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1-12-2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了加强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事故隐患,防范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的通知》(发改投资〔2003〕1346号)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36号)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现就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建设项目安全监管工作

(一)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的法律规定,是从源头上防范事故隐患,保障安全生产的重要基础性工作。近年来,一些建设项目没有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审核和验收,生产条件不符合安全标准规范,达不到安全生产要求,尤其是相当数量的中小企业,由于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未落实,安全生产源头管理缺失,导致大量安全隐患存在,有的甚至造成安全条件先天不足,很难得到有效治理和整改,极易导致事故发生,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影响转型跨越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有损党和政府的声誉和形象。因此,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进一步提高认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按照国家、省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加强和规范监督管理,确保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二、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责任

(二)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配套建设的责任主体,对建设项目安全管理依法承担主体责任,应当严格执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规定,确保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投资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切实保障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三)建设单位应当依法设置专职的安全监管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监管人员,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定期组织隐患排查并建立台账,对从业人员和特殊工种人员进行全员培训,特殊设备定期检测检验,为作业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制定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按规定缴纳安全风险抵押金、足额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

(四)建设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其标准,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地质勘察、主体工程设计、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评价、安全设施施工、工程监理。

(五)勘察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对建设项目的地形、地质和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分析评价,查明建设场地和有关范围内的地质地理环境特征和岩土工程条件,出具建设项目地质勘察报告,对建设项目地质勘察结论的真实性负责。

(六)设计单位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以及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并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的设计以及安全技术措施负责。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如需对原主体工程设计或安全设施设计、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批部门审查;未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七)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检测检验机构应当依据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编制评价报告,并对建设项目评价、预评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

(八)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或者备案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施工质量负责。

(九)工程监理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安全标准对经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项目施工进行监理,并对其作出的监理结论负责。

三、规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审查程序

(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全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

(十一)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由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有关审查程序,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二)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十三)建设单位在报批项目前应当对建设项目设立的安全生产条件和职业危害程度进行初步分析论证,形成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并填报《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申报表》,建设单位呈报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凡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报告备案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组织施工。

(十四)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依法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和职业卫生评价机构,对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预评价。

(十五)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依法委托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依据安全预评价和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

(十六)建设项目建成后,建设单位必须组织试运行(生产、使用),试运行(生产、使用)前应当编制试运行(生产、使用)方案。

(十七)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前,应当依法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十八)建设项目按行业分为许可和备案两类企业:

1、许可类企业:

非煤矿山,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等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安全设施验收评价报告均要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审批,并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竣工验收。

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在试运行(生产、使用)前,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未进行备案的,建设项目单位不得组织试运行(生产、使用)。

2、备案类企业:

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和商贸等行业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均须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建设项目在竣工投入生产或使用前,由建设单位报有关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除上述建设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专篇和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有关主管部门一并予以审查验收,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九)对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未经审核同意的,不得立项建设。对职业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交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专篇进行审查,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施工;并在竣工验收前,应当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二十)建设项目“不论企业性质、规模大小、投资多少和隶属关系”,凡是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并履行备案审批相关手续的,相关职能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四、齐抓共管,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

(二十一)市、县两级发改、经信、安监、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资源、工商等部门应当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纳入本部门建设项目管理程序,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落实建设项目安全监管责任制,坚持“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加强部门协调配合,提高部门联审效能,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杜绝非法违规建设项目,遏制事故的发生。

(二十二)建设项目设立未经安全审查合格的,投资主管部门不予立项,设计单位不予设计;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计未经审查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有关部门一律不予以施工许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未验收合格的,有关单位不得组织总体竣工验收;凡未取得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批复或备案手续的,工商行政部门不得办理企业营业执照。

(二十三)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乡(镇)人民政府和市级各职能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的监督管理,加大执法监管力度,对所辖区域内的生产经营性建设项目开展不间断的专项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晋城市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要求,由市安委办牵头组织各成员单位,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联合执法专项督查,认真查找和解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凡未按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和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的,有关部门要责令建设单位限期补办;对逾期不办或拒不执行有关部门执法指令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停止建设、停产停业整顿、行政罚款等处罚;造成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晋城市人民政府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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