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颁布单位:山西省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1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及驻市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畜禽屠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畜禽屠宰管理工作的通知》(晋政办发〔2011〕76号)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肉品质量管理,确保全市人民吃上“放心肉”,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切实加强源头治理

一是规范屠宰行为。给畜禽(指猪、牛、羊、鸡,下同)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是以次充好、以少充多的欺诈行为,是给肉品进行非法添加的一种违法行为,必须严厉打击。定点屠宰企业严禁出借、转让畜禽定点屠宰证书和畜禽定点屠宰标志牌,严禁没有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的畜禽进入屠宰场,严禁屠宰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病或死亡的畜禽。企业要如实记录畜禽来源,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以便溯源查验;畜禽在屠宰前必须停食静养12-24小时,在静养过程中如发现畜禽已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生病或死亡,一律不得屠宰,做好记录后进行无害化处理,商务主管部门要现场监督无害化处理过程。对违反规定者,一经发现,商务主管部门要依照《条例》严肃处理。

二是加强检验检疫。畜牧兽医部门应加强动物检疫工作,对于已取得定点屠宰资格的企业要派员驻厂(场),实行屠宰畜禽检疫,对检疫合格的肉品应出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屠宰企业对屠宰的畜禽应进行肉品品质检验(包括“瘦肉精”等检验项目),对检验合格的肉品出具合格证明并加盖合格验讫印章。对经畜牧兽医部门或屠宰企业检疫检验不合格的肉品均不得出厂,全部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是严打私屠滥宰。畜禽屠宰行业是我省实行严格市场准入的行业之一,凡未取得畜禽定点屠宰资格证书的企业和个人,一律不得进行畜禽屠宰(《条例》规定的自宰自食除外)。私屠滥宰是无证无照经营的一种表现形式,不仅扰乱正常的屠宰市场秩序,而且给肉品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必须高度重视,商务、公安、质监、工商、畜牧等部门应分工协作、联合行动,依照《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严肃处理。

二、切实开展肉品整治

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督促肉制品生产加工、肉品销售、餐饮企业、集体食堂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账等制度,确保肉品均来自于定点屠宰厂(场),并检验检疫合格;依法配合有关部门加强对肉品检验检疫证章的监督检查,督促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安全责任,严防私宰肉、含“瘦肉精”猪肉、病死、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肉品、未经检验检疫或检验检疫不合格肉品进入生产加工、流通、餐饮消费环节,严厉打击加工、销售病死害畜禽肉和注水肉等行为。各部门在检查时,发现凡未取得“两证两章”(“两证”是指由检疫部门颁发的动物检疫合格证和肉品品质检疫合格证,“两章”是指出售的肉品上印有的动物检疫合格章和肉品品质检疫合格章。)的肉品,应视同私屠滥宰肉品一律没收,同时可向商务、畜牧、公安等部门提供线索,予以打击。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落实市场开办者和场内经营者责任,严把畜禽肉品质量市场准入关。已上市销售的“白皮肉”、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肉品,一经发现,应责令经营者下架,停止经营,对其问题肉品一律予以没收,从重处罚。

质监部门应加强生产加工环节肉品质量监督,保证生产企业使用放心肉。发现生产加工环节不合格肉品,及时处理并向商务等部门通报反映。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对餐饮企业、集体食堂采购的畜禽及其产品开展专项检查,严肃查处采购、使用私宰肉和病死或死因不明的畜禽及其产品等行为。

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使用“瘦肉精”和制售病死病害畜禽肉、注水肉等违法犯罪行为。要提前介入,快速有效惩处犯罪分子,严厉查处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对社会反响强烈、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重大肉品安全案件,涉嫌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切实落实联合执法和举报制度

在重大节日、重点时期,由商务部门牵头,联合工商、质监、畜牧、食药、公安等部门进行联合执法,加大对屠宰企业、肉类市场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加大对私屠滥宰重点地区的督查力度。确实落实对私屠滥宰、肉类违法经营的举报制度,要充分发挥12312、12315、12365、12346、110等热线电话作用,为群众提供快速、便捷的举报、申诉、投诉和咨询渠道,拓宽专项整治案件线索来源,形成对违法违规行为的群防群治局面。

四、切实强化履职意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地方政府负总责,各监管部门各负其责,企业负主要责任”的监管原则和《条例》有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屠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的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对肉品质量安全工作负总责,政府主要领导为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各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明确任务,落实责任,切实加大人力、物力和经费投入,保证监管工作需要。

市商务局要充分发挥“晋城市畜禽屠宰管理联合执法联席会议办公室”作用,对于上级领导批示、群众举报、媒体和社会反映强烈,存在严重畜禽屠宰监管问题的县(市、区),呈报市分管副市长或副秘书长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认真履职,加强管理,限期整改。有关监管部门如发现畜禽养殖者、畜禽收购者、畜禽定点屠宰企业、畜禽产品经营者涉嫌违法构成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确保全市人民吃上安全、放心的肉品。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期满自行失效。

晋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一日

延伸阅读

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民政府农林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北京市分行关于印发京郊边远山区乡镇小康资金暂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市文物普查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