实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为把鄂尔多斯建成祖国北疆亮丽风景线上的璀璨明珠作出积极贡献。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服务经济转型发展原则。充分发挥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杠杆作用,以银行业改革发展助推实体经济发展,以转变银行业发展方式促进全市经济转型,实现我市经济与金融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市场主体原则。银行和企业都是市场主体,在推进我市经济转型发展进程中,既要发挥银行的支持作用,又要充分调动企业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银企互利共赢发展。在帮助重点企业发展、重点项目建设和处置化解企业风险过程中,既要依法保护银行债权,又要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兼顾双方利益,协调平衡好两者的债权与债务关系。
(三)坚持统筹兼顾原则。坚持政府、银行和企业统一协调,携手合作,共克时艰,努力维护和兼顾各方合法利益,形成政银企三方合作、互惠共赢的良好局面;坚持优胜劣汰、分类指导,加大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和关键领域的金融支持力度。对暂时存在困难的企业,多渠道给予融资支持;对无法救助的风险企业,积极推进破产清算、兼并重组。
(四)坚持分级归口原则。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坚持属地管理、行业归口、部门联动、有序处置、平稳推进,将银行支持地方经济转型发展、防控风险作为一项重点工作,健全应急机制,组织开展对重点企业的风险排查和监测预警,优先支持符合我市经济转型发展的企业和重点建设项目。
(五)坚持防范风险原则。有效发挥政府的主导作用,加强组织协调,采取综合保障措施,及时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企业要诚实守信、合法经营,认真履行还贷责任。银行要全面落实金融改革的各项政策,做到提足拨备、风险可控、资本充足,有效防范各类金融风险,积极配合各级人民政府、司法机关打造诚信环境,着力改善和优化全市金融生态环境,确保不发生区域性和系统性金融风险。
三、主要任务和推进措施
(一)政府要充分发挥主导作用
1.确定重点帮扶企业和重点支持项目名单。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摸底梳理排查全市各类企业,分批提出需要银行重点帮扶的企业和项目名单,提交市人民政府审定。重点帮扶企业和项目实行分管责任制,由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牵头成立服务小组,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各企业与银行协商对接,制定“一企一策”扶持政策,形成联扶、联防、联控工作机制。(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煤炭局、农牧业局、交通运输局、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商务局、文化局、旅游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2.有效舒缓政府债务链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性债务清理化解工作的指导意见》(鄂党字〔2014〕7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政府性债务管理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4〕21号,下称《债务管理办法》)、《鄂尔多斯市化解政府性债务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政府性债务化解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鄂化债〔2014〕1号)精神,按照“谁举债、谁使用、谁偿还”的原则,分级分类统计各级政府性债务情况。各级财政部门要强化还债主体责任,摸清底数,建立台账;建立动态管理机制,准确掌握债务增减变化情况;强化债务规模管控,严格限定政府举债程序和资金用途;政府性债务实行年度预算管理制度,统一编制政府性债务年度预算,实现“借、用、还”相统一。市财政局要积极与自治区财政厅对接,提前做好债券发行准备工作;加强与各有关银行沟通对接,积极争取棚户区改造贷款、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等资金,对以短期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或项目建设的,用中长期贷款置换短期贷款,优化债务结构,降低融资成本,有效缓解偿债压力。(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政府投资工程基本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3.加快组建地方性资产管理公司,优先处置全市银行业金融机构不良资产。根据《财政部、银监会关于印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12〕6号),积极参与组建自治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加强与自治区金融工作办公室的沟通协调,密切关注组建进程。(责任领导:李国俭副市长;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4.全面梳理政府融资平台。由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牵头组织市直各有关部门全面摸底调查全市政府融资平台各类贷款基本情况,提前逐月统计到期贷款和偿债资金来源,并制定详细的还款方案,逐笔明确还款日期、还款金额和偿债资金来源。积极推进市直国有企业改革,优化股权结构,健全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加快推进市直国有企业重组和煤炭等资源配置清理工作,注入优质资产,壮大规模,提升质量和效益。积极协调自治区有关国有企业为我市融资提供支持。(责任领导:赵文亮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5.开展打击逃废债务专项行动。成立市打击逃废债务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从10月下旬开始,协调公、检、法机关联合开展打击逃废债专项行动,严厉打击恶意拖欠和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统筹协调金融案件审结、评估、税费减免等问题,营造良好的金融环境,打造诚信鄂尔多斯。市国土、房管、车辆管理等部门要建立“绿色通道”,为银行各类动产、不动产权属和抵押登记提供“一站式”服务。(责任领导:李国俭、呼禾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委政法委;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国土局资源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6.加快风险企业处置。全面摸排全市各类企业贷款及融资担保情况,重点监测资金周转困难企业,建立风险预警企业数据库。加强对企业运行情况的监测,密切关注企业投资、负债和对外担保等情况,发现风险及时处置。鼓励企业通过开展互救、设立应急专项资金等方式,缓解企业资金周转压力。对陷入困境的企业,要通过资产重组、债转股权、存量盘活、收缩对外投资等措施解决资金危机,有效化解风险。(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炭局、农牧业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7.建立健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市财政出资设立担保基金,充分发挥政府财政资金的引导和放大作用,逐步建立完善政府引导、社会参与、多元投资、市场运作、规范管理的地区信用担保体系。市财政出资并吸纳社会资本,设立鄂尔多斯市再担保公司,增强融资性担保公司融资担保能力。(责任领导:李国俭副市长;牵头单位:市财政局;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8.建立风险补偿机制。市、旗区两级财政要按照《债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在年度预算中安排偿债准备金。由市财政出资设立中小微企业扶持发展资金,主要用于银行业支持中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补偿和转贷,帮助中小微企业渡过难关。(责任领导:赵文亮副市长;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煤炭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9.完善风险处置机制。密切关注潜在金融风险,进一步完善金融应急预案,严防挤兑风险,确保金融稳定运行。认真贯彻落实《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防范支付风险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4〕61号),重点监控全市地方法人金融机构经营状况,采取有力措施,化解地方金融风险。(责任领导:李国俭副市长;牵头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财政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二)企业要发挥主体作用
