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文号:玉政﹝2015﹞39号
颁布日期:2015-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方案的通知

玉政﹝2015﹞39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现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

2015年5月18日

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

加快建设法治政府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青政〔2014〕72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贯彻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实施意见〉重要举措任务分工方案》(青政办〔2015〕12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州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依法全面履行政府职能

(一)编制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制度。按照统一部署,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各级行政机关坚持法无授权不可为,编制权力清单,公开主要职能、法律依据、实施主体、管理流程,坚决防止和纠正不作为、乱作为,坚决消除权力设租寻租空间。围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和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清理优化行政权力事项,动态调整行政权力清单。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定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实现“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按照权责法定、权责一致的要求,编制责任清单,明确岗位职责,落实责任主体,完善监督制度,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坚决克服懒政、怠政,坚决惩处失职、渎职(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6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二)推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公布的负面清单,放宽市场准入,凡是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和民商事行为,只要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的领域,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安全,政府不得限制进入(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参加单位:州工商局、州经商委;时间节点:2016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三)规范前置审批事项和中介服务事项。对属于企业经营自主权的事项,一律不再作为前置条件;对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为前置条件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审批机关能通过征求部门意见解决的,一律不再进行前置审批;除特殊需要并有法律法规依据外,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对确需保留的前置审批及中介服务,制定目录并向社会公布。企业需要中介服务的,由企业自主选择(牵头单位:州发改委、州编办;参加单位:州政府办、州监察局、州民政局、州政府法制办;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四)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取消和下放行政审批项目,统一公布州、县(市)两级行政审批项目清单并实行动态调整,清理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严格新设行政许可事项合法性、必要性和合理性论证,做好行政审批事项的“接、管、放”。实行目录管理制度,加快标准化建设,完善告知承诺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审批方式,积极推广并联审批、联合审批、推行限时办结承诺制,提高执行力(牵头单位:州编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落实“五个严禁”:严禁违法设定行政许可、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和程序;严禁以备案、登记、注册、年检、监制、认定、认证、审定、指定、配号、换证等形式或者以非行政许可审批名义变相设定行政许可;严禁借实施行政审批变相收费或者违法设定收费项目;严禁将属于行政审批的事项转为中介服务事项,搞变相审批、有偿服务;严禁以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为名,变相恢复、上收已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五)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事权。推进各级政府事权规范化、法律化,强化州政府统筹区域内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职责,强化市、县政府执行职责(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二、健全依法决策机制

(六)全面落实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严格执行《玉树州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负责人必须遵守行政决策程序,认真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和议事规则,依法办文办会办事,推进行政决策和行政行为法治化。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完善重大决策听证制度,做到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保证各项重大决策符合人民意愿,确保行政决策经得起历史、实践和法律的检验。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明确审查主体、审查范围、审查程序,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七)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普遍建立以政府法制机构人员为主体、吸收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健全工作机制和程序,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推进依法行政等工作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州人民政府、玉树市人民政府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2016年其余五县全部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和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制度建设以及签订重大合同、实施重大行政执法行为等事项,都应经过政府法律顾问论证审查(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八)建立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完善制定机关与执行机关沟通协商机制,通过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及时发现弥补决策错误和缺失,为现行决策提供依据(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定期对行政决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并及时通报(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督查室;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建立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明确追责主体、追责范围、追责方式,对超越法定权限、程序违法、决策严重失误或依法应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严格追究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牵头单位:州监察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三、加强和改进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

(九)贯彻落实《青海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办法》,加强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监督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合法、有效。严格落实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落实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和定期清理制度,完善规范性文件异议处理机制。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和备案审查,禁止规范性文件设定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等事项,依法撤销和纠正违法规范性文件(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快推进规范性文件电子管理系统建设,实现规范性文件网上编号、网上报备、网上审查、网上监管(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时间节点:2016年完成)。

