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 | 文号:东政发〔2009〕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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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工业经济运行工作的意见
东政发〔2009〕8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积极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对工业经济造成的不利影响,切实帮助企业解决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进一步做好工业经济运行工作,促进全市工业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支持企业开拓市场
(一)对企业参展给予补贴。坚持政府引导、企业自愿的原则,有针对性地组织企业参加国内外大型展销会,帮助企业开拓市场。对市政府统一组织企业参加的津洽会、国际石油展、哈洽会、西洽会、西博会等大型展销会的摊位费,由市财政给予一定补贴,具体参照《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财政局市外经贸局关于进一步完善财政政策大力推动对外开放的意见的通知》(东政办发〔2009〕1号)执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等部门分别组织实施。
(二)提高服务企业进出口工作效能。市外经贸局、东营海关、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等部门要积极为企业提供政策服务和市场信息,提高工作效能。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经贸委、东营海关、东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人行东营市中心支行配合,研究制定促进贸易便利化的有关措施。
(三)鼓励企业开拓境外市场。对设立境外办事机构,在促进我市对外贸易、引进外商到我市投资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企业,自今年起3年内,每年由市外经贸局、市经贸委和市财政局联合认定后,当年市财政给予10万美元的奖励。由市外经贸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配合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鼓励销售和使用地产品。将符合质量标准、采购单位有需求的地产品列入市、县区政府采购目录,鼓励相关企业参与政府采购。在同质同价的情况下,要优先采购地产品。市内工程建设单位,要优先选用地产品,各级政府投资的项目要发挥带头作用。本市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要优先销售地产品,并提供准入优先、位置优先、结算优先、让利优惠等服务,引导消费者购买地产品。政府有关部门要把批发零售企业、餐饮企业销售地产品的营业额及其占营业收入的比重作为企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的重要依据。由市发展改革委牵头,市经贸委、市建委、市交通局、市市政局等部门配合组织实施。
(五)推动企业开展产销合作。鼓励市内上下游企业开展多种形式的联合协作,形成互为市场、利益共享、风险共担、协同发展的机制。支持同行业企业建立购销联盟,形成规模优势,吸引更多优质供应商、采购商参与到联盟企业购销网络中,降低购销成本,提高购销影响力,提升市场竞争力。市财政对上下游协作企业和同行业购销联盟企业根据合作经营的业绩给予一定奖励。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奖励办法。
二、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
(六)加大对工业的信贷支持力度。各银行要努力扩大信贷投放,确保全市工业贷款增速高于全省平均水平。合理执行贷款利率浮动政策,切实做到让利于企业。适时召开分行业、分专题银企洽谈会。加大对银企洽谈会签约资金到位情况的监测调度力度,确保签约资金按时足额到位。由市经贸委牵头,人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银监分局配合组织实施。
(七)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银企开展股权融资、债券融资、融资租赁、应收账款质押、票据贴现、买方信贷、出口创汇贷款、联合协作贷款等多种形式融资。对因原材料和产品资金占压造成资金周转困难的企业,可开展存货和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融资。积极培育企业上市资源,扩大企业在资本市场的融资规模。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充分发挥小额贷款公司作用。市发展改革委、市经贸委、人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银监分局分别组织实施。
(八)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支持力度。东营银监分局会同人行东营市中心支行研究制定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信贷力度的措施,确保中小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全市贷款增速。各县区、东营经济开发区至少设立2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更多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并各设立不低于300万元的担保风险补助资金,分担一定比例的担保损失。按规定免征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营业税。市财政局、市经贸委制定并组织实施鼓励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发展的意见。
(九)加大对中小企业财政扶持力度。市、各县区、东营经济开发区财政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支持中小企业调整产品结构、推进自主创新和开拓市场,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市财政局、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十)加强企业资金链衔接。各债权银行原则上不能因企业暂时困难降低企业信用等级、抽回银行贷款。对资金链存在断裂风险的企业,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一企一策,多渠道、多方式采取措施解决企业资金问题。市、各县区、东营经济开发区财政要设立融通能力不低于5000万元的续贷资金运作平台,建立安全、高效的续贷资金运作机制,对企业在续贷过程中出现的暂时性流动资金周转困难,给予一定的应急支持。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人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银监分局等有关部门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办法。
(十一)完善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激励机制。制定放贷奖励办法,对年末工业贷款比年初增长较大和对中小企业贷款比年初增长不低于全部贷款增速的市级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人分别给予奖励。由市经贸委牵头,市财政局、人行东营市中心支行、东营银监分局配合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鼓励企业加大技改投资力度
(十二)加大企业技术改造财政支持力度。根据财政增收情况,适当增加市级工业技术改造专项扶持资金,各县区也要增加相应的扶持资金。
