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济政办字〔2009〕45号
颁布日期:2009-05-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9〕45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开展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以下简称“打非”)活动,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确保社会稳定,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庆云县重大烟花爆竹爆炸案件的情况通报》(鲁政办发明电〔2009〕58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从现在起到10月底,各级政府要迅速组织公安、安监、工商、质监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检查,从生产、销售、存储、运输等各环节入手,切实加大对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打击力度。对辖区内农村闲置房、出租房、养殖场、菜园屋及废弃的厂房、中小学校舍、砖瓦窑场等可能藏匿生产经营非法烟花爆竹的部位进行拉网式排查,不留死角。对重点乡镇、村庄要建立排查档案,确定专人负责,落实责任,严格监管。对有过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重点户、重点人,要确定专人盯靠,实行重点监管。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活动的,要坚决予以打击取缔。要依法从严处罚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加强烟花爆竹生产原材料和产品的监督管理

要全面加强烟花爆竹及其主要原材料生产、销售、储存、运输的监督管理,严格实行市外生产(供货)企业备案制度。凡发现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必须追根溯源,查清烟火药、引火线、氯酸钾、纸筒等主要生产原材料的来源和烟花爆竹产品的销售渠道,并顺线追查,打掉销售窝点,摧毁制贩网络。各级安监部门要将氯酸钾购买、销售、使用登记制度的执行情况,作为日常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依法从严处罚违规销售以及未按要求建立流向登记制度的氯酸钾生产经营企业。

三、强化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在认真做好“打非”工作的同时,切实强化对烟花爆竹从业单位的安全监管,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到实处。安监部门要对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一次全面检查,重点强化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治理“三超一改”工作;监督检查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严格按照许可核定的储存能力和经营品种储存、经营;严查烟花爆竹常年零售点安全条件、存放数量、经营规模及其周边安全距离,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要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安全许可证。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履行烟花爆竹公共安全职责,加强烟花爆竹运输、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管。各级质监部门要加强对获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企业的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的监督抽查,并对抽查不合格企业依法处理。各级工商部门要严把烟花爆竹从业登记注册关,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切实抓好烟花爆竹销售市场监管工作。各级供销社要加强所属批发经营企业的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省外生产(供货)企业备案制度,严禁销售非法产品。

四、建立烟花爆竹安全监管的长效机制

各级政府是本地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责任主体,各级安监、公安、工商、质监、供销等部门是烟花爆竹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各个环节监管的责任主体。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切实明确责任,高度重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进一步健全完善政府统一领导,公安、安监牵头负责,工商、质监、供销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打非”工作机制,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确保形成工作合力。烟花爆竹非法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县(市)区,要实行逐级分片包干的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将工作任务逐一分解落实。要充分发挥乡镇政府、村委会和安监办、公安派出所和工商所的职能作用,调动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治保员的积极性,使“打非”工作真正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人。对“打非”工作责任不落实、非法生产问题突出、发生烟花爆竹重大爆炸事故的,要依法从严追究相关负责人和责任人的责任。

五、营造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社会氛围

各县(市)区要把“打非”工作的宣传作为今年“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的重点,开展一次“打非”工作集中宣传活动。要充分利用报纸、电台、电视台、互联网等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大力宣传非法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社会危害,教育广大人民群众知法、懂法、守法。特别是烟花爆竹传统生产地区的县(市)区政府,要加大宣传力度,采取以案说法等生动有效的方式,把宣传工作做到村、做到户。要层层公布举报电话(市公安局举报电话:85979424-805),发动群众积极举报非法生产烟花爆竹违法犯罪线索,形成畅通有效的信息采集机制和良好的“打非”社会氛围。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九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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