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政办发〔2014〕3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国家、省属驻日照各单位:

《“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日照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人才观,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推进我市社会工作专业人才队伍建设,提高社会工作的社会认知度和影响力,创造社会工作专业人才成长的良好社会环境,发挥其在社会管理与创新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更好地为建设和谐日照、加快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根据省政府办公厅《“齐鲁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办法》(鲁政办发〔2013〕27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日照和谐使者”,是指为日照市社会工作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具备专业社会工作知识和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丰富实践经验,在基层直接从事社会工作服务活动,起到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并得到社会认可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三条“日照和谐使者”的选拔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重点从基层一线的城乡社区、社会服务类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中选拔产生。

第四条“日照和谐使者”每2年选拔1次,每次不超过20人,管理期限为4年。

第五条“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由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市委组织部、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计生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残联等部门、单位组成“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市民政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第二章选拔范围和条件

第六条“日照和谐使者”从以下在社会工作一线岗位、直接从事社会专业服务工作的人员中选拔:

在我市社会福利、社会救助、慈善事业、社区建设、婚姻家庭、精神卫生、残障康复、教育辅导、就业援助、职工帮扶、犯罪预防、禁毒戒毒、矫治帮教、人口计生、纠纷调解、应急处置等领域,坚持“助人自助”宗旨,综合运用专业知识、技能和方法,为有需要的个人、家庭、群体、组织和社区提供专业社会服务,协调社会关系,预防和解决社会问题,恢复和发展社会功能,推动社会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的优秀社会工作人才。

第七条“日照和谐使者”的选拔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热心公益事业,热衷服务社会,群众公认度高,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

(二)能够熟练运用社会工作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行业管理规定,具备丰富的社会工作专业经验。

(三)能够综合运用各种社会工作方法,为服务对象提供专业服务,处理各类复杂问题,为所在单位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

(四)在社会工作领域享有较高声誉,社会关注度高,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具有示范带动作用。

(五)从事社会工作5年以上。

上述人员,取得助理社会工作师以上职业水平证书的,同等条件下优先评选。

第三章选拔方法和程序

第八条各区县要建立优秀社会工作者选拔管理制度。“日照和谐使者”人选按照“自下而上、好中选优、逐级推荐”的原则,由区县和市民政、司法等行业主管部门从本区县、本行业所属单位优秀社会工作人才中推荐,经公示后上报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

第九条推荐申报“日照和谐使者”需呈报以下材料:

(一)《“日照和谐使者”申报表》。

(二)2000字左右的事迹材料。

(三)申报人职业水平证书、社会工作专业技术成果(案例)、获奖情况等证明材料。

(四)区县或者市行业主管部门的推荐报告。

第十条市民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报送的人选进行初步审核,组织有关专家对人选进行综合评审、考察、公示后,提出人选名单,提交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一条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日照和谐使者”名单,经公示后报市政府命名,并颁发证书。

第四章待遇

第十二条“日照和谐使者”在管理期间,每人每月享受市政府津贴800元,每年发放一次。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与“齐鲁和谐使者”津贴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三条“日照和谐使者”名单纳入日照市高层次人才库,市里每年组织部分“日照和谐使者”参加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培训及考察、咨询等活动。

第十四条推荐优秀人选参加“齐鲁和谐使者”的选拔,优先推荐为劳动模范人选等。市里每年组织对高层次人才进行健康查体时,安排“日照和谐使者”参加。

第五章管理

第十五条充分发挥“日照和谐使者”的示范带动作用。“日照和谐使者”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负责建立“日照和谐使者”档案,实行目标管理,制定年度、管理期工作目标,定期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价工作业绩和落实待遇的重要依据。管理期满后,符合条件的可继续参与选拔。

第十六条在不同行业(领域)建立“日照和谐使者”工作站,组织“日照和谐使者”开展社会工作专业知识培训,承担社会服务任务,开展业务交流、工作展示等活动。

第十七条“日照和谐使者”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内不再从事社会工作的,或调往市外的,可继续保留“日照和谐使者”称号,不再享受相关待遇。在管理期内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或因个人过失给国家、集体、群众造成损失和严重后果的,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日照和谐使者”的,经选拔管理工作办公室核实,报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取消其称号,停止相应待遇。

第十八条加强对“日照和谐使者”的宣传。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广泛宣传社会工作者在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等方面作出的积极贡献,营造“日照和谐使者”发挥作用的良好舆论环境和社会氛围。

第六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0日。

日政办发〔2014〕31号(和谐使者).pdf

http://www.rizhao.gov.cn/uploadfile/201502/2015020302290681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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