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济宁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0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济宁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管委会,

市政府各部门,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现将《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实施。

济宁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一月四日

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为认真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加快服务业跨越发展的若干政策

的通知》(鲁政发〔2010〕80号)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经济

发展方式转变推进经济战略转型的实施意见》(济发〔2010〕14

号)精神,充分发挥服务业在调整产业结构、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中

的重要作用,促进全市服务业跨越发展,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

下政策。

一、放宽市场准入

1.凡国家法律法规未明令禁入的服务业领域,全部向外资、

社会资本开放,并实行内外资、内外地企业同等待遇。各类投资

者均可以独资、合资、合作等方式进入。

2.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未作规定的服务业企业登

记前置许可项目,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一律不予执行。除有特

殊规定的以外,服务业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连锁经营总部

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

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和核准经营范围手续。

3.对一般性服务业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除法律、行政

法规和依法设立的行政许可另有规定的以外,服务业企业出资一

律由企业投资人自行认缴。以知识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设立服

务业企业的,非货币财产出资比例最高可达企业注册资本的70%。

4.公司制服务业企业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

资本的20%,也不得低于法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其余

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

5.鼓励非公有制企业参与国有服务业企业的改革、改组、

改造。鼓励和引导民间资本进入金融服务领域,支持其扩大对金

融机构的持股比例,探索发展私募股权基金。

6.教育、文化广电、社会保障、医疗卫生、体育等部门对

本领域能够实行市场化经营的服务,研究提出放宽市场准入的具

体措施。

二、加大财税、价格政策支持

7.2011年至2015年,市级财政每年从预算中按照上年GDP

万分之一点五的比例安排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各县(市、区)

也要设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

8.落实好国家有关促进服务业发展的价格优惠政策,2010

年底前,服务业与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的同价政策必须

兑现。进一步完善峰谷用电管理办法,降低服务业企业用电成本。

9.每年向社会公布一次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

录,凡未列入国家、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的项目(含各类保证

金)一律取消。对服务业企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凡是收费标准

有上、下限幅度规定的(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惩罚性收费除

外),一律按下限额度收取。

10.对国内外金融机构来济宁新设立的区域总部和分支机

构,以及新成立的新型地方金融组织,由地方财政给予一次性奖

励。鼓励金融机构到县、乡设立分支机构,支持发展村镇银行、

小额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以及融资性担保机构等新型农村

金融机构和金融组织。制定完善对金融机构的奖励办法,对创新

金融产品、为地方经济发展和金融稳定作出突出贡献的金融机

构,由当地政府给予表彰奖励。对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缴

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

11.积极建立中小服务业企业贷款风险补偿机制,通过贴息、

补助或奖励等方式,对融资性担保机构、贷款银行给予风险补偿。

进一步提高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对个人新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的

最高额度提高到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发放

的小额担保贷款的最高额度提高到300万元。

12.自2010年1月1日起,对县及县以下依法登记设立的

服务业企业,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当地政府给予一定

的奖励。

13.国有服务业企业产权整体转让以及企业整体改制的,可

直接办理房地产权属变更手续,不视同交易行为。有关企业以无

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收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

