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1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编制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字〔2014〕7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国家级开发区管委,南海新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和省政府办公厅通知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下简称年度报告)编制工作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年度报告编制工作

各级各有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回顾和总结2014年实施《条例》和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国办发〔2014〕12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当前全省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点的通知》(鲁政办发〔2014〕22号)、《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当前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威政办字〔2014〕55号)的有关情况,如实反映本辖区、本部门、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查找存在的问题与不足,分析原因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

各区市(含国家级开发区、南海新区,下同)政府(管委)要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开工作,并认真组织编制和公开本级政府的年度报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要认真做好本部门、单位的年度报告编制和公开工作,并组织和指导所属公共企事业单位做好年度报告的编制和公开工作。

各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牵头部门和责任部门要在年度报告中认真总结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各级政府年度报告应包括部署推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及辖区内所有具有公开义务单位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公共企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年度报告应包括所属相关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情况。

二、规范完善年度报告的内容

2014年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概述;

(二)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和制度建设情况;

(三)发布解读、回应社会关切以及互动交流情况;

(四)重点领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情况;

(五)主动公开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平台建设情况;

(六)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办理情况;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

(八)因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九)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及监督检查情况;

(十)所属事业单位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措施和落实情况;

(十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

(十二)需要说明的事项与附表。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以文字为主,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同时应丰富相关图片、图表等多种表现形式。报告中统计数据的时间为2014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年度报告要做到格式规范、内容全面、数据详实。

三、依法按时发布年度报告

要充分发挥政府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第一平台作用,确保在2015年2月15日前,通过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发布2014年的年度报告。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的年度报告要在本行政机关或者本级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镇级政府的年度报告要在本级或者上级政府门户网站的政府信息公开专栏公开,并可通过政务公开栏、宣传册、广播等多种形式向所辖村(社区)群众公开。

各区市政府(管委)及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于2015年1月31日前,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及填写好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纸质件(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报送至市政府办公室信息公开科,同时将电子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电子版采用Excel格式)通过党政电子专网上传至专网邮箱:[email protected](联系人:杨子刚;联系电话:5218070)。公共企事业单位数据由主管部门统一录入并上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单位在采集数据时,要做好存档、备案工作,确保每一个数据来源可追溯、真实性可确认。统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举报投诉等情况,应与本级法制、监察部门及法院沟通确认,确保统计数据准确一致。市政府办公室将对报送数据进行抽查,如发现报送的统计数据有误,将责成相关单位予以纠正;对于因工作不负责任导致报送情况出现严重失实的,将予以通报。

附件:1.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2.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部分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3.部分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数据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单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2月17日

附件1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统计表

(年度)

统计指标

单位

统计数

一、主动公开情况

(一)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相同信息计1条)

其中: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

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

1.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

2.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

3.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

4.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

5.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一)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同方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计1次)

(二)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回应解读的情况

1.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

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其中: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

3.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

4.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

5.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一)收到申请数

1.当面申请数

2.传真申请数

3.网络申请数

4.信函申请数

5.其他形式

(二)申请办结数

1.按时办结数

2.延期办结数

(三)申请答复数

1.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

2.同意公开答复数

3.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

4.不同意公开答复数

其中:涉及国家秘密

涉及商业秘密

涉及个人隐私

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

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

6.申请信息不存在数

7.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

8.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

四、行政复议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五、行政诉讼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

(二)被依法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六、被举报投诉数量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

(二)被纠错数

(三)其他情形数

七、向图书馆、档案馆等查阅场所报送信息数

(一)纸质文件数

(二)电子文件数

八、开通政府信息公开网站(或设立门户网站信息公开专栏)数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门户网站

(二)县(市、区)政府门户网站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门户网站

九、市政府公报发行量

(一)公报发行期数

(二)公报发行总份数

十、设置政府信息查阅点数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

(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一、查阅点接待人数

(一)市政府及其部门

(二)县(市、区)政府及其部门

(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十二、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万元

十三、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

(二)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

(三)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

1.专职人员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2.兼职人员数

(四)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

护等方面的经费)

万元

十四、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一)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

(二)举办各类培训班数

(三)接受培训人员数

人次

(注:各子栏目数总数要等于总栏目数量)

单位负责人:审核人:填报人:

联系电话:填报日期:

附件2

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情况部分

统计指标填报说明

一、主动公开情况。

1.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统计年度内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按条计算。凡公文类政府信息,1件公文计为1条,部分内容公开的公文也计为1条。其他政府信息,1份完整的信息(或其中部分公开的信息)计为1条。

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数不重复计算。通过不同渠道和方式公开的同一条政府信息计为1条信息;部门联合发布的信息以牵头制作该信息的部门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信息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2.主动公开规范性文件数:指主动公开的规范性文件总条数。

3.制发规范性文件总数:指制发规范性文件总件数,应为主动公开数和未主动公开数的合计数。

4.政府公报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政府公报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5.政府网站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各级政府网站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6.政务微博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7.政务微信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信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8.其他方式公开政府信息数: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其他方式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总条数。

二、回应解读情况。

9.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指回应涉及本单位职责的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的次数。

回应公众关注热点或重大舆情数不重复计算。以多种形式回应同一热点或舆情的计为1次回应;联合发布的回应情况以回应该热点或舆情的牵头负责单位为填报单位;各单位转载、转发的回应情况不计入本单位统计数量。