四、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十)积极推进综合执法。理顺条块执法部门分工与合作关系,优化配置执法力量。推进交通、农牧、林业、水利、商务等系统内部综合执法资源整合,探索食品药品安全、资源环境、工商质检、公共卫生、安全生产、文化旅游,交通运输等领域跨部门综合执法(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交通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水利局、州经商委、州卫计委、州文体局、州环保局、州食药局、州工商局、州质检局、州安监局、州旅游局;时间节点:持续实施)。推行“大部门制”,完善行政执法管理,整合充实基层综合执法力量,减少州、县(市)两级执法队伍种类,重点加强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劳动保障等基层执法力量(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一)完善基层行政执法体制。建立行政执法级别管辖制度,合理划分州、县(市)两级行政执法权限范围,分级管理事项以属地执法为主,加强州、市(县)两级政府对行政执法的统一领导和协调,健全联合执法、执法争议协调、案件指定管辖、重大行政执法备案审核等制度,着力整治执法交叉、执法缺位、执法不公等现象(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6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依法理顺城管执法体制,加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建设和执法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各市、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清理取消没有法律依据、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执法队伍,规范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的执行程序,严格落实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程序(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二)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严格执行国务院《行政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线索的规定》。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建立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配合州委政法委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完善公众举报调查处理和对涉嫌犯罪案件移送的监督机制,坚决克服有案不移、有案难移、以罚代刑现象,严格追究相关方面的责任,实现行政处罚和刑事处罚有效对接(牵头单位:州公安局、州监察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完成)。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十三)加强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管理。依法核准、公告行政执法主体及其执法依据和职权,未经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授权、委托或者“三定”规定未予以明确的,严禁从事行政执法活动。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未经执法资格考试合格,不得授予行政执法资格,不得从事行政执法活动。健全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权限、执法区域、执法责任等信息向社会公示制度(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四)规范和完善行政执法。健全和完善行政执法调查取证规则。实行行政执法裁量权基准制度,严格落实《青海省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办法》(省政府令第94号),严格规范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行使。完善执法公示、告知、听证、决定等程序制度,加强行政执法案卷档案管理,实行执法全过程记录,确保规范实施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征用)等执法行为(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严禁收费罚没收入同部门利益直接或者变相挂钩,严禁各种形式的“明禁暗返”行为(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大食品药品、公共卫生、安全生产、劳动保障、生态环境保护、自然资源开发、工程建设等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点领域执法力度,依法及时惩处各类违法行为,建立科学监管的规则和方法,完善以随机抽查为重点的日常监管制度。充分利用信息网络技术实现在线即时监控监测,规范非现场执法活动。认真组织重大执法案件回访,维护公共利益、群众利益和经济社会秩序(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公安局、州卫计委、州人社局、州环保局、州国土局、州住建局、州农牧局、州林业局、州安监局、州食药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坚持管理和服务并重、处置和疏导结合,不断改进执法方式,做到文明执法(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五)严格执行重大行政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核制度。行政执法机关作出重大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重大行政执法决定之前,应当由本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或专职法制人员合法性审查、政府法制机构备案审核制度,审核的重点是执法主体是否合法、认定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程序是否完备、适用法律是否准确、处罚幅度或强制措施是否适当。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审核未通过的,不得作出决定(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六)加大行政执法监督力度。加大对行政执法机关、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检查力度。健全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和重大行政执法行为备案制度,加强执法监督,坚决排除执法干预,防止并克服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惩治执法腐败现象。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明确执法标准、执法责任、行为规范(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建立非案件相关人员违反规定干预案件办理的报告、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坚决排除对执法活动的非法干预(牵头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六、强化对行政权力的制约和监督

