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东省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临政办发〔2010〕11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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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临
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管委会,临沂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临沂临港产业区管委会:
为进一步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合理利用文物资源,促进经
济文化强市建设,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文物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进一步增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的自觉性
我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有文物古迹4000余处、馆
藏文物40000余件,是文化遗产资源大市。多年来,各级各有
关部门高度重视,认真做好文物保护、管理、宣传和行政执法
工作,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但是,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和
农业现代化进程的加快,文物保护方面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
的问题:由于过度开发和不合理利用,部分文物古迹遭到破坏;
一些地方和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忽视文物保护,造成文物损毁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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件时有发生;盗窃文物和盗掘古遗址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没有得
到有效遏制等。因此,加强文物保护工作刻不容缓。各级各有
关部门要从对国家、历史和人民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文
物的重要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切实承担起法律赋
予的责任,全面做好文物保护工作。
二、搞好普查,全面做好文物保护基础性工作
要大力推进第三次文物普查工作,确保到2011年底全面完
成普查工作任务。要通过文物普查,进一步掌握我市不可移动
文物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
为准确判断文物保护形势、制定文物保护政策和规划、有针对
性地采取保护措施和合理利用文物资源提供科学依据。要建立
完善县、乡、村三级文物保护网络,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
护单位的历史文化遗存,及时进行登记、建档,建立完备的保
护记录档案。要认真做好馆藏文物的登记、建档、建卡和数字
化工作,逐步建立完整的可移动文物资源档案数据库。
三、严格审批,切实做好工程建设中的文物保护工作
本着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经济建设的原则,妥善
处理文物保护与经济建设的关系。开展工程项目建设,要坚持
尽可能避开文物保护区、先行文物调查和文物勘探的原则,依
法落实联合审批制度。工程项目立项选址前,事先应征求同级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的论证意见;凡涉及不可移动文物的,建设
单位应事先确定保护措施,列入可行性研究报告,依据文物级
别,报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否则,发展改革部门不得立
项,建设管理部门不得批准施工;确实需要在文物保护范围内
进行工程建设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事先须确定保
护措施,依法履行报批手续。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现文物埋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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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当地文物、公
安行政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文物安全。
四、合理利用,充分发挥文物资源的社会功能
要高度重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基础设施建设,认真做好博
物馆、纪念馆的免费开放工作,充分发挥其传播先进文化的重
要作用。鼓励企业和个人兴办富有特色的行业博物馆、私人博
物馆、纪念馆等,不断丰富和完善全市博物馆体系。以文物资
源为依托,大力发展文化服务业。对有发展潜力和前景的文物
名胜区,文物、旅游等部门要统筹规划,健全完善文物保护措
施,抓紧整修开放。已建成或拟建的文物景区,要注意保护或
恢复其历史风貌,加强环境治理和美化,打造文化旅游精品,
促进文物保护、旅游、经济协调发展。要坚决禁止对文物资源
的无序、过度、破坏性的开发和利用。凡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
利用项目,须经同级文物行政部门论证、审核;国有文物保护
单位,不得作为企业资产经营。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改变文物保
护单位管理体制或隶属关系和用途,确需改变的,必须依法获
得批准。
五、依法监管,确保文物安全
要坚持把依法监管作为保证文物安全的重要手段,规范执
法程序、加大执法力度,重点查处破坏文物的法人违法案件,
依法追究当事人和责任人的行政或法律责任。公安机关应在重
点文物收藏单位和文物犯罪多发地区,加强治安巡逻,适时开
展治安清查,及时消除犯罪隐患;对发生的文物犯罪案件,及
时组织力量侦破,严厉打击各类文物犯罪活动;要依据《企业
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对文物单位拟定治安保卫重点单
位级别,监督、指导文物保卫单位建立和完善治安保卫机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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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依法加强对文物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检查、监督和指导,
及时化解安全风险和防范漏洞,确保文物安全。
六、加强领导,为文物保护工作提供保障
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将文物保护列入重要
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强
化措施,狠抓落实,扎实推进文物保护工作。要建立领导挂帅、
有关部门密切配合的文物保护工作机制,协调处理文物保护中
的重大问题,研究制定有关政策措施,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落实。
要明确文物保护部门,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考核和监督体系,
进一步落实文物保护责任。各有关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明确职责,
协作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搞好文物保护工作。要
加强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建设,强化教育与培训,提高综合素质
和业务技能,为做好文物保护工作提供坚强保障。
二〇一〇年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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