10.参加或举办新闻发布会总次数:指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或举办的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1.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而参加各类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等的总次数。

12.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有关负责同志或新闻发言人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3.主要负责同志参加政府网站在线访谈次数:指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为解读政策、回应社会关切、引导舆论在政府网站接受在线访谈的总次数。

14.政策解读稿件发布数:指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发布会、媒体通气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政策解读稿件的总篇数。

15.微博微信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官方政务微博、微信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16.其他方式回应事件数:指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等其他方式回应的热点事件总次数(同一事件多次回应计为1次)。

三、依申请公开情况。

17.收到申请数:指收到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总件数,申请应为书面形式或数据电文形式(应等于当面申请数、传真申请数、网络申请数、信函申请数4项之和)。

18.当面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到承担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受理点提出申请的件数。

19.传真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0.网络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网上提交申请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1.信函申请数: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信函邮寄方式提出申请的件数。

22.申请办结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办结的总件数(应等于按时办结数和延期办结数2项之和)。

23.按时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4.延期办结数:指根据《条例》规定,在延长的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的件数。

25.申请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提申请的答复的总件数(应等于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同意公开答复数、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不同意公开答复数、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申请信息不存在数、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8项之和)。

26.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属于已主动公开范围的,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方式和途径的答复件数。

27.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28.同意部分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同意部分公开的答复件数。

29.不同意公开答复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作出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0.涉及国家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国家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1.涉及商业秘密: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商业秘密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2.涉及个人隐私: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涉及个人隐私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3.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4.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是《条例》所指政府信息的答复件数。

3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而不同意公开的答复件数。

36.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的答复件数。

37.申请信息不存在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答复件数。

38.告知作出更改补充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因申请内容不明确,告知其作出更改、补充的答复件数。

39.告知通过其他途径办理数:指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告知其应通过咨询、信访、举报等其他途径办理的答复件数。

四、行政复议情况。

40.行政复议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且被复议机关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1.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2.被依法纠错数:指已办结的行政复议申请中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3.其他情形数:指行政复议申请中除已办结的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五、行政诉讼情况。

44.行政诉讼数量: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单位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且被法院受理的件数(应为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被依法纠错数、其他情形数3项之和)。

45.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指法院判决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件数。

46.被依法纠错数:指法院判决或裁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责令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件数。

47.其他情形数:指除维持具体行政行为或者驳回原告诉讼请求数和被依法纠错数以外情形的件数。

六、被举报投诉情况。

48.举报投诉数量:指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收到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相关举报或投诉,且予以受理的件数。

七、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

49.依申请公开信息收取的费用:指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收取的检索、复制、邮寄等费用总金额。

八、机构建设和保障经费情况。

50.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专门机构数:指按照《条例》规定确定承担政府信息公开日常工作的专门机构个数。

51.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点数:指按照《条例》要求设置的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查阅的场所总个数。

52.从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数:指具体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人员人数(应为专职人员数和兼职人员数2项之和)。

53.专职人员数:指专门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不包括政府公报及政府网站工作人员数)。

54.兼职人员数:指在承担其他工作的同时承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工作人员人数。

55.政府信息公开专项经费:指行政机关为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而纳入财政预算的专项经费(不包括用于政府公报编辑管理及政府网站建设维护等方面的经费)。

九、政府信息公开会议和培训情况。

56.召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数:指召开涉及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工作会议或专题会议的次数。

57.举办各类培训班数:指围绕政府信息公开业务举办的各类短期、中期、长期培训班次数。

58.接受培训人员数:指到政府信息公开业务培训班接受培训的工作人员人次数。

除特别说明外,报表中如没有需填报的数据,则填“0”;涉及费用或经费的数据按“四舍五入”原则保留两位小数。

附件3

部分由主管部门汇总上报数据

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名单

一、事业单位。

文登师范学校、威海艺术学校、招生考试办公室、教研中心、特殊教育学校、威海工业技术学校、威海一中、威海二中、威海三中、威海四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中小学生校外实践基地。(由市教育局负责汇总上报)

社会福利院、福利彩票销售管理中心、慈善总会、公墓管理处、救助管理站、儿童福利院、社会救助中心。(由市民政局负责汇总上报)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社保服务中心、专业技术职务评审中心、人事考试中心、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汇总上报)

土地储备中心、土地开发整理中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汇总上报)

建管处、市政处、园林局、燃气热力处。(由市城乡建设委负责汇总上报)

运管处、交通监察支队。(由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汇总上报)

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农业环境保护站。(由市农业局负责汇总上报)

渔政渔港监察支队、海监支队、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由市海洋与渔业局负责汇总上报)

群众艺术馆、图书馆、博物馆。(由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负责汇总上报)

市立医院、文登中心医院、中医院、妇女儿童医院、疾控中心、卫生监督所、卫生学校、经区医院、传染病医院。(由市卫生计生委负责汇总上报)

环境监察支队、环境保护监测站。(由市环保局负责汇总上报)

食品药品质量监督所。(由市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汇总上报)

价格检查局。(由市物价局负责汇总上报)

物业办、房地产交易市场管理处。(由市住房保障房产管理局负责汇总上报)

二、企业单位。

公交公司、威海热电集团、第二热电集团、港华燃气。(由市国资办汇总上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