(十三)鼓励企业引进先进设备。对在实施技术改造中引进提升产品档次、降低能耗、扩大生产规模关键设备的企业,市财政给予奖励。市经贸委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办法并组织实施。
(十四)提高重点技改项目用地保障水平。统筹土地保障供应,对项目用地实行分类管理,积极落实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在用地计划上实行“点供”的有关政策。对实施重点技改项目的企业支付地价款确有困难的,经批准可延长缴纳时间,企业在支付部分地价款后可开工建设,原则上延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十五)加强对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围绕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加强对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等重大产业项目的招商引资,加快引进一批大、高、外项目。对重大产业招商引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确保项目顺利实施。
四、积极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十六)积极落实高新技术企业税收政策。对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已按25%预缴的,多缴部分可抵顶以后的税款。
(十七)积极落实增值税转型政策。各工业企业取得的新购进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款,应按规定及时申报抵扣,税务部门不得少抵或不抵。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组织实施。
(十八)积极落实出口退税政策。国税、海关等单位要认真落实出口退税政策,提高办事效率,及时办理出口退税手续,在手续完备的情况下,原则上10个工作日内足额到位企业出口退税资金。
(十九)积极落实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按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循环经济项目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所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计收入。
(二十)允许困难企业一定期限内缓缴税款。经有关部门确定,企业确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批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分别组织实施。
五、加强经济运行调度
(二十一)强化工业经济运行监测。完善工业经济运行旬报制度和重点企业信息直报制度,及时跟踪分析重点行业、骨干企业、要素供求等方面的情况,做好预测、预警工作。市经贸委组织实施。
(二十二)保障工业用电。主动争取上级支持,促进全市电力平稳有序供应,保证电力运行质量。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大项目的实施情况,适度超前搞好电网规划和建设,提高配网覆盖面,保证工业企业及时可靠用电。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停送电管理机制,加强计划检修管理,进一步减少停电给企业带来的影响。引导电厂加强管理,保障电煤供应,提高发电效能。由市经贸委牵头,东营供电公司配合组织实施。
(二十三)建立重点调度工业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运输“便捷通道”。由市经贸委牵头,联合市公安局、市交通局等有关部门,建立重点调度工业企业原材料和产品运输“便捷通道”。重点调度工业企业运送原材料和产品的车辆,应当合法装载,严禁超限运输;各超限检查站对目测超载率10%以下的车辆,不扣、不卸、不罚;超载率10%以上的车辆只卸不罚;各执法机构要做到快检查、快处理、快放行,实行一次检查、全程通过。
(二十四)加强企业职工培训。切实搞好企业经营管理者培训,提高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增强应对当前经济形势的能力。积极开展企业待岗人员培训,组织停产、半停产和经营困难的企业待岗人员开展技能提升或转业转岗培训,培训经费由市财政给予补贴。由市经贸委、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市财政局配合组织实施。
六、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
(二十五)全面清理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大对国家、省取消、停止收费项目或降低收费标准等政策执行情况的督查力度,确保落到实处。重新编制《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公告》,公开向社会发布。由市发展环境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组织实施。
(二十六)减免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对2009年企业新开工的工业项目,除上缴中央、省部分外,市及市以下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东营市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规定的政府鼓励发展的项目执行。由市发展环境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组织实施。(二十七)规范市场中介组织、公共服务行业收费。市场中介组织要在工作、组织、场所等方面与有关部门彻底分开。严禁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到指定的中介服务机构办理检验、检测、鉴定、评估、咨询等相关业务。市场中介组织依法或接受委托授权实施认证、检验、鉴定以及举办资格考试等,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收费规定。不得将中介服务收费与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相互捆绑,实施强制收费。严禁公共服务行业利用垄断地位强制企业接受指定服务、购买指定产品。规范各种经营服务性收费,由市发展环境办公室牵头,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提出具体管理办法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二十八)加大企业治乱减负工作力度。维护企业合法权益,严厉查处对企业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等行为,坚决杜绝乱检查、乱评比、乱培训现象发生。由市监察局牵头,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市物价局配合组织实施。
七、加强组织领导
(二十九)建立市、县区两级政府帮扶企业机制。进一步完善市、县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帮助企业解困的工作机制,建立市、县区两级帮扶企业解困的工作体系,研究完善相关政策措施,及时协调解决企业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三十)明确责任,狠抓落实。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明确目标责任,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合力。牵头部门要切实负责、主动工作,相关部门要全力支持,确保各项政策措施尽快实施。市工业经济运行指挥部和市发展环境监督领导小组要加强专项督查,做好本意见的督促落实工作。
二oo九年七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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