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果政办〔2009〕16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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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1-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果政办〔2009〕16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果洛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果洛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业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各部门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果洛州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
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方案
果洛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二○○九年十一月)
根据《青海省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关于加强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青卫食协〔2009〕3号)要求,从2009年9月至2010年底,在开展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整治行动的基础上,为进一步扎实、有效地开展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整顿工作(以下简称整顿工作),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结合我州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坚持标本兼治、着力治本的原则,严厉打击在食品中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着力建立长效监管机制。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通过整顿工作,使各监管部门在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以及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和使用方面的监督管理责任进一步得到落实,监督力度进一步加大;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添加剂法规和标准,食品添加剂企业自律意识显著加强,长效监管机制进一步建立和完善,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得到有效遏制,切实保障全州广大人民群众食品安全。
二、工作安排
(一)各县及各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依照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建立和完善地方政府对食品安全负总责、各监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承担监管责任的责任体系,并结合当地实际,及时安排部署此次整顿工作,按照此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确保取得成效。
(二)继续发布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被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以下简称“黑名单”),根据国家卫生部公布的“黑名单”,在媒体上及时收集并发布信息。(州卫生局会同州委宣传部作好宣传发布工作)。做好督查“黑名单”物质的监管情况(州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
(三)依照卫生厅抽检工作安排,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和监测,查处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2009年9月-2010年)(卫生局、经贸委、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
1.开展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专项抽检,查处研制、生产、销售、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卫生局、经贸委、农牧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2.根据国家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计划和专项监测计划,结合我州食品添加剂和非食用物质重点问题,有针对性地确定监测的范围和品种,开展检测工作,及时向省食品安全整顿办公室反馈监测情况(卫生局会同有关部门)。
(四)打击在食品生产、流通和餐饮服务中使用非法食品添加物的行为,整治超过标准限量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2009年9月-2010年)(卫生局、经委、农牧局、公安局、质监局、工商局、食品药品监管局)。
1.各监管部门根据职能分工,按照此整顿工作方案组织实施。
2.各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对辖区内整顿工作情况定期进行督查和评估,确保各项整顿工作落到实处,并将督查和评估情况报送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五)严格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证制度,加强食品添加剂标签标识管理,监督食品生产加工企业依法落实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2009年9月-2010年)(州质监局牵头并制订具体方案)。
(六)认真执行现已修订的食品添加剂卫生管理办法和食品添加剂标准,并及时进行公布。(2009年9月-2010年)(卫生局牵头)。
三、工作措施
(一)进一步落实地方政府负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的责任机制。各县政府和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要高度重视此次整顿工作,充分发挥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作用,确保监管工作统一、协调、有效,不断提高监管的水平和效率。各县要在认真总结前一阶段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各部门在食品添加剂生产、流通和使用等各环节的监管职责,层层落实工作责任,防止出现监管空白。
各县政府要依照本工作方案和各监管部门制定的监管环节整顿方案,结合当地实际,明确工作目标和任务,将此项工作纳入食品安全年度考核计划并抓好落实。要按计划、分阶段对下级政府和相关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开展整顿工作的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定期开展考核评价工作,总结和推广好的经验和做法,表扬先进,督促整顿工作开展不力的地区和部门加强工作,提高监督管理水平,确保整顿工作取得实效。对玩忽职守、失职渎职者要严格进行责任追究。
指导和要求行业协会积极发挥在行业自律和规范指导方面的作用,加强对企业的服务意识,引导企业自觉遵守行业诚信和自律规范,进一步落实企业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增强企业诚信守法意识,促进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断完善自身管理制度,全面履行企业社会责任。
(二)部门密切配合,形成监管合力。在专项整顿中,各监督执法部门要集中力量,严格执法,重拳出击,将各项整顿措施落实到位。要顾全大局,加强协调配合和信息沟通,形成监管合力,不留问题死角,保证专项整顿取得预期效果。各行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食品企业的规范化管理,健全企业诚信和自律机制,促进食品行业健康规范发展。
(三)加大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查处力度。各食品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大对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行为的查处力度,及时公布重大典型案件查处结果。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专项整顿中发现的涉嫌犯罪的案件线索。严厉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和有毒有害食品等犯罪行为。严肃查处监管部门中的失职渎职、行政不作为和乱作为等违纪行为,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处理。
(四)加强相关抽检、监测和监督管理信息的收集与分析工作力度。加强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深入调查和分析典型案例,认真梳理和找准问题,深入分析问题产生原因,研究并提出防范问题的措施。
(五)积极开展整顿工作宣传活动,加强社会监督。各县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媒体作用,向社会大力宣传州委、州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食品安全,宣传专项整顿行动的进展和成效,曝光专项整顿中查处的典型案例,让群众了解在食品中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危害,提高消费者自我保护意识,形成专项整顿的良好氛围。各县和各监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或电子信箱,受理群众举报,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发现违法违纪案件线索,有效打击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行为。
(六)加强信息沟通,开展督查和考评工作。各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各成员单位要定期将专项整顿信息、监督检查、检测情况及要案查处情况向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报送。在专项整顿过程中,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各县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明查暗访,2009年11月中旬将组织联合督导组对各地整顿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2010年10月中旬将组织联合考核组对各地整顿工作进行全面的考核评估。
各县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和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各成员单位务于2009年11月30日前,将整顿工作的年度总结上报州食品药品安全协调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传真:0975-8384945,E-mail:[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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