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东政办发〔2015〕26号 |
|---|---|
| 颁布日期:2015-11-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11月8日
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4〕4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15〕38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是指政府对重大决策部署、重要会议决定事项、重要文件、领导同志重要批示、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及其他交办事项贯彻落实情况开展的调度、督促、检查、核实工作。
第三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是政府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党和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的关键环节。做好督促检查工作,对于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和建设美丽幸福新东营的发展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第四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必须贯穿于政府工作的全过程,研究决策时提出督查要求,部署工作时明确督查事项,决策实施时检查落实情况。做到有令必行、有禁必止,确保件件有落实、事事有回音,不断提高政府公信力和执行力。
第二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体与责任
第五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必须建立政府统一领导、办公室综合协调、督促检查机构(以下简称督查机构)组织实施、有关部门及单位配合参与的督促检查工作体系。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是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同志是抓落实的第一责任人。各级政府办公室应围绕政府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部署,研究提出督促检查工作计划。各级政府督查机构负责督促检查工作计划的组织实施,负责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督促检查工作的协调和对下级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指导。
第七条严格落实领导、部门、单位督查分级负责制。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负责对下级机关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各级各部门应根据职责要求,负责市委、市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
第三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范围
第八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推动党和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各级各部门应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督促检查落实:
(一)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部署、重要决定、重要文件、重要会议;
(二)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的批示事项;
(三)《政府工作报告》中确定的主要任务目标、重点工作、重大事项;
(四)党委、政府确定实施的重点项目和民生实事;
(五)政府以及部门、单位办理的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
(六)政府领导同志关注、社会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和人民群众关心的民生问题;
(七)省、市年度综合考核目标体系确定的各项指标和工作;
(八)政府领导同志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四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程序
第九条政府督促检查工作应进一步创新运转流程,优化运转机制,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项。对需要以政府名义进行督查的重大事项,有关部门、单位应先向督查机构提出申请,说明督查的根据和理由,经督查机构审核报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同意后,由督查机构列入督查事项,建立台账。非正常渠道转送的督查申请事项一律不予立项。
(二)交办。经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领导同志对督查事项审定同意后,以政府督查机构的名义下发督查通知,对承办单位提出工作要求。对需要几个部门共同办理落实的事项,应明确主办单位、协办单位,确保督查事项落到实处。
(三)承办。承办单位接到督查通知后,应按照督查通知要求,认真研究工作措施,加快落实办理进度,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要求,向督查机构写出办理落实报告。
(四)督办。督查机构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对承办单位落实情况进行跟踪,加强督促催办,限时办结。对情况复杂、矛盾突出的重大事项,应组织有关人员深入现场进行督查协调。
(五)审核。督查机构对承办单位上报的办理报告应及时审核,对符合办理要求的,报送政府有关领导同志审阅;对不符合要求的,退承办单位重新办理。
(六)报告及通报。督查机构按照“一事一报”的原则,及时向政府有关领导同志报告督查事项的办理情况。对综合性、情况比较复杂的督查事项,应全面分析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形成督查办理情况报告,提出建议对策,为政府领导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对落实情况,应视情制发督查通报,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督办落实情况和承办单位办理质量。
(七)归档。对已办结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备查,或按照要求移交档案部门管理。
第五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方式
第十条各级各部门应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需要,开拓进取,积极探索,创新督查工作方式方法,努力提高督促检查工作的实效性。
(一)书面调度检查。对需要报告办理结果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领导批示件,督查机构应以督查通知的形式,书面通知承办单位,明确提出办理时限和要求。
(二)电话交办催办。对紧急督查事项,或不便下达书面通知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电话通知承办单位抓紧办理,并跟踪了解督办事项的进展情况。
(三)组织现场察看。对情况复杂、承办单位落实比较慢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派人深入现场进行调查,研究解决推进中遇到的问题。
