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州气象局关于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黄南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黄政办〔2010〕34号
颁布日期:2010-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州气象局关于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的通知

黄政办〔2010〕34号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委、办、局:

州气象局《关于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业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一○年五月十二日

贯彻实施《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意见

州气象局

(2010年5月)

2010年1月27日,国务院颁布了《气象灾害防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该《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于全面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调动全社会力量共同参与气象灾害防御,有效避免或减轻气象灾害造成的损失,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安康福祉具有重要意义。为做好《条例》学习宣传和贯彻实施工作,夯实我州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基础,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把握形势,切实提高全社会对实施《条例》重要性、紧迫性的认识

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我州社会经济的发展,气象灾害已经成为制约我州经济社会发展、危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因素,成为我州全面实现小康社会建设目标的重要障碍。《条例》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机制,依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制进一步健全。各地各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增强依法开展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自觉性和主动性,将贯彻落实《条例》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重要内容,加大宣传力度,使广大社会公众充分了解《条例》的各项内容。州政府法制办要会同州气象局适时举办《条例》实施座谈会,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学习宣传活动,努力提高宣传效果。

二、结合实际,全面加强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体系建设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要结合全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实际,突出抓好五个重点:一是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由州气象局牵头,尽快组织相关部门编制本地区气象灾害防御规划,制定和完善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和气象灾害风险评估工作。二是要根据《条例》和《青海省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的要求,完善气象灾害预警信息发布系统,各级政府要支持预警信息发布平台建设,2010年,在全州人口密集城镇和农村地区实施电子显示屏和预警广播建设项目,达到农村牧区气象信息广覆盖。三是分灾种开展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人工影响天气工作,组建农牧区人工增雨和人工防雹作业网点,气象主管机构切实履行好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管理职能,各县政府根据财政能力有计划、有重点、有层次地做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网点的合理布局。四是建立健全气象部门和乡镇、行政村、中小学校的气象预警信息及时反馈的双向传递机制,乡镇一级建立气象协理员队伍,村一级要建立气象信息员队伍,负责当地的气象灾害信息传递、灾情收集等工作,提升城镇、农村牧区气象灾害防御能力。五是各级气象部门要加快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提高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水平,2010年实现精细化预报到乡镇。要进一步强化农村气象灾害服务工作,拓宽气象工作服务“三农”的领域。

三、加强沟通协调,形成全社会贯彻实施《条例》的合力

各级发改、财政等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加大投入,建立持续稳定的农村气象灾害防御投入机制,将气象灾害防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财政经费预算。民政、卫生、交通、城建、电力、通信、农牧、水利、国土、公安等部门要了解《条例》中与其有关的各项内容,明确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健全气象防灾减灾工作联系工作制度,完善全州气象防灾减灾工作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突出问题,形成合力,推动《条例》贯彻落实。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条例》全面贯彻实施。

各县政府要建立有效联动的应急减灾组织体系,形成政府统一负责,有效联动的农村牧区应急减灾组织体系,成立由县、乡有关领导组成的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专门负责《条例》的贯彻实施工作。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把《条例》的学习和普及作为每年普法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科技活动周、“12.4”法制宣传日等开展气象防灾减灾知识宣传进村、进社区、进学校活动,增强群众防灾减灾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实现全州组织机构到乡,精细预报到乡、科普宣传进村、预警信息发布到户的工作目标,不断推进气象灾害防御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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