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的通知
鄂府办发〔2014〕38号
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开发区(园区)管理委员会,各大企事业单位: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191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实施〈内蒙古自治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办法〉的通知》(内政法发〔2013〕36号)要求,市人民政府责成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对全市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进行了清理,现将具有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资格的部门和单位公布如下。
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东胜区人民政府、达拉特旗人民政府、准格尔旗人民政府、伊金霍洛旗人民政府、乌审旗人民政府、杭锦旗人民政府、鄂托克旗人民政府、鄂托克前旗人民政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公安局、市民族事务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局、市环境保护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审计局、市广播电影电视局、市体育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统计局、市旅游局、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水土保持局、市煤炭局、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信访局、市城市公共事务管理局、市司法局、市农牧业机械化服务局、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管理办公室、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市国家安全局、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市地震局、市盐务管理局、鄂尔多斯电业局、市烟草专卖局、鄂尔多斯海关。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5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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