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枣庄市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东省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5-03-0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人民银行枣庄市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枣政办字〔2015〕5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枣庄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各大企业:

市人民银行《枣庄市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枣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2日

枣庄市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实施方案

中国人民银行枣庄市中心支行

为进一步优化全市社会信用环境,改善小微企业和“三农”金融服务,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基本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政府推动、各方联动,统筹规划、分步实施,积极创新、注重实效的原则,以信用信息服务为基础,以建设全市征信数据库和推广应用省域征信服务平台为支撑,以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为抓手,综合运用各种资源和措施,有重点、有步骤地推进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符合小微企业和“三农”特点的信息采集、信用培育、信用评价、成果应用、融资服务和政策扶持体系。

二、工作目标

(一)建设市级征信数据库。利用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开发的农村(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系统,建立全市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在薛城区小微企业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2015年在全市开展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实现枣庄辖区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信息全部入库。在台儿庄区农村信用体系试验区建设的基础上,2015年在全市全面开展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具备条件的区(市)要争取在2015年底将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息全部入库。

(二)推广应用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组织引导商业银行接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积极利用平台信息开展信用评价,依法对外提供平台信息查询服务,逐步扩大数据库的应用范围。

三、工作任务

(一)小微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1.建立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农村(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遵循统一的信息标准和技术规范,全面采集小微企业的银行和非银行信用信息,建设集信用信息采集、信用等级评价、信用档案管理、信用信息查询、企业融资统计等功能于一体的小微企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实现信贷、税收、环保、产品质量、社保缴纳、公共事业缴费、行政处罚等各类信用信息的汇总和定期更新,搭建枣庄市小微企业信息数据库共享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互通共享。

2.创新小微企业信用评价机制。探索引入社会评级机构,与银行内部评级相结合,研究制定符合小微企业特点、融财务指标与非财务指标于一体的信用评价指标体系,按照市场化原则推动评级机构为小微企业评定信用等级。推动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等以市场化需求导向,利用小微企业数据库,建立符合小微企业特点的评分体系,持续推进小微企业信用评分。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将信用等级高的小微企业纳入小微企业融资储备库,优先获得融资支持,优先享受政府风险补偿等优惠政策。政府有关部门对纳入储备库的企业,在市场准入、监管、资金补贴等方面应给予政策性激励,对失信企业予以联合惩戒。

(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程

1.建立农户和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农村(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系统,做好农户和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用信息采集和更新工作,并依托金融机构等各方力量,及时将采集到的信息加载到农村(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

2.持续推进农村地区信用评定。依托农户和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用信息档案,推动建立包括政府相关部门、金融机构、中介机构等多方参与的信用评定组织与工作机制,全面推行区(市)、镇(街)、村三级评价办法,实现评价指标、评分标准、操作流程的统一。联合枣庄农商银行,积极开发上线《农户信用自动评分(评级)系统》,实现对农户信用的自动评分(评级)。

3.健全激励约束机制。指导金融机构查询使用农村(小微企业)征信数据库,将评价结果与信贷支农相结合。协调有关部门出台优化资产定价、加大信贷支持、增加财政扶持等相关配套政策,实现信用评价成果的转化,充分调动农户和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参与信用评价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发挥示范带动效应。在农村信用评价的基础上,深入开展“信用户、信用村、信用镇(街)”创建活动,制定创建标准,明确创建程序,采取张榜公布、授牌发证的方式,形成良好的信用示范效应。

(三)信用体系建设成果应用

1.应用于社会治理。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逐步将信用产品应用纳入工作流程,在对社会行为主体(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等)进行管理、考核、评价和奖惩等社会治理时,使用信用产品。企业信息主要应用于企业进行招投标、项目评审、行政许可、实施优惠补贴政策、各种评比等活动。农村信息主要在对农户、农村新型经济主体进行惠农补贴等社会经济活动的有关领域参考使用。

2.应用于金融机构。主要用途包括银行授信、发放贷款、签发承兑汇票、办理信用卡等,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融资性担保公司提供担保,证券公司开立信用账户,保险公司办理保险业务等。

3.应用于其他方面。如企业间商业往来信用评价;依托第三方信用评价机构对信用信息进行加工整理,制作信用评级产品等。

四、实施步骤和重点

从2015年3月起,力争用2—3年的时间,完成全市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每年年底对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进行推进督导,对信用信息征集质量高、结果应用广泛、取得明显成效的单位,将采取适当方式进行通报表彰。

(一)信用信息征集

市人民银行在筛选全市有信贷需求的小微企业名单的基础上,制作小微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模板;根据外贸企业的特征,建立特色数据项,制作外贸型企业信用信息采集模板,一并发给政府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政府有关部门填写公共缴费信息、行政奖励、行政处罚、产品认证等非银行信息,金融机构根据模板要求填写包括基本信息在内的银行信贷信息,报市人民银行。市人民银行通过与政府相关部门签订信息合作协议等方式,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实现信息持续更新。

市人民银行建立农户和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用信息采集指标体系和模板,以入户采集的方式,以行政村为单位,采集有信贷需求的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用信息,建立农户和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用档案。保持信息持续更新,完善信用信息的共享机制。

(二)推广应用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将前期采集到的小微企业(含外贸型企业)、农户、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用档案,集中进行核对、整理和录入,实现档案的电子化,并加载到小微企业、农村征信数据库。组织辖区内商业银行积极接入省域征信服务平台,将查询平台信息纳入信贷审批流程。随着平台应用范围的扩大,组织其他有信贷业务的机构、有需求的政府部门接入平台查询信用信息。

(三)健全政策支持体系

1.推动政务信息公开。推动政府部门按照《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切实加强政务信息公开,为市场机构、其他部门征集信息、提供信息服务奠定基础,建立健全小微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等的信用记录。

2.完善政策支持措施。推动政府部门制定以信用评定为基础的小微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政策支持措施,在资金、技术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基金,给予小微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信贷贴息与风险补偿。引导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投入。推进融资担保和再担保体系建设,发挥担保等中介机构的信用增进作用,提高信贷的可获得性。

3.构建信贷激励机制。引导金融机构加强对信用信息的应用,以健全制度、优化流程、创新产品和改善服务为重点,建立针对小微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的信用评审机制,对信用好的小微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可在授信、利率、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

(四)健全信息共享应用制度

1.完善金融机构信息服务。通过在线网络联通、报表与报告等方式,将小微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的信用信息、信用评级(分)结果、分析报告等向金融机构通报,支持金融机构更有效地管理信用风险。

2.强化政府部门信息服务。通过报告、报表等方式动态跟踪政府部门的信息需求,为各级制定政策措施提供信息参考。

3.做好对社会的信息公布。建立信用信息通报制度,通过网络或新闻媒体向社会公布小微企业和“三农”发展信息。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领导、相关部门参与的组织协调机制。各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负责本区(市)、本部门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组织实施,在人、财、物等方面给予支持和保障,确保各项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开展。

(二)强化政策支持。发改、财政、税务、工商等部门要研究制定激励守信的优惠政策和惩治失信措施,对业务范围内形成的信用信息,要主动共享、集成利用,促进信用环境不断优化。各金融机构要进一步完善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和技术手段,灵活运用贷款政策,创新小微企业、农户及农村新型经济主体的贷款方式,切实加大对小微企业和“三农”的信贷投入。

(三)严格监督检查。各级有关部门要把小微企业和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纳入重要工作内容,形成区(市)、镇(街)、村三级工作责任体系。市人民银行会同有关部门定期督查通报各单位工作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按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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