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6-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菏政办发〔2014〕36号

《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20日

菏泽市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试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审批环节,优化发展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联合办理,是指对两个及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由市政府或市政府授权市政务服务中心组织各相关部门及其窗口联审联办的方式。

第三条市政务服务中心根据联合审批事项的性质或市委市政府领导意见,主持召开联审会议,或确定主办窗口,会同有关联办窗口进行联合办理。

第四条主办窗口根据确定的联合办理事项,代表所在部门牵头召集、主持联审会议,协调、督促各相关审批部门窗口及时办理审批事项。

第五条与联合办理业务相关联的部门窗口,应当积极配合主办窗口的工作,按照要求规范工作程序,确定专人负责,及时参加联合办理并出具办理意见。

第六条对重大审批事项,由市政府召开联合办理联席会议,研究解决行政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

第二章联合办理工作流程

第七条联合办理工作的一般流程是:

(一)一门登记。市政务服务中心对申请联合办理的事项进行统一登记,对符合联合办理条件的事项,录入审批系统,视有关情况,确定联合办理的牵头主体和流程。

(二)集中告知。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组织召开审前集中告知会议,由各相关窗口共同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和收费事项等。

(三)共同受理。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要件的事项,通过审批系统向相关窗口发送联办通知,实行共同受理,并会同相关窗口向申请人发放受理通知书。

(四)同步审批。各相关窗口受理后,在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的协调下,进行同步审批。需要召开联审会议的,由市政务服务中心或主办窗口负责召集,联办窗口负责人参加。必要时可通知申请人列席会议。

(五)联合收费。对联合审批的建设项目涉及的政府性基金、行政事业性收费,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分阶段实行联合收缴。

(六)限时办结。各联办窗口在承诺时限内完成审批工作,并及时向市政务服务中心和主办窗口反馈审批结果。

第三章建设工程联合办理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八条立项审批阶段:

市发改委窗口为本阶段主办窗口,负责协调、督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项。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14个工作日。

(一)市工商局窗口:1日内出具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二)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提供用地规划设计条件。

(三)市国土资源局窗口:7日内完成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四)市环保局窗口:10日内完成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五)市地震局窗口:2日内完成建设项目抗震设防要求审定等。

(六)市国安局窗口:5日内完成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审批。

(七)市文物处窗口:5日内出具基本建设文物调查意见。

(八)市发改委窗口:3日内完成权限内立项审批(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类)或转报。

第九条建设用地审批阶段:

市国土资源局窗口为本阶段主办窗口,负责协调、督促规划局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项。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7个工作日。

(一)市规划局窗口:3日内完成用地规划许可;

(二)市国土资源局窗口:7日内完成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审批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第十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阶段:

市规划局窗口为本阶段主办窗口,负责协调、督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项。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10个工作日。

(一)市人防办窗口:5日内完成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及易地建设审批;

(二)市公安消防支队窗口:7日内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三)市发改委窗口:涉及政府投资项目的,7日内完成初步设计概算审批;

(四)市气象局窗口:5日内完成防雷装置设计审核;

(五)市安监局窗口:10日内完成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及职业病危害审查;

(六)市规划局窗口:7日内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一条施工许可阶段:

(一)供水、供电、供暖、燃气、广电网络等公共服务窗口:10日内同步完成现场查勘、配套工程设计;

(二)市人防办窗口:5日内办结防空地下室建设许可证;

(三)市城乡建设局窗口:5日内办结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竣工验收备案阶段:

市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协调督促建设、规划、消防、房管、城管、质监、安监、环保、人防、气象、地震、邮政等相关窗口对工程进行联合验收。各参与验收的窗口在验收结束后5日内出具验收意见,办理竣工备案手续。

第十三条在联合审批中,依法需要其他部门参加审批的,其审批事项纳入联合审批,按照承诺时限同步办理。

第四章企业登记联合办理程序及审批时限

第十四条市工商局窗口为企业设立登记的主办窗口,负责协调、督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项。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8个工作日。

