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通辽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麻黄草、甘草和苦参是国家重点保护、管理的野生固沙植物,在保护生态环境和草原资源,防止沙漠化方面起着重要作用。我市麻黄草、甘草和苦参多数分布在科左中旗、科左后旗、库伦旗、奈曼旗、扎鲁特旗等32个苏木(镇、场)的坨沼地区。由于近年来超季节掠夺性抢割和破坏性采割,造成相当一部分麻黄草资源“消失”,造成生长减退、产量下降,大面积破坏麻黄草植被,草原生态遭受严重破坏,形成了许多流动与半流动沙丘。2009年市政府印发《关于禁止采集野生甘草和麻黄草的通知》以来,各旗县市区对野生麻黄草禁止采集收购工作引起重视,有效地制止了滥割行为,有效地打击了违法收购行为,有力地保护了草原生态。但也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主要表现在收购点仍然较多,分布较广。科尔沁区虽没有生产野生麻黄草,但收购点为最多,其次是奈曼旗、科左后旗和开鲁县;措施不力,工作不到位。去年大部分旗县对违法收购野生麻黄草都采取全部没收,原地封存的办法,但封存后有的收购者擅自出售,有的伺机出售,相关部门和执法单位尚不清楚,个别旗县的执法部门没有执行旗县政府对野生麻黄草违法收购点处理意见;执法不严,以政代罚。有的旗县执法人员对违法收购麻黄草收购者没有严厉打击,只是简单处罚,对大收购点只是象征性处罚,甚至没有对收购点进行处罚。

当前,正是采集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的关键时期,为进一步巩固提高全市禁止采集连续3年的成果,切实保证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资源,促进生态环境改善和草原植被恢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防沙治沙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野生植物采集收购管理办法》(2008年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3号令),现就进一步禁止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主体

各旗县市区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草原野生植物保护和管理的法定主管部门,草原监理机构依法负责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等野生植物的禁采收购工作,停止发放采集证。会同经信委和药品监督部门停止发放收购证。严格实行属地管理制度,对区域内采集收购的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等野生植物一律由本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处理,对收购经营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罚。对个别难以处理的事件报请旗县市区政府,会同相关部门联合执法,依法查处,严厉打击。各旗县市区政府将麻黄草、甘草、苦参等野生植物纳入生态保护责任制,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主体,严格执行野生植被管理规定,坚决制止滥采集收购行为。对不负责任和措施不力,仍然出现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的地方,要严格追究政府主要领导责任。

二、加强执法力度,建立长效管护机制

各旗县市区政府要全力落实《自治区人民政府第163号令》和《通辽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采集野生麻黄草和甘草的通知(通政字〔2009〕154号)》文件精神,在野生植被保护取得显著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农牧、生态、林业、经信等部门开展经常性的专项治理行动,对继续滥采集收购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等野生植物的个人进行严肃处理。任何组织和个人在没有政府允许的情况下,一律不准采集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相关执法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安排专门人员长期看护,有效保护珍贵的野生植被。

三、实行目标化管理

将禁采收购野生麻黄草、甘草和苦参等植物工作作为禁止滥开垦、滥放牧、滥樵采“三滥”中的重要内容,作为收缩转移重要指标对相关旗县予以年末考核和追溯考核。市政府在年内组织市政府督查室、农牧、生态、林业等有关部门进行1—2次联合检查,将检查结果及时通报于各旗县市区和相关部门。

二O一一年七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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