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青海省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玉政办﹝2012﹞113号
颁布日期:2012-05-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行为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

近年来,由于经济利益驱动,我州一些地区偷采砂金行为时有出现,严重扰乱了全州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为了进一步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厉打击偷采砂金违法犯罪活动,维护全州正常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现就进一步做好禁采砂金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

各县要严格按照《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全省范围内禁止开采砂金的通知》(青政﹝2002﹞10号)和《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巩固禁采砂金成果严防非法采金反弹的通知》(青政办﹝2007﹞103号)精神,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对禁采砂金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全面安排部署辖区内禁采砂金工作,继续严格执行省政府禁采砂金的决定,巩固砂金禁采成果,保持高压态势,严厉打击偷采行为,加强禁采砂金各项管理工作。

二、深入开展宣传教育

充分利用通知、公告、电视等多种宣传方式,多层次、多渠道,广泛、深入地宣传禁采砂金、保护生态的重要意义,特别要加强对基层广大干部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做到家喻户晓,提高广大农牧民群众的禁采砂金意识,促使他们自觉配合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工作。同时,各县要在重要交通要道、重点矿区入口和砂金矿区所在地的乡镇设立禁采砂金宣传牌,并恢复、修复已设立的各种禁采标志,进行有效警示,出台积极有效的政策措施,严堵非法采金人员及其设备进入矿区。

三、继续加大巡查力度

禁采砂金是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的重要工作,各县要加大执法监察巡查力度,对“热点”、“难点”地区和尚未开采的重要砂金矿区,要在每年4月—9月进行不间断巡查。在重点砂金矿区设卡堵截,阻止金农进入矿区,发现偷采砂金活动及时制止清除,彻底销毁采金设备和设施,将偷采砂金违法行为消灭在萌芽状态。特别要加强对砂金过采区地质环境治理工程的监督管理,严禁在恢复治理过程中边复边采,盗采砂金。

任何方式开采砂金都是违法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加强砂石料开采管理的同时,要严防偷采砂金行为的发生。特别要加强灾后重建砂石料开采的巡查力度,对以采砂为名偷采砂金的,一经查实,必须尽快联合有关部门,坚决取缔,并按照《矿产资源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处罚。

四、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

巩固砂金禁采成果是当前乃至今后很长时期全州的一项重要工作,各级政府是禁采砂金工作的责任主体,各相关部门要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动执法监管机制,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责,在联合执法过程中充分发挥各自的职能作用。

五、严格落实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要把巩固砂金禁采成果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考核工作。继续落实一把手负责制,强化责任,分工负责。州政府将对各县政府实施目标责任制考核,各县政府对各乡、镇实施目标责任考核制。对砂金禁采工作落实不力,执行禁采工作不到位,为非法采金人员充当保护伞,为谋取个人利益与非法采金人员勾结,致使禁采成果未得到全面彻底巩固的县实行行政问责,并追究主要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乡(镇)政府、村委会(牧委会)参与开采砂金活动的,要按擅自出卖矿产资源违法行为予以查处,并对涉及违法行为的人员依法进行处理。

各县政府务必引起高度重视,认真组织开展打击偷采砂金违法行为活动,并将禁采砂金工作进展情况于6月—9月每月底报州政府办公室和州国土资源局。

二○一二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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