(十七)加强政府内部权力制约。强化内部流程控制,实现行政权力行使各环节的相互制约。建立内部审批制度,构建覆盖行政权力行使各个环节和各个方面的内部监督体系,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防止权力滥用(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建立健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和请示报告制度(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各市、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州政府各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转让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牵头单位:州财政局、州经商委、州发改委;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八)保障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坚持依法审计,完善审计工作机制,强化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落实,维护审计的独立性,充分发挥审计对权力监督制约和保障国家重大决策部署落实的作用。强化上级审计机关对下级审计机关的领导,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州以下审计机关人财物统一管理,推进审计职业化建设。优化审计资源配置,创新审计方式,加强审计计划管理,突出审计重点,对公共资金、国有资产、国有资源和领导干部履行经济责任情况实行审计全覆盖(牵头单位:州审计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九)完善行政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全面推行工作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建立健全问责制度,规范问责程序,坚持权责统一,有错必究。完善纠错问责机制,健全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责令辞职等问责方式和程序,严肃查处公职人员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和失职渎职等行为。对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成效不明显、问题比较多的要通报批评、责令改正、对推进工作不力、发生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格执行执法过错和错案问责追究制度,严肃查处执法不作为、乱作为以及以权压法、权钱交易、徇私枉法等执法腐败行为(牵头单位:州监察局<配合州纪委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6年完成,持续实施)。

(二十)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自觉接受党内监督,严肃处理违反党规党纪的行为。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民主监督,认真执行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工作制度,自觉接受同级人大的执法检查和专题询问、问责,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调研和视察,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自觉接受司法监督,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关于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的规定,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及时将司法建议、检察建议落实整改情况反馈司法机关(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建立群众举报投诉办理制度,建立通过媒体积极回应社情民意的机制,提高行政机关与社会公众、新型传媒的互动能力(牵头单位:州监察局、州政府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6年上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二十一)建设廉洁政府。严格执行中央八项规定、省委省政府21条措施和州委州政府20条意见,巩固和扩大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切实履行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建立健全预防和惩治腐败的长效机制。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作用,加大对土地管理、矿产勘探与开发、项目和工程建设、财政资金管理使用、机关事业单位考招等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坚持勤俭办事,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不断降低行政成本(牵头单位:州监察局、州审计局、州国土资源局、州发改委、州财政局、州人社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七、全面推进政务公开

(二十二)完善政务公开制度。州政府制定深化政务公开的实施意见,按照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扩大公开范围,提高公开实效,实现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下半年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

(二十三)突出政务公开重点。重点推进财政预决算、行政经费特别是“三公”经费、征地拆迁、食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决策和公共服务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在财政预算领域,除涉密信息外,政府预决算支出全部细化公开到功能分类的项级科目;专项转移支付预决算按项目按地区公开;所有使用财政资金的部门均应公开本部门预决算;所有财政资金安排的“三公”经费都要公开。在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重点公开征地拆迁、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政府采购、保障性住房分配等涉及公共利益的信息,以及重大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招标、投标方面的信息。在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领域,重点公开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灾害救助与社会救助、市政公用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信息(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财政局、州发改委;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建立健全舆情的收集办理制度。严格落实新闻发言人制度、及时、准确、权威发布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信息,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完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保密审查和监督保障措施,规范依申请公开对外答复和内部办理机制,为公众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供便利(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二十四)拓展政务公开范围。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规范性文件,按照政府信息公开要求和程序予以公布,方便企业和群众通过信息网络查询各级政府和部门制发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落实行政审批公开制度,行政审批机关应当公开行政审批事项名称、法律依据、条件、程序、数量、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以及申请行政审批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监督举报受理机关及办公电话等。推进行政处罚信息公开,除依法需要保护的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案件外,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在政府或者部门网站依法公开案件信息,包括违法违规的主要事实、处罚种类、依据和结果等(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二十五)加强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按照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行政服务中心建设的意见》要求,结合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州、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行政服务中心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强管理,实施标准化服务(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强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建设,整合政务服务资源,实现各级各类政务服务平台的有效对接,构建覆盖城乡、上下联动的政务服务体系(牵头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快电子政务建设,提高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效能,实现政务公开信息化(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6年上半年完成,持续实施)。建立完善网上政务大厅、拓展网络服务功能,实现网上审批、缴费、查询、办证等事项,不断提高行政效能(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发改委;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6年完成,持续实施)。