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14.对大中型服务业企业之间兼并重组发生的审计、评估、

转让费用,各级财政可按实际发生额的一定比例给予补助。

15.支持事业单位改制。自2010年1月1日起,事业单位

人员领办、创办服务业企业的,3年内根据其缴纳的营业税,由

当地政府给予一定的奖励。

三、支持重点载体建设

16.加强重点服务业城区建设。2011-2012年,市财政将

省返还的上交省级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三项税收

增幅超过15%部分,全额返还有关县(市、区),重点用于支持

县(市、区)城区服务业发展。

17.支持重点服务业园区建设。加强15个重点服务业园区

规划建设,促进产业向重点园区集聚。2011-2015年,对省级以

上批准设立的重点服务业园区和济宁市城区实现的土地出让收

益,市级除按国家、省、市规定应计提的各类资金外,全部用于

土地收购储备、成本补偿和基础设施建设;重点服务业园区内建

设项目上缴的城市建设综合配套费,专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对

重点服务业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

18.支持服务业重大项目建设。每年确定一批服务业重大项

目,着力加以扶持。对重点服务业园区中的服务业建设项目,同

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纳入省、市服务业重大项目计划,给予用地和

资金扶持。对总投资5亿元以上、吸纳就业能力强、税收贡献大

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和城市综合体建设,一事一议予以研究支持。

每年安排部分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作为服务业重大项目前期工

作经费,策划一批带动性强的服务业重大项目,完善项目前期工

作,推动项目加快落地实施。

19.推动更多的服务业企业成为后备上市企业,并享受规定

的优惠政策。积极引进带动力强、影响力大的国内外知名服务业

企业,各县(市、区)要为大企业入驻积极提供良好的载体条件,

规划部门要为大企业实施重点项目积极做好规划服务工作。服务

业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我市产业发展基础和实际情况,在世界

500强和中国100强服务业企业范围内排出需要引进的重点企业

名单,主动上门招商,并协调有关部门、县(市、区)分别做好

企业设立代办服务和落地工作。

四、保障土地供应

20.对列入国家、省、市“十二五”服务业发展规划的重点

服务业园区、重点服务业项目新增建设用地,优先安排年度用地

计划指标。积极申报省级重点服务业项目,争取土地点供支持。

在编制和实施土地供应计划时,要根据服务业发展需要,逐步提

高服务业用地比例,尤其要向生产性服务业倾斜。对服务业项目

用地,属于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可以采取划拨方

式供应,对属于依法应当出让的土地,可以适当缩短出让年限,

也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应,以降低服务业发展的投入成本。

21.服务业项目利用存量建设用地,优先办理建设用地供地

手续。地块使用要坚持先定功能后开发的原则,并事先征求当地

政府的意见。鼓励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传统商业街等存量

房产兴办信息服务、研发设计、创意产业、体育休闲等现代服务

业,或吸引研发设计、建筑设计、咨询策划、文化传媒和时尚消

费等文化创意产业落户。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可以利用已

取得的非服务业建设用地使用权,经依法批准后新办服务业,对

非经营性用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

依法出让。

22.对引入的服务业总部企业及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用地,

可优先办理规划和建设用地手续。

23.城区、旅游度假区及各类开发区规划确定的商业、酒店、

文化娱乐等公共服务设施和旅游接待设施用地,不得擅自改作他

用。在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利用荒地、荒

滩、煤矿塌陷地等可以开发利用的土地开办服务业项目。

五、加大技术支持

24.加大对现代服务业共性技术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重大项

目扶持力度。对重点服务业企业提出的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的

技术和产品给予支持。

25.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

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

产成本的150%摊销。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和科技企业孵化

器,在国家规定期限内,对其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26.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服务外包企业,

符合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规定的,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六、推动服务外包

27.大力发展国际服务贸易,特别是国际服务外包产业,支

持济宁高新区建设国家、省级服务外包基地,支持外包企业通过

联合、兼并、股权置换等方式做大做强。

28.服务外包企业取得相关国际认证,包括当年获得国际认

证或认证升级、随后两年维护并进一步完善该项认证,取得每级认

证后可申请资金补助;补助金额原则上不超过认证费用的50%,最

高不超过50万元。国际认证包括: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

认证、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认证、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

认证、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BS7799)认证、IT服务管理

(ISO20000)认证、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认证等。

29.对服务外包企业当年提取并实际使用的职工教育经费,

在不超过允许税前列支的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内,可在企业

所得税税前扣除。

七、强化人才支撑

30.培养服务业人才。围绕服务业重点产业发展,规划建设

10个服务业实训基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土地采取划拨

方式供应,由民间投资兴建的,城市配套费享受与公办学校同等

的优惠政策。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所属公共就业(人才)服务

机构为城乡求职者提供免费服务。

31.有计划地在高等院校和中职学校增设服务业紧缺专业,

扩大招生规模;加强服务业人才的继续教育,充分利用各类教育

培训机构开展服务业技能型人才再培训、再教育。

32.将服务业领域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问题列入市引入海内外

高层次人才专项资金等财政性人才发展奖励资金重点扶持范围。

对外籍服务业高层次人才个人在境内取得的住房补贴、搬迁费、

探亲费、子女教育经费等,按国家税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对

金融企业高管人员,根据其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给予适当奖励。

33.引进文化创意、工业设计、现代物流、金融商务、营销

管理和软件与信息服务等高级专业人才。加大吸引在国外著名服

务业机构从业的留学人才和外籍人才来我市领办、创办服务业企

业的政策扶持力度,积极为企业赴国内外引进服务业高端人才搭

建平台、做好服务,并给予适当资金补助。对个人获得省政府、

国务院部委及以上单位科学技术奖取得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

税;对报经省政府、国务院部委或国务院认可后发放的对优秀博

士后、归国留学人员、山东省特级专家等高层次人才和优秀人才

的奖励,免征个人所得税。引进国家级科研机构、国家重点高校、

海外知名大学、世界500强企业的高级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

层次服务业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

经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做出突出贡献

的服务业人才,根据其实际贡献给予资助和补贴。鼓励以智力资

本入股或参与分红。各级政府要在服务业高端人才密集的区域建

立人才工作服务站,帮助解决各种困难和问题。

34.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返乡农民工、失地农民、自主

创业退役军人、残疾人等创办服务业企业可免费参加创业培训,

对符合规定的,可享受一次性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

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各类行政事业性收费。其中,

创办家庭服务业企业的,免收期限延长至5年。

35.对为登记失业人员开展家政服务等便民利民职业培训和

职业介绍的机构,符合政策规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和职业

介绍补贴。

36.对符合条件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服务企业中

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新增加

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就业困难人员,办

理就业登记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

险费的,经审批后,按实际招用人数,3年内给予定额依次扣减

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同时

给予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最

低缴费基数(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和失业保险),个人缴纳部分

仍由个人负责,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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