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09-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果洛州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
果政〔2009〕6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月十三日
果洛州打击涉枪违法犯罪举报奖励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严厉打击涉枪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障公共安全,坚持“党政牵头,专群结合,群防群治,确保实效”的原则,依靠群众,发动群众,加大非法枪支弹药收缴和涉枪案件的侦破力度,坚决扭转我州涉枪案件高发势头,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枪支,是指火药或者压缩气体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金属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丧失知觉的各种枪支。
第三条对向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提供、检举私藏、非法持有、制贩、运输枪支弹药及涉枪案件线索的,经查证属实或据其所提供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涉枪案件、抓获涉枪犯罪嫌疑人及缴获非法枪支弹药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章举报范围
第四条公民发现或知悉的下列情况,应当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举报:
1、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私自藏有各类枪支弹药的;
2、对公民违反法律规定非法持有各类枪支弹药的;
3、对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规定制造、买卖、运输各类枪支弹药的;
4、知悉涉枪案件犯罪嫌疑人藏匿地点和潜逃路线的;
5、其他涉枪案件线索。
第三章举报方式和保护要求
第五条知情人需要向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提供、举报私藏、非法持有、制贩、运输枪支弹药或其他涉枪案件线索的,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
1、举报电话:各县设立举报电话;
2、来信举报:州县党委政府、政法机关;
3、直接到州县党委政府、政法机关当面举报;
4、其他有效举报方式。
第六条严禁借举报为名对他人进行诬告陷害,违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七条对举报人、举报信息、举报线索要采取严格保密措施,切实维护举报人员合法权益。对泄漏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违法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从严惩处。
第四章奖励办法及奖励资金来源
第八条向党委、政府和政法机关提供、举报私藏、非法持有、制贩、运输枪支弹药及涉枪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或据其所提供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涉枪案件、抓获涉枪犯罪嫌疑人及缴获非法枪支弹药的,给提供线索者或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
1、提供、举报私藏、非法持有、制贩、运输枪支弹药及涉枪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或据其所提供和举报的线索查破涉枪案件的,给提供线索者或举报人予以适当奖励。属一般案件奖励1000元;属重大案件奖励2000元。
2、协助政法机关抓获涉枪违法犯罪案件嫌疑人的,给有功人员予以适当奖励。属一般案件奖励1000元;属重大案件奖励2000元。
3、对在日常非法枪支收缴工作中,每收缴一支枪,向收缴单位奖励500元;对每侦破一起属一般涉枪案件的,向侦办单位奖励1000元,每侦破一起属重大涉枪案件的,向侦办单位奖励2000元。
4、对侦破特别重大案件的给予重奖;对收缴子弹及爆炸物品的,视情给予奖励。
第九条日常收缴枪支和一般案件奖励经费由县级财政解决,重大案件奖励经费由州级财政解决。
第十条在对提供、举报私藏、非法持有、制贩、运输枪支弹药及涉枪案件线索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时,因由负责或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节,向州或县打击涉枪违法犯罪领导小组提出书面申请,经查证属实且符合奖励条件的,兑现奖励金额。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一条对在开展打击涉枪犯罪和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工作期间,弄虚作假、谎报战果的地区和单位,一经查实将严肃追究相关领导和当事人责任。
第十二条政法机关在办理涉枪案件过程中,必须严格依法办案,不得以罚代刑,降格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中的一般案件、重大案件界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和《立案追诉标准》的有关规定。一般案件属:①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1支的;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1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2支的;③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20发、气枪铅弹1000发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200发以内的;④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1枚的;⑤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内的;⑥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内的。重大案件属:①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②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2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5支以上的;③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100发以上、气枪铅弹5000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1000发以上的;④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炸弹、地雷、手雷等具有杀伤性弹药3枚以上的;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恶劣情节的;⑥违规制造枪支5支以上或者违规销售枪支2支以上的。
第十四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州打击涉枪违法犯罪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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