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先发展市镇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先发展市镇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 颁布单位:内蒙古自治区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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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3-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优先发展市镇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
锡署发〔2014〕33号
为更好地为市镇居民出行创造便利交通条件,确立市镇公共交通在城市交通系统中的主导地位,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意见》(内政发〔2013〕108号),结合我盟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树立公交优先发展理念,坚持政府统一领导
(一)市镇公共交通是重要的城市基础设施,是市镇经济运行和事业发展的基础性保障,是关系国计民生的社会公益性事业。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坚持政府主导、优先发展,明确市镇公共交通发展目标,落实保障措施,创新体制机制,形成市镇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的新格局。
(二)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市镇公共交通管理工作负总责,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市镇公共交通管理工作,下设市镇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承担市镇公共交通行业规划、管理、协调、服务、教育、监督等工作。道路运输或市镇客运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市镇公共交通管理工作。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成立由政府(管委会)领导牵头、各有关部门参加的协调机构,为市镇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提供组织保障。
二、明确目标要求,统筹推进公共交通服务体系建设
(三)总体要求。进一步落实市镇公共交通优先发展战略,按照“统筹规划、分步实施,政府主导、政策扶持,有序竞争、协调发展”的原则,在规划编制、基础设施建设、公交线网布局、运营服务水平、行业监督管理、信息化和智能化建设、政策补贴补偿机制等方面推动发展,着力建设面向社会公众的“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经济舒适、节能环保”的市镇公共交通服务体系。
(四)总体目标。坚持市镇公共交通社会公益性,将市镇公共交通优先发展纳入改善民生、为民办实事范畴,确立市镇公共交通在市镇交通体系中的主体地位。逐步打造“国有主导、规模经营、有序竞争”的多层次、多模式的一体化市镇公共交通格局,逐步形成“三化”(经营主体公司化、经营方式公交化、经营行为规范化)、“五定”(定线、定班、定站、定票价、定经营期限)、“五统一”(统一管理主体、统一营运车型、统一营运标识和编号、统一调度排班、统一服务标准)的标准服务模式。
(五)具体目标。按照因地制宜、便民利民、分类推进的原则,根据各旗县市(区)市镇实际发展需要、人员出行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公共交通系统,不断提高市镇公共交通车辆的保有水平和公共交通网络。锡林浩特市利用3年时间实现公交分担率达到12%以上,高峰期平均行车速度达到15公里/小时,公交站点300米覆盖率达到50%以上,公交车辆进场率达到95%以上,万人公交拥有标台8以上,公交车总量达到200辆,节能环保车辆比例70%以上,中、高档车辆比率达到85%以上,并建成智能化公交调度中心1处。二连市、太旗、多伦县要继续发展和优化市镇公共交通车辆保有水平和公共交通网络结构,拓展公共交通线网覆盖率和通达深度。其它旗县力争通过3-5年完成市镇公共交通系统建设。
三、强化规划指引,健全标准规范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
(六)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应根据市镇发展需要和功能布局,按照科学合理、适度超前的原则,构筑与市镇发展相协调,运营线路合理、站点布局完善、服务功能清晰的市镇公共交通体系,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控制性详细规划有效衔接和统一,科学研究编制市镇综合交通规划和市镇公共交通规划,作为指导本地市镇公共交通近期、中期和远期的发展依据,并按照规划严格执行。2014年底前编制完成锡林郭勒盟市镇公共交通发展5年规划,各旗县市(区)2015年底前编制完成本地公共交通发展5年规划。
(七)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积极建立健全市镇公共交通标准规范体系和考核评价制度。2014年盟交通运输局依据国家标准制定完成全盟市镇公共交通企业年度服务水平考核评价办法和奖惩办法,并从2014年起在锡林浩特市试点实施。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制定相关细则并实施。
四、深化运营体制改革,优化运营模式
(八)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市公共交通“十二五”发展规划纲要》的要求,坚持行业社会公益性与运作市场化相结合的机制,深化市镇公共交通体制改革,理顺市镇公共交通经营模式,充分整合市镇公共交通运营资源,优化市场格局,引入市场竞争机制,通过合资、合作、独资、政府投资、企业内部整合、外部重组、收购、兼并等形式,打破垄断经营,实现运营多样化,推进企业集约化、规模化经营,不断提高行业服务质量和运营效率。
五、加强人才、职工权益保障制度和市场监管能力建设,维护市场经营秩序
(九)加强市镇公共交通行业人力资源的管理和建设。公安、交通运输部门要密切配合,加强协作,完善市镇公共交通驾驶员培训、考试制度,不断充实市镇公共交通驾驶员队伍和提高市镇公共交通驾驶员技能。市镇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大对从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力度,实行岗前培训、持证上岗、优胜劣汰的用人机制。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经营者的法律意识、安全管理意识和服务意识。健全公共交通企业职工权益保障制度。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社会保险,认真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依据《内蒙古自治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条例》协商制定公共交通职工劳动报酬,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十)按照便民利民、规范服务的原则,严格实施市镇公共交通特许经营制度。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根据市镇发展需要和市场需求进行市镇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许可,严格市场准入和许可期限,自2014年起,新许可的公共交通企业经营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5年,具体经营年限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科学合理确定。经营到期后由政府收回,并按相关规定重新配置。根据对经营期内安全和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结果,符合延续经营条件的原经营者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取得。对现有市镇公共交通企业,要在清产核资、明晰产权或改组改制的基础上,按照规定程序向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申请特许经营权。严禁拍卖、无限期出让或擅自转让市镇公共交通特许经营权。
