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青海省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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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8-1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政办〔2014〕14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局、委、办:
现将《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转发给你们,请各区县、各部门按照相关要求,切实做好依法行政考核工作。
西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依法行政考核,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及本级有关执法部门和组织的依法行政工作情况进行考查、评价的活动。
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行政考核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依法行政考核的组织协调等工作,并向本级人民政府及同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领导机构报告。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省以下双重管理部门,按照省有关考核规定执行。
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四条依法行政考核应当遵循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客观公正的原则,纳入各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
第五条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事项:
(一)依法行政工作组织领导。
1.建立健全依法行政领导、监督和协调机制;
2.研究部署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具体任务和措施;
3.建立并落实依法行政报告制度;
4.加强对依法行政工作的督促指导;
5.落实依法行政考核制度;
6.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
(二)依法科学民主决策。
1.完善重大行政决策程序,执行行政决策规定;
2.建立健全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
3.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三)提高制度建设质量。
1.落实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程序;
2.加强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
3.执行规范性文件定期清理制度。
(四)转变政府职能,创新行政管理方式。
1.合理划分和依法规范各级行政机关的职能和权限;
2.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3.推进政府信息公开。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1.完善综合行政执法机制;
2.加强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资格管理;
3.公开行政执法权力清单;
4.规范行政执法裁量权;
5.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和调查取证行为;
6.实施行政执法监督检查。
(六)依法接受监督。
1.自觉接受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2.自觉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
3.自觉接受司法监督;
4.落实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
5.自觉接受审计、监察等专门监督机关的监督;
6.自觉接受新闻媒体、人民群众等社会监督。
(七)防范化解社会矛盾。
1.加强行政复议工作保障;
2.依法规范行政复议工作;
3.建立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制度。
(八)提高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1.健全和落实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
2.组织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知识培训;
3.推行依法行政情况考察和法律知识测试制度;
4.加强依法行政宣传工作。
第六条依法行政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分级负责与分类实施相结合、上级考核与被考核对象自查相结合等方式进行。
依法行政考核可以通过网上测评、问卷调查、征求意见等方式,对被考核对象的依法行政状况进行社会评议。社会评议原则上由考核主体委托专业调查机构实施;必要时,亦可由考核主体自行组织实施。
依法行政考核按百分制计分,考核结果按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相关分值比例换算后,计为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依法行政分项考核成绩。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行政考核与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同步进行,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依据本办法和年度依法行政工作重点任务,制定年度依法行政考核方案,明确考核对象、具体内容及标准等;
(二)考核对象对照考核方案,对依法行政工作进行自查,并形成自查报告上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派出工作人员,参加年度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工作组,按照领导班子目标责任(绩效)考核领导机构的统一安排,通过审阅年度报告、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案卷评查等方式,对考核对象的依法行政工作进行现场考核;
(四)结合自查、现场考核和社会评议情况,综合分析评定,确定考核结果。
第八条对下一级人民政府和本级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和组织的考核结果,应当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并同时抄报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政协。
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和实行双重管理部门的考核结果,按照省有关规定报上级政府并抄报相关单位。
第九条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加分,具体分值由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一)依法行政工作或者法治政府建设专项工作成绩突出,获省级以上表彰奖励的;
(二)依法行政工作或者法治政府建设专项工作的创新举措,被省级以上机关作为典型经验予以介绍推广的;
(三)依法行政工作或者法治政府建设专项工作,被省级以上主要新闻媒体予以宣传报道的;
(四)考核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加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加分;考核综合得分超过100分的,以100分为限。
第十条考核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予以扣分,具体分值由年度考核方案确定:
(一)违法行政、未全面正确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行政不作为的;
(二)经行政复议维持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诉讼中败诉的;
(三)考核对象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四)考核主体确定的其他情形。
扣分情形为同一事项的,不重复扣分。
第十一条依法行政考核结果应当予以通报,并向社会公布。
对依法行政考核中发现的问题,考核主体应当责令相关考核对象限期整改。
第十二条考核工作人员在依法行政考核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或者失职渎职的,依法依纪追究其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试行)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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