八、健全强化依法维权和化解纠纷机制

(二十六)完善维权机制。构建对维护群众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体系,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强化属地责任,健全依法及时就地解决群众合理诉求的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信访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时间节点:2016年上半年出台具体措施,持续实施)。拓宽群众监督渠道,及时回应处理群众合法合理诉求。把信访纳入法治化轨道,保障合理合法诉求依法得到保护和及时处理(牵头单位:州信访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二十七)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畅通行政复议渠道,依法受理、公正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切实发挥行政复议委员会的作用,依法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保障行政复议的公正性和公信力。严格执行《青海省行政复议案件审理工作规范》,加大行政复议调解力度,扩大行政复议案件听证范围,逐步推行行政复议决定书网上公开(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全面落实《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青海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工作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2﹞176号),加强行政复议规范化建设,依法建立健全行政复议机构,规范行政复议办案场所、办案设备和办案用车。办案场所除具备常规的办公室以外,还应设置相应的行政复议接待室、审理室、档案室。配备专门的办案交通工具和办案所需器材,保障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强化行政复议工作激励和保障机制,切实解决行政复议有案不收、无人办案等问题(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州财政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二十八)健全社会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机制。完善调解、行政裁决、行政复议、诉讼等有机衔接、相互协调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形成信息共享、矛盾联调、优势互补的化解矛盾纠纷工作合力(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司法局、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强行政调解工作,对调解不成的重点矛盾纠纷,及时告知当事人通过诉讼渠道解决(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强法律服务体系建设,将公共法律服务事项纳入政府采购项目,促进基本公共法律服务均等化,支持、引导法律服务业规范快速健康发展(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州司法局、州财政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完善法律援助制度,扩大援助范围,健全司法救助体系,不断满足广大群众特别是农牧民和困难群众对法律服务的基本需求(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

九、推进法治能力建设

(二十九)加强法制教育培训。建立健全政府常务会议、部门办公会议学法制度(牵头单位:州政府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全面把宪法法律、党规党纪列入政府及其部门党组(党委)理论中心组学习内容。完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依托党校、行政学院和干部法治教育培训基地开展法治教育培训,对州、县人民政府县级领导干部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进行轮训(牵头单位:州政府法制办、州司法局<配合州委组织部、州委党校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7年完成,持续实施)。强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培训,公务员初任培训中法律知识培训不得少于20学时,法制机构工作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40学时(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政府法制办<配合州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其他公务员法律培训每年不少于10学时。加大使用少数民族语言文字开展法治教育和培训力度,积极培养基层双语法治业务骨干(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州教育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健全法律知识任职资格考试制度,坚持将法律知识测试结果作为领导干部任职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州人社局<配合州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三十)加强法治工作队伍建设。完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和职业保障体系,加快法治工作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建设步伐,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提供队伍和人才保障。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规范行政执法人员行为,打造一支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工作队伍。重视基层行政执法机构建设,完善基础设施和装备。科学配置人员编制,充实基层法治工作力量,强化基层法治队伍,建立重心下移、力量下沉的法治工作机制,改善基层基础设施和装备条件,保证重点领域执法需要(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政府法制办、州编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强法律服务队伍建设。建设一支社会律师、公职律师等优势互补、结构合理的律师队伍。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普遍设立公职律师,参与决策论证,提供法律意见,促进依法办事。发展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人民调解员队伍,推进法律服务志愿者队伍建设,逐步解决基层法律服务资源不足和专业人才匮乏等问题(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三十一)加大人才选拔培养力度。不断优化行政机关法治专门队伍结构,建立面向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的招录制度。畅通具备条件的军队转业干部进入法治专门队伍的通道(牵头单位:州人社局<配合州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健全从政法专业毕业生中招录人才的规范便捷机制(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教育局<配合州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拓宽基层法治工作人员遴选上升通道(牵头单位:州人社局<配合州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更加重视少数民族法治干部的培养和使用,把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推动工作的干部选拔到领导岗位上来(牵头单位:州人社局、州政府法制办<配合州委牵头单位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大对全州法制队伍班子建设和轮岗提拔等培养利用力度,让法治思维理念不断在重要的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三十二)加强法制机构建设。重视发挥政府法制机构在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中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作用,切实加强政府法制机构建设,使其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法治政府建设任务相适应。州法制办增加内设机构,各市、县政府要把法制机构作为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部门,在本地行政和事业编制总额内予以调剂加强,使之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时间节点:2015年完成,持续实施)。政府各部门要依法配备专人承担内部法制工作职能,发挥其在制度建设、规范性文件审查、执法监督、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牵头单位:州编办、州政府法制办;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上半年完成,持续实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基层单位要整合法治工作资源,明确专职法治工作人员,并在上级职能部门的指导下,确保把职责任务落到实处(牵头单位:州编办、各市、县人民政府;参加单位: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2015年下半年完成,持续实施)。

