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林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通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林地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近年来,各地高度重视林地保护工作,采取有效措施,强化林地管理,取得了较好的成绩,全市森林覆盖率不断提高。近期,市林业局对全市2009~2011年森林采伐迹地更新情况进行了调查,发现个别地区存在更新造林不及时、更新质量差、保存率低、毁林种田、未经审批占用林地等现象。为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制止滥用林地,防止国有森林资源资产流失,确保生态建设用地的长期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

各地要切实增强保护林地的责任感和紧迫感,充分认识到保护林地资源安全,不仅是持续改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也是应对气候变化、增加森林碳汇的重要途径,更是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增加农牧民收入的迫切需要。要高度重视生态环境建设,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认真贯彻落实有关林地保护管理法律法规,切实加强林地保护管理工作,全面加强生态文明建设。

二、加强督查指导

各地要对照采伐台账和林地档案资料,对2007~2011年采伐迹地更新、毁林种田、违法占用林地情况进行自查。要逐地块检查核实,彻底摸清底数,并形成自查报告。同时,要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林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制定未更新造林采伐迹地、毁林种田地块、违法占用林地整改方案,并于8月底前将自查报告和整改方案报市林业局办公室。10月至12月,市政府将选派督查组,对各地区整改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督查。2014年7月至8月,市政府将抽取未更新造林采伐迹地面积的30%、毁林种田和违法占用林地的全部整改任务进行核查。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进行全市通报,取消其评优评奖资格,并停止下达征占地审批、采伐限额。

三、加强林地保护管理

根据《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停止各地区除节水增粮行动、土地整理项目等市级重点工程和征占用林地、农牧民自用材、枯死树清理等林木采伐外的一切采伐,待按照整改方案验收合格后,再恢复采伐。从2014年开始,未经验收合格的采伐迹地更新造林地块禁止以耕代抚种植农作物,只允许种植豆科牧草。对未按期整改的林木所有者、林地所有者、违法占地者,要依法予以严惩。

2013年8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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