(十一)强化市镇公共交通市场行业监管。市镇公共交通企业必须依法取得市镇公共交通特许经营许可后方可经营。公共交通企业的站点(牌)设置、运营线路设置、车辆新增和更新、车辆颜色和标识、车体广告等必须经当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城镇客运管理机构)审核。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含城镇客运管理机构)要严格按照《城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GB/T22484-2008)及相关规定对市镇公共交通企业进行监管,每年度要对企业进行服务水平考核评价并向社会公示。对企业经营不善、管理混乱、安全生产隐患严重、群众满意率低于60%、服务水平考核评价不达标的企业当地政府要依法收回特许经营权。充分利用行政、法律、经济手段规范企业经营行为,保障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镇公共交通市场秩序。
六、规范补贴补偿和税费扶持制度,建立财税保障体系
(十二)将市镇公共交通投入作为政府发展社会公益事业、改善民生的一项重大举措。在积极争取自治区政策资金基础上,逐步建立以地方政府财政投入为主,盟级财政支持引导的城市公共交通财政保障制度。
(十三)建立低票价补贴机制,落实专项经济补偿。综合考虑市镇特点和不同类型乘客的出行需求,通过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建立日票、周票、月票、年票、减免票、低价票和阶梯票价等多层次、差别化的票制票价。公交企业要对60岁以上老年人、残疾人、军人、学生优惠乘车等实施减免票措施。对公交企业在技术改造、信息化建设、节能减排等方面的投入;在车辆购置、更新以及安全监管系统建设、安全设备购置、租赁场站等方面增加的成本,地方财政要给予适当补贴。对企业因执行抢险救灾等政府指令性任务所增加的支出,因开通冷僻线路所形成的亏损,地方财政应给予全额补贴。政府每年要对市镇公共交通企业成本和费用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结合企业年度服务水平考核评价结果和群众满意度测评,科学界定市镇公共交通企业政策性补贴标准,形成有效的成本约束机制。
(十四)实行市镇公共交通税费优惠政策。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对市镇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公共事业附加和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地方性配套收费、市镇公共交通站场城镇土地使用税、市镇公共交通企业新购置的公共汽(电)车车辆购置税、市镇公共交通车辆车船税和车辆通行费等税费实行减免。
七、完善基础设施建设,落实公共交通设施用地划拨政策
(十五)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要重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的保障工作。将公共交通基础设施用地在市镇总体规划中预留,优先安排公共交通设施建设用地,市镇公共交通规划确定的停车场、保养场、首末站、调度中心、换乘枢纽、候车厅、站牌、加气站、充电站等设施要优先纳入市镇总体建设规划,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保证按照政策划拨,逐步实现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完善、整洁、安全、完好。民航、铁路、公路客运站场;市镇道路、居住区、商务区和大型公共活动场所等大型城建项目,住宅小区及其他建设项目,应配套规划、建设公共交通设施,并做到“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使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管理,依法纠正和严厉查处违反规划、侵占或挪用公共交通设施及其建设用地的行为。
八、建设信息服务体系,推进智能化发展
(十六)市镇公共交通企业要加快建立涵盖基础设施监控、车辆运行安全监测和预警、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市镇公交综合智能调度、公交IC卡收费结算等多项功能的市镇公共交通智能调度系统。实现统一管理、快速响应、处置高效的市镇公共交通应急反应系统。明确应急状态下的主体责任,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完善应急预案建设机制,加大日常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强化日常应急演练。推广应用公交智能卡、建设电子站牌等,推进市镇公共交通的智能化发展。
(十七)盟市(旗县)两级政府要加大投资力度,建设市镇公共交通运行、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和面向公众的市镇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平台,涵盖城镇公共交通、出租汽车等多种方式,并围绕市镇公共交通信息服务体系建设,逐步融和公路、铁路、民航等方式的交通信息。2014年底建成盟级运行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和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平台框架,2015年底建成盟市(旗县)两级运行、安全生产监管平台和公共交通信息服务平台。
九、完善城乡公交网络,促进客运服务均等化
(十八)树立农村牧区道路客运公益性理念,选择可行地区和线路先行试点,稳妥推进城乡公交、农村牧区公交及定制公交网络建设。一是城乡公交,积极推进市镇公共交通服务延伸至郊区、农村牧区力度,有选择地推进部分线路实现公交化。加快锡林浩特市区至毛登牧场、白音锡勒牧场,二连浩特市区至机场,多伦县城区至上都河、大河口公交线路建设。二是农村公交,遵循“一条线路一种模式,同一线路统一政策”的原则,对人口密度大、客流量大的市镇郊区或农村牧区客运班线实行公交化改造。太旗要在现有的9条农村牧区公交线路基础上继续加大农村牧区客运线路改造,成熟一条发展一条。三是定制公交(也称商务班车),积极推进城区至学校、医院、矿区、景区、园区、产品加工基地的一站直达式公交班车。锡林浩特市要加快发展定制公交。上述公交运行模式,在税费减免、补贴补偿等方面要参照市镇公共交通的税费补贴政策政府给予适当补贴。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
20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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