(一)市工商局窗口:3日内核发工商营业执照;

(二)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3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审批;

(三)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2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第十五条市商务局窗口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审批的主办窗口,负责协调、督促相关窗口同步办理联办事项。

本阶段各相关窗口的总审批时限为12个工作日。

(一)市商务局窗口:2日内完成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及相关事项审批;1日内核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市工商局窗口:1日内完成企业名称预先核准;3日内核发营业执照;

(三)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窗口:即时办理组织代码证预赋码的发放;3日内完成组织机构代码证审批;

(四)市国税局、地税局窗口:2日内办结税务登记证;

(五)市外汇管理局:即时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基本信息登记、变更、注销。

第五章联合收费

第十六条市政务服务中心、市物价局、市财政局负责联合收费征收管理工作,联合收费服务窗口设在市政务服务中心财政局窗口。

第十七条联合收费项目:

(一)规划许可阶段的收费项目:征(土)地管理费、土地登记费、土地闲置费、测绘成果成图资料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等。

(二)施工许可阶段的收费项目: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散装水泥专项资金、建筑企业养老保障金等。

(三)竣工验收备案阶段的收费项目: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水资源费、城市污水处理费、城市道路占用挖掘费、非住房所有权登记费、环境监测服务费和排污收费等。

第十八条联合收费程序:

(一)申报受理。各执收部门窗口依据有关收费政策规定,核算出本部门应征收的收费金额,填制《菏泽市联合审批建设项目收费审核表》,盖章后交联合收费服务窗口受理。

(二)联合审核。联合收费服务窗口组织对各执收部门窗口提交的《菏泽市联合审批建设项目收费审核表》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加盖“菏泽市联合审批建设项目收费审核确认章”。未通过审核的,联合收费服务窗口签署意见退回执收部门窗口重新办理。

(三)一票收费。联合收费服务窗口向建设单位开具《山东省非税收入缴款书》,建设单位在市级政府非税收入代理银行办理缴费手续后,到有关执收部门窗口办理相关审批服务事项。

核算划解、返退结算、减免等按有关规定程序办理。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九条加强组织领导。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负责联合审批工作的组织领导,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编办、监察局、财政局、法制办、物价局等单位负责联合审批工作的实施。

第二十条全面落实“两集中两到位”。“两集中两到位”是联合审批工作顺利实施的基础和保障。必须按照《菏泽市优化行政审批服务工作实施方案》要求和市编办具体意见,全部落实到位。除因设施设备场地原因,经市优化营商环境领导小组批准外,所有具有审批职能的部门的所有行政审批服务事项和审批环节都必须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全程办理。要配齐配强审批服务科工作人员,整建制进驻市政务服务中心,全权负责本部门审批服务工作。

第二十一条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电子政务建设。加快市政务服务中心的硬件设备配套和软件系统提升,进一步开发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系统和网上审批系统,实现内外网对接和审批部门之间、市县(区)之间互联互通,为全面推行网上审批提供条件。

第二十二条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全面实行政务公开,凡涉及联合审批的项目,要印制专门的联合办理指南,公开流程,公开环节,公开时限、公开收费标准。认真推行服务承诺,各窗口必须严格按照承诺的审批时限,保质保量地办理联办事项,不得超过时限。确因特殊原因无法按时办结的,报市政务服务中心转报市政府批准。

第二十三条强化对联合审批工作的效能监察。进一步完善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网上全程监督。建立群众评议制度、举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在联合审批工作中,对无故不参加联审会议或不接受牵头部门和主办窗口协调的,推诿扯皮或不按本办法规定的流程、时限办理联办事项的,一经发现,由市监察局进行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的审批办理时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的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时间以及各行政机关上报上级行政机关审批的时间等。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办理时间中的“日”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第二十六条各县区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县区行政审批事项联合办理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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