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果洛州交通局关于在州境内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果政办〔2009〕95号
颁布日期:2009-07-0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果洛州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果洛州交通局关于在州境内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工作的通知

果政办〔2009〕95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并省驻州各单位:

州交通局《关于在果洛州境内治理超限超载车辆的通告》,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关于在州境内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的通告

二○○九年七月三日

关于在州境内开展公路超限超载车辆治理的通告

省道S205花上公路、省道S101西久公路是我省公路路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通往果洛州的主要运输通道,为全州经济发展提供着重要的道路运输保障。由于省道S101西久公路(贵德-果洛)2009年6月1日-2009年9月31日全线封闭施工,致使通向果洛州境内的所有运输压力全部转向州内其他省道干线公路。期间,大量货运车辆超限超载运输,使果洛州境内省道干线公路受到严重损坏。为保护公路建养成果,维护公路完好和安全畅通,根据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开展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工作的通知》、交通部等九部委《关于治理车辆超限超载实施方案》以及《青海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长效治理实施方案》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规定,决定对果洛州境内超限超载车辆进行专项治理和长效管理。为此,特通告如下:

一、车辆超限超载行为认定标准

(一)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二)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二轴计算,三联轴按三轴计算,下同);

(三)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四)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五)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

(六)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规定荷载质量的,公安交警部门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之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次记2分;超过核定荷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次记6分;运输单位的车辆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处罚不改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二、省级公路管理机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省干线公路设立的超限超载车辆实行检测监控管理。

三、货运车辆经过超限超载检测站时,必须服从公安和交通部门管理,接受治超站检测,对认定超限超载的车辆按法律规定给予处罚的同时一律实施卸载,消除其违法行为后予以放行。对恶意超限超载行为,按法律规定上限处罚。处罚标准按照《公路法》第76条规定,加大处罚力度。根据超限车辆对公路造成损坏的程度和“过罚相当”的原则,对超限20%以内的处以200元的处罚;超限20%-30%的车辆处以800元以下处罚;超限30%-40%的车辆处以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处罚;超限40%-50%的车辆处以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处罚;超限50%-60%的车辆处以2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处罚;超限100%的车辆给予3万元以下处罚。对超限超载的物品其装、卸、保管(超限检测站免费保管3天)费用由承运人或户主承担。

四、对冲卡违章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对其行为进行上网公示,按规定严肃处理。对超限超载达到三次(含三次)以上车辆,由运管部门吊销从业资格证,并给予相应处罚。

五、根据交通部明传电报(交公路发电〔2007〕0802号)要求,充分利用流动检测设备,对驶入特大桥梁和长隧道的货车加强检测,坚决禁止非法超限超载特别是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车辆上桥行驶,严防车辆压垮桥梁事故的再次发生。

六、由州工商局牵头,会同州发改委、交通局、安监局、公安局、质量技术监督局规范厂矿及货运源头单位车辆装载质量,按车辆的核定荷载质量进行装载。并与厂矿及货物源头单位签订车辆合法装载责任协议。对违反国家治超有关规定,不按规定装载货物的单位,责令其停业、停产整顿或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处罚。

七、对擅自加高车厢围栏、增加钢板横梁弹簧、加长车身等各类改装车辆行为,由技术质量监督部门牵头,协同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现场强制恢复原状,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之规定,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八、对拒绝、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联合检查单位。

中共果洛州委宣传部、青海省果洛公路总段、州交通局、州公安局、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州工商局、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州法制办公室、州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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