(四)开展联合督查。对一些事关全局、涉及多个部门,或者专业性较强、需要加大督查力度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应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整合和动员各方力量,适时开展联合督查活动。
(五)实地回访核查。对重大决策部署和领导同志关注的重大事项的落实情况,督查机构应及时进行实地回访核查,检查和了解情况是否查明、整改是否到位、群众是否满意,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切实巩固和提升督查落实的成效。
(六)邀请视察检查。围绕政府重点工作、民生实事、重点项目建设推进落实情况,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视察检查,认真吸收代表、委员的意见建议,加强和改进政府工作。
(七)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发挥第三方机构的专业评估作用,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选择高等院校、研究咨询机构、社会组织或专业评估公司等,对政府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进行专业评估。
(八)引导舆论监督。对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社会关切的民生实事等事项,组织协调报纸、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以及开发利用网站、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开展新闻调查,通过开设专题专栏,强化舆论监督和正确引导,促进工作落实。
第六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事项的办理期限和报告要求
第十一条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省政府和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和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重要文件、召开的重要会议、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凡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的,应按时限要求报告。
第十二条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及交办事项,正常情况下应在接到办理通知后3-5日内报送办理报告,急件应在1-2日内报送。确因情况复杂、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承办单位应提前向督查机构报告原因和进展情况,并申请延长办理期限。
第十三条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的办理答复,期限为3个月,涉及面广、处理难度大的问题,最迟不得超过6个月。代表或提案者对办理和答复工作提出不同意见的,承办单位应加强与代表或提案者的联系沟通,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十四条督查事项的办理报告均以承办单位名义上报交办机关。办理报告应做到观点明确,事实清楚,结论准确,格式规范。办理报告应经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加盖本级机关公章,按照规定印送一式三份。
第十五条为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办公成本,在做好保密工作的前提下,承办单位可与督查机构沟通后,通过政务专网协同办公系统等方便快捷的方式,先行报送办理情况,后补报纸质文件。
第十六条对交办的督查事项敷衍推诿或上报的处理结果内容严重失实、情节恶劣造成不良影响的,应依法依纪追究承办单位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七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协作与配合
第十七条为提高督查工作的实效性,政府督查机构应加强与党委系统、政府职能部门、行政监察、专业审计、新闻媒体等单位的联系沟通,形成抓落实的联动机制。有关部门应积极参与,主动配合,协调一致,形成合力,确保督查事项的落实。
第十八条对内容复杂、职责交叉、需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督查事项,主办单位应主动征求协办单位意见,认真进行协商;协办单位应积极配合。存在分歧意见时,主办单位应主持召开协调会议,督查机构可派员参加会议。
第十九条各级各部门应主动加强与人大、政协的沟通联系。对重点建议、提案的办理,政府督查机构应组织力量,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式,加大督查力度,及时反馈办理结果。
第八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的职权
第二十条政府督查机构由各级政府授权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各级充分发挥政府督查机构的作用,应赋予督查机构必要的职权,以确保督查工作的效果和权威性。
(一)督办权。对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领导同志批示的重大事项,政府督查机构有权对各级政府、部门和单位进行情况调度,督促进展情况,反馈落实意见。
(二)协调权。经政府领导同志批准,对涉及多个部门、单位的督查事项,督查机构可召集有关部门、单位召开协调会进行沟通协调,明确工作任务,必要时可组成联合督查组开展督促检查工作。
(三)知情权。督查机构负责人应列席参加政府的重要综合性会议,参与政府领导同志组织的重大调研、现场办公等活动。
(四)建议权。根据督促检查掌握的有关情况,督查机构可向政府主要领导同志或分管领导同志直接反映情况,报实情,说真话,提出合理化的工作建议。
(五)通报权。督查机构经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对落实工作得力、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对落实工作不力、存在严重问题的给予通报批评。涉及失职渎职、违法违纪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和线索移送监察机关执纪问责。
(六)考核权。督查机构参加本级党委、政府组织的年度综合考核工作。督查机构在日常督查调度时,对承办单位工作落实和报告情况进行评价,评价结果作为年度综合考核的重要依据。
第九章政府督促检查工作队伍建设
第二十一条各级各部门应把督促检查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新的形势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县区政府督查机构原则上为同级政府办公室内设机构,对外可称政府督查室(局)。应按照中央、省、市关于机构编制和干部配备的有关规定,在不突破规定职数的前提下,统筹考虑选配科级干部担任县区政府督查机构负责人。
第二十三条各级政府可根据工作需要,积极探索建立督查专员制度,选配理论政策水平高,熟悉督查业务,经验丰富、公道正派的同志担任督查专员,充实督查工作力量。
第二十四条各部门、单位应进一步重视发挥督查工作的作用,明确承担督查工作职责的机构,加强督查工作人员选拔和培养,配备得力干部,做到专职专用。
第二十五条各级各部门应积极创造条件,从各方面支持督查机构和工作人员开展工作。各级财政应将督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足额保障。
第二十六条加强督查干部能力建设,采取上挂下派、以干代训、业务交流、现场办公、外出学习等方式,强化督查干部的培训,开展业务交流,不断提高督查工作人员抓落实的能力和水平。
第二十七条各级各部门督查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学习,忠于职守,爱岗敬业,秉公办事,勇于担当,敢于负责,不断提升履职能力和综合素质,努力树立督查队伍的良好形象。
第十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市政府督查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