1.加快转型发展。市内各企业要积极承担主体责任,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合理规划企业经营发展战略,加快转型发展;科学制定投资、经营计划,加强财务管理,调整负债结构,保持合理的负债率。(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煤炭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农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2.树立诚信意识。市内各企业要高度重视诚信建设,按照政府和银行的要求,实事求是地提供企业的生产经营、融资、财务、担保等情况,真实反映企业资产负债情况及存在困难,不隐瞒,不虚报,不等不靠,制定切实可行的还贷方案,服从政府协调要求,增强发展信心,努力实现帮扶目标。(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煤炭局、金融工作办公室;责任单位: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农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3.积极研究和利用国家金融政策。市内各企业要密切关注国家宏观金融形势,用足用好国家金融政策,合理利用金融资源,拓宽融资渠道,提高资金周转率,增强流动性,提高企业经营效益,增强企业抗风险能力。(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煤炭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农牧业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4.主动化解债务风险。市内各企业要积极主动与银行协商处置到期债务,积极应对债务风险,制定切实可行的债务解决方案;不转移资产,不逃避债务;互保企业要共同努力,承担责任,不推诿、不逃避。各企业要立足内部挖潜,主动“瘦身强体”,降低资产负债率,必要时采取资产重组、债转股权、盘活存量等措施有效化解债务风险。(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煤炭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5.严厉打击违规违法行为。列入全市重点帮扶企业、重点支持项目和风险预警企业名单的企业,要自觉服从政府统一协调,积极配合银行开展工作,及时准确地向有关部门和金融机构通报生产运行、资产负债等情况,对已取得的银行续贷资金,企业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挪用,并主动接受监督;对不积极履行还贷义务的、有恶意逃废银行债务行为的企业,一律取消其享受各项优惠扶持政策的资格,并剔除出重点帮扶企业、重点支持项目名单;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安局,市中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商务局、煤炭局、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农牧业局、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
(三)银行要发挥扶持作用
1.建立帮扶机制。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要成立帮扶企业工作领导小组,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形成帮扶企业工作机制,统一协调重点帮扶企业、重点支持项目和风险预警企业的帮扶工作。要用好存量贷款,督促各银行对重点帮扶企业和重点支持项目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原则上对存量贷款不增加额外的担保负担,不随意提起诉讼,共同支持企业渡过难关。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和鄂尔多斯银行业协会要积极协调各主贷银行组成银行债权委员会,积极帮助重点帮扶企业通过规划信贷结构、利用续贷借新还旧、置换业务品种、调整贷款期限等方式,帮助企业降低融资成本,实现银企共渡难关;各银行根据企业申报情况逐步完成贷款期限调整。对重点帮扶企业和重点支持项目,各银行要争取新增贷款,简化审批流程,加快审批速度,满足企业资金需求;积极向总行或上级分行争取扶持政策,推荐项目,获取信贷支持,新增信贷要采取循环贷款和年审制贷款等灵活模式,尽快投放企业。要确保本年新增贷款额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确保收回的信贷资金全部用于我市企业和项目,确保将回收处置不良贷款腾挪出的信贷规模全部用于我市信贷需求;要大力创新金融产品,通过组织银团贷款、发行票据等方式,多渠道为企业和项目提供资金支持。(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商务局、煤炭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2.减轻企业还贷压力。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要督促市内各银行合理设定贷款期限,提高贷款期限与企业生产经营周期的匹配度。丰富完善贷款品种,采取分期还款等灵活方式减轻企业一次性还款压力。创新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的企业,提前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对重点帮扶企业及时调整还本付息计划,降低利率水平,减轻企业利息负担。鼓励金融机构对重点帮扶企业和符合条件的中小微企业通过开展“贷款到期无需偿还本金、到期循环续贷”“授信额度内增加贷款先贷后还”等措施,创新还款方式,实现老客户还贷续贷无缝对接。(责任领导:李国俭副市长;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3.促进地方经济转型发展。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精神,坚持有扶有控、有保有压,增强资金支持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各银行要积极主动向总行或上级分行汇报我市的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发展潜力,积极争取政策支持。要加大对煤炭清洁利用、绿色电力、煤制油气、煤电铝一体化等产业的资金支持,加大对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现代信息技术产业和旅游文化、健康休闲、商贸物流等现代服务业的信贷扶持力度,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加大对重点项目的信贷支持,保证重点在建、续建项目资金需求,积极支持重大基础设施和保障性安居工程等民生工程建设,保障重点项目顺利推进。通过探索发行优先股、定向开展并购贷款、适当延长贷款期限等方式,支持企业兼并重组。(责任领导:李国俭副市长;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4.加大对三农三牧的支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和银行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服务“三农”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4〕17号)精神,优化支农再贷款投放机制,向农村金融机构发放支农再贷款;创新农村牧区金融产品,推行“一次核定、随用随贷、余额控制、周转使用、动态调整”的农户信贷模式,合理确定贷款额度、放款进度和回收期限;积极推动金融产品、利率、期限、额度、流程、风险控制等方面的创新,进一步满足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和农牧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农牧业经营主体的金融需求。