十、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

(三十三)健全普法宣传教育机制。积极开展国家宪法日活动,大力弘扬宪法精神(牵头单位:州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广泛开展双语法治宣传教育,支持司法、文化、教育部门和人民团体深入推进法治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进宗教场所活动,坚持典型引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守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靠法,形成守法光荣、违法可耻的社会氛围。加强青少年法治教育,把法治教育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在中小学设立法治知识课程(牵头单位:州教育局、州司法局;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落实行政机关“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作用,提升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成效。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建设,开展群众性法治文化活动,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牵头单位:州文体局、州司法局、州广电局<配合州委宣传部做好相关工作>;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加强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守法信用记录,完善守法诚信褒奖机制和违法失信行为惩戒机制,构建社会信用体系,打造“信用玉树”(牵头单位:州发改委、人行玉树中支;参加单位:各市、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相关部门;时间节点:持续实施)。

十一、落实保障措施

(三十四)要加强组织领导。各级人民政府要成立由主要负责同志任组长的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督促检查、考核评价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第一责任人职责,亲自部署、督促检查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形成政府主要负责人牵头抓总、政府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各负其责、政府法制机构统筹协调、政府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区各部门上下联动的工作格局。

(三十五)要落实任务分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根据州政府工作方案和任务分工,制定相关落实措施。同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格落实依法行政年度报告制度,各级人民政府每年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1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政府各部门每年要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1次推进依法行政情况;加大投入,将法制机构及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政府法制机构要履行职责,发挥好政府和政府领导的“高级参谋、得力助手、合格顾问”的重要作用。政府各部门要增强全局观念,强化依法行政意识,落实工作责任和措施,做到年初有计划、年中有督促、年终有总结,确保各项工作取得实效。

(三十六)要强化目标考核。认真落实《青海省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及考核标准,将依法行政考核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目标责任考核。各级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依法行政考核办法和考核体系,完善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细化量化标准,健全考核机制,把法治政府建设作为政府目标绩效管理的重要内容,更好地发挥法治对政府各项工作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并对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中的先进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全面建立和落实依法行政责任制。州政府与县(市)政府和州级部门,县(市)政府与县级部门、乡镇主要负责人签订《依法行政责任书》,明确年度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目标任务、工作重点、责任主体和完成时限。州、县(市)政府依法行政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政府督查机构对《依法行政责任书》各项工作进展情况开展日常和年终督促检查,对工作推进不力、存在问题较多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确保法治政府建设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任务艰巨、使命光荣。全州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要紧密团结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在州委的坚强领导下,积极投身全面推进依法治州的伟大实践,努力以法治凝聚改革共识、规范发展行为、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为建设“法治玉树、平安玉树、生态玉树、文明玉树、和谐玉树”而努力奋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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