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 | 文号:通政发〔2015〕138号 |
|---|---|
| 颁布日期:2015-12-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通辽市人民政府转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各人民团体: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推进项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各级财政部门和同级预算部门及所属单位要依托财政信息一体化系统,分别设立同级项目库。各级项目库实行分层设立、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要研究制定同级项目库管理办法,建立部门项目库与财政项目库的信息交流机制。原则上所有项目都要纳入项目库管理,未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一般不予安排预算。各部门和预算单位要切实履行细化项目预算的主体责任,及早详细编制项目支出预算,逐步将项目支出预算全部细化到项级科目和具体项目。所有纳入项目库管理的项目,必须提前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评审、完善实施计划等前期准备工作。年度预算控制数下达后,切实做好招投标、政府采购等前期准备工作,确保预算批复或下达后,资金能够立即投入实际使用。
二、推进重点科目资金的统筹使用
重点推进科技、教育、农业、节能环保、医疗卫生等重点科目资金优化整合,逐步取消重点支出同财政收支或生产总值挂钩事项的相关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根据推进改革的需要和确需保障的内容进行统筹安排,优先保障,不再采用先确定支出总额再安排具体项目的办法编制预算。
三、推进部门资金的统筹使用
厘清部门预算中基本支出和项目支出的内涵界限,逐步取消项目支出中用于部门人员经费和执收、执法等经费支出。加强跨部门资金的清理整合,对同一工作事项,原则上按部门职责分工,明确由一个部门负责,资金相应列入其部门预算,避免重复安排支出。
四、推进预算体系的统筹协调
加大政府性基金统筹使用力度,对政府性基金预算已经安排的支出项目,一般公共预算可不再安排或减少安排。对一些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都安排的支出项目,制定统一的资金管理办法,实行统一的资金分配方式,避免交叉重复。加大专项收入统筹使用力度,逐步取消一般公共预算中以收定支的规定,对相关领域支出统筹安排保障。新出台的税收收入或非税收入政策,一般不得规定以收定支、专款专用。
五、推进跨年度预算的统筹协调
按照自治区要求,设立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合理统筹年终超收收入和预算结余资金,根据预算平衡情况,在安排下年度预算时调入并安排使用,或用于弥补短收年份预算执行的收支缺口。对水利投资运营、义务教育、社保就业、医疗卫生、环境保护等在一个预算年度内难以完成,需要跨年度实施的重大支出项目,要根据资金需求情况分年列入预算。
六、清理整合专项转移支付
各地、各部门要对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专项转移支付项目进行全面梳理,摸清现有项目数量、额度、分布情况及设立的依据、时限、绩效情况,逐项提出“取消”、“整合”、“保留”的具体意见,报送市财政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政府审定。原则上,设立期限已满、原定政策目标和任务已完成或实施条件已发生变化的专项,已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没有合理设立审批依据的专项,在财政监督和审计检查中发现违规问题、屡查屡犯的专项,历年安排形成基数且资金使用效率低下的专项;与有关法律、法规或政策相抵触的专项,予以取消。对上级下达的专项转移支付,市旗两级政府可在不改变资金类级科目用途的基础上,发挥贴近基层的优势,结合本级安排的相关专项情况,加大整合力度,将支持方向相同、扶持领域相关的专项转移支付整合使用。
2015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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