(责任领导:王建国副市长;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农牧业局、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5.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银监发〔2014〕36号)精神,市内各银行应根据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企业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中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要鼓励银行积极开发符合中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中小微企业还款压力;要积极创新中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中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可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责任领导:赵文亮副市长;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6.强化信贷风险防范和处置。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和各银行要建立防范和处置风险应急工作机制,制定处置金融风险应急预案,建立风险预警企业信息库,将出险企业及时反馈至各级人民政府、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启动应急预案,尽快化解金融风险。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各银行要建立资金链、债务链和担保链风险监测机制,预警提示重大风险隐患企业,制定“一企一策”风险处置预案。各银行要多管齐下,因企制宜,不断探索清收化解不良资产的新思路、新办法,加强与企业协商,采取多种方式清收化解不良资产;发现有逃废债务苗头的企业,及时报告司法机关;积极配合司法机关按照司法程序处置不良资产,维护金融债权安全;积极与资产管理公司合作,通过上划、打包、出售等方式处理不良资产。各银行要按风险真实状况提足拨备、做实利润,提高应对信贷风险能力。(责任领导:市人民政府常务副市长,李国俭、呼禾副市长;牵头单位: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中级人民法院,市公安局、金融工作办公室、工商行政管理局,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7.加大政府融资平台贷款支持力度。金融监管部门和各银行要遵循“总量控制、分类管理、区别对待、逐步化解”的原则,以控制总量、优化结构、隔离风险、明晰职责为重点,加强对各级人民政府融资平台贷款的风险管控。对即将到期的融资平台贷款建立统计监测制度,加强政府平台类贷款风险提示;对到期贷款提前警示提醒。通过展期、续贷、转贷等方式,对融资平台贷款给予最大限度支持。(责任领导:赵文亮副市长;牵头单位: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金融工作办公室、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8.积极推进金融改革。金融监管部门要积极推进改革,建立与经济发展“新常态”相适应的经营发展规划和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科学的信贷问责机制,适当提高不良贷款容忍度。各银行要认真执行国家利率政策,进一步降低收费标准,能免则免,能减则减,最大程度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融资成本。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要不断优化监管指标,引导股东调整投资预期,坚持增加内源性资本补充机制,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和向公众增资扩股。(责任领导:李国俭副市长;牵头单位:人民银行鄂尔多斯市中心支行、鄂尔多斯银监分局;责任单位:市金融工作办公室、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四、工作要求
(一)强化组织领导。按照《鄂尔多斯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成立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的通知》(鄂党字〔2014〕8号)要求,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强化组织领导,由市长总负责,市人民政府各分管副市长具体负责分管口重点帮扶企业、重点支持项目和风险预警企业,成立专门工作小组,切实将银行业支持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和金融风险防控工作落到实处。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责任领导要强化服务,落实领导责任,密切政银企合作关系,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保相关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各责任领导、牵头单位和责任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结合日常工作,逐项落实工作措施,一个企业一个企业对接,一个项目一个项目落实,紧紧围绕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和化解企业经营风险、银行信贷风险,迅速开展有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工作,确保相关工作及早见到成效。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本旗区、本部门实际,尽快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人、细化工作任务、强化工作举措,建立常态化工作机制。
(三)强化督促检查。市人民政府督查室要联合市监察局、金融监管等部门定期监督检查各旗区、各部门、各金融机构相关工作开展情况,并通报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加大监察和问责力度,对工作措施不实不力、推诿扯皮的旗区、部门和金融机构按相关规定问责。
(四)强化工作调度。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和各工作小组要建立工作调度制度,每月调度一次,遇有紧急情况随时调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各工作小组、各旗区、市直各牵头部门要认真落实信息报告制度,定期向市金融工作办公室报送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市金融工作办公室要以“旬通报、月报告”的形式,梳理汇总银行业支持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和金融风险防控情况报市委、市人民政府;重要工作信息要随时报告。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级宣传部门要通过新闻媒体、网络、微信平台全面宣传报道银行业支持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工作开展情况。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和鄂尔多斯日报报社、鄂尔多斯广播电视台要充分运用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加强银行业支持我市经济转型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的宣传,努力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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