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临政办发〔2014〕1号
颁布日期:2014-01-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临汾市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临汾市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1月7日

临汾市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

清理整顿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民办幼儿园的管理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管理工作,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办园行为,解决目前存在的“入园难”“入园贵”问题,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精神,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积极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坚持“政府统筹、属地管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对民办幼儿园和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管理力度,规范办园行为,满足适龄儿童入园需求,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健康有序发展。

二、清理整顿范围

1.全市区域内的民办幼儿园(不含2012年6月15日之后已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幼儿园)

2.2013年12月31日之前已建成的城镇小区及小区配套幼儿园。

三、清理整顿内容

1.举办民办幼儿园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的办园资格。

2.民办幼儿园是否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的布局规划,具备《临汾市民办幼儿园办园条件》的要求。

3.民办幼儿园的收费情况。

4.2013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小区及小区配套园的规划、建设、管理、使用情况。

四、清理整顿目的

1.加强对民办园的管理,降低无证园的比例,逐步达到彻底关停无证园;

2.增加小区配套园中的公办园和普惠性民办园的数量;

3.抑制民办园的高收费行为。

五、工作步骤及安排

全市民办及小区配套园的清理整顿工作从2014年1月7日开始至2014年1月25日结束,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宣传动员阶段(1月7日至1月8日)

各县(市、区)按照本方案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辖区内清理整顿民办及小区配套园工作方案;积极向民办园举办者和全社会宣传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和相关要求;部署、开展清理整顿工作。

(二)清理摸底阶段(1月9日至1月11日)

各县(市、区)政府组织规划、国土、住建、物价、教育等部门,对辖区在清理整顿范围内的民办园和2013年12月底之前已建成的小区和小区配套园进行清理摸底。

1.教育部门要摸清民办幼儿园办园资格、办园条件等情况。

2.规划、建设部门要摸清已建成的小区幼儿园的规划情况、小区按规划建设幼儿园的情况。

3.国土部门要摸清已建成的小区配套园享受国家划拨土地等优惠政策的情况。

4.物价部门要摸清民办园和已投入使用的小区配套园的收费情况。

(三)整顿规范阶段(1月12日至1月22日)

各县(市、区)要在摸底清理的基础上,依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晋政发〔2012〕30号)、《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关于制定幼儿园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价费字〔2013〕250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对民办园和小区配套园进行整顿。

1.各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对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的民办幼儿园,条件达标的给予注册,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条件不完善的民办园,限期整改,整改后达标的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整改后仍不达标的,由各县(市、区)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联合执法予以取缔。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非法办园造成的一切后果由非法办园者承担,其招收的幼儿由所在地教育部门监督妥善安置;对条件达标但不符合当地学前教育发展布局规划的民办幼儿园予以注册,随着公办园的发展自然淘汰。

2.对2013年12月31日之前投入使用的小区配套园,其中由国土部门按划拨方式进行供地、目前是民办园的,要由政府统筹办成公办幼儿园,交由教育部门管理;对土地、建设相关费用完全由个人出资、办园条件达标、设施设备齐全、教学质量较高的小区配套民办幼儿园,政府通过购买服务、减免租金、安排专项奖补资金、派驻公办教师、优惠划拨土地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提供普惠性服务。

3.物价、教育部门要严格执行民办园收费备案制度。对收费成本进行核算,按照成本核算及人们的承受能力进行收费审核及备案。实行幼儿园收费公示制度,接受社会监督。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兴趣班和其他名义另外收取费用。

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其保教费收费标准在不超过同类同级公办幼儿园保教费标准的2倍内,由民办幼儿园核减合同约定的生均补助金额后提出意见,报主管价格、教育、财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4.对2013年底以前已建成但未投入使用的配套幼儿园,国土部门以划拨方式供地的,由政府统筹举办公办幼儿园,交由教育部门管理;以招标、拍卖或挂牌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由政府统筹通过购买服务等形式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对未规划配套幼儿园的小区,规划、国土、建设等部门按照幼儿园建设布局和区域居住人口情况统筹规划幼儿园建设用地;对有规划未建设幼儿园的,要通过补建、改建、新建或上交差价等方式予以纠正;对擅自转让、出租、闲置或改作他用的,责令权属单位限期恢复幼儿园使用功能,并交由教育部门管理。

(四)整改总结阶段(1月23日至1月25日)

各县(市、区)对民办幼儿园、小区配套园的清理整顿工作要进行全面总结,清理整顿工作情况以书面报告形式报送至临汾市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处理结果及时通过媒体或其他形式向社会公布,引导家长将孩子送到符合条件的合法民办园。

六、保障机制

1.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各县(市、区)政府要充分认识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要站在维护辖区内民办幼儿园师幼生命财产安全,营造和谐、稳定的民办学前教育发展环境的高度,严格执行已定方案,积极开展工作,确保清理整顿工作的实效性。

2.成立机构、加强领导

加强对学前教育的统筹协调,建立、健全教育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形成推动学前教育发展的合力。市政府成立了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规划、国土、发改、建设、教育、财政、物价、编制、人社、公安、卫生、民政、工商等部门及尧都区、临汾开发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为成员的“临汾市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清理整顿工作协调领导小组”,各县(市、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机构负责辖区内清理整顿民办及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全面工作。

教育部门要完善政策,制定标准,充实管理和教研力量,加强学前教育的监督管理和科学指导。编制部门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公办幼儿园教职工编制。发展改革部门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幼儿园建设发展。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制定支持学前教育的优惠政策。城乡规划和国土资源部门要落实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幼儿园教职工的人事(劳动)、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技术职称(职务)评聘政策。价格、财政、教育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综治、公安、消防部门要加强对幼儿园安全保卫及消防工作的监督指导,整治、净化周边环境。卫生、食药监督部门要对幼儿园的卫生保健、疾病预防控制以及食堂餐饮服务等工作进行监督指导。

3.加大宣传,营造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大力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让全社会理解清理整顿民办幼儿园的目的、意义、步骤、举措、重要性和必要性,确保清理整顿工作得到群众的拥护、支持,得到民办园举办者、家长、教师的理解与认可。为清理整顿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附件:1.临汾市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调查表

2.临汾市民办幼儿园基本情况汇总表

3.临汾市区小区及配套幼儿园基本情况调查表(表一—表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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