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避险场地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避险场地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临政办发〔2010〕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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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7-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临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应急避险场地建设及应急物资储备工作的通知
临政办发〔2010〕4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临汾、侯马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壶口风景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驻临单位:
为加强我市应急避险场地建设,扎实做好应急物资储备等应对地震灾害事件的各项准备,切实提高全市地震应急处置能力,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快应急避险场地建设
应急避险场地是为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经规划确定的、可供居民应急疏散、临时避险的安全场所。公园、绿地、广场、各类场馆、学校(校舍符合抗震设防要求的)等可选作应急避险场地。
(一)各县市区必须按规定要求建设应急避险场地
应急避险场地选址要符合“就近、安全、通达”三原则。
1、就近要求
应在居民生活、工作和活动地就近规划、确定本区的应急避险场地。
2、安全性要求
①应避开活动断层、洪涝、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砂土液化等有隐患地段;
②应避开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物、核放射物生产、存放地和高压输变电站、供油、供燃气、供电管线等设施对人身安全可能产生影响的范围;
③应避开高层和高耸建筑物的垮塌范围安全距离(建筑物垮塌范围安全距离是建筑物高度的1.5倍)。
3、可通达性要求
应急避险场地应有方向不同的两条以上与外界相通的疏散道路。
各应急避险场地出入口处必须按规范要求设置避险场地标识。
(二)应急避险场地要具备供水、供电、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应急厕所和排污、垃圾堆放与处理、生活保障等基本功能。
(三)市住建局、规划局、地震局要加快市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建设,确保年底建成。各县(市、区)年底前至少建成一处符合国家标准的县级地震应急避难场所。
(四)市直有关部门要根据《临汾市区应急避险场地及疏散保障方案》,做好相应功能保障工作。尧都区、临汾经济开发区负责对其所辖区内的居民,按其居住地就近划定并告知避险场地,确定各避险场地的管理人员或机构,负责对各避险场地内的疏散人员进行管理。其他各县市要尽快制定完善紧急避险疏散方案(预案),负责做好辖区相关工作。
(五)临汾日报社在7月28日前向社会公示市区应急避险场地分布情况。各县市区负责向社会公示本辖区应急避难场地分布情况。
二、加强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应急物资储备是应对地震等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事件的重要保障,建立完善应急物资储备体系,做好应急物资储备工作,是提高应急管理工作水平的关键。
市县两级财政部门要确保应急避险场地和应急物资经费落实到位;商务部门要确保方便食品、饮用水和生活必需品,按要求足额储备。民政、卫生、粮食、石油等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要按照市、县地震应急预案要求,做好相关物资保障工作。
三、具体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要按照假设本县(市、区)发生一次6.0级地震,辖区人口按10%计算无家可归,建设应急避险场地,做好应急物资、资金储备。(具体指标要求见附表)。
(二)各县(市、区)于7月25日前将本县(市、区)应急避险场地及疏散保障方案;市直有关部门、驻临有关单位,于7月25日前将应急队伍、应急装备(器材)、应急物资(资金)储备情况;市区应急避险场地基本功能保障部门,于7月25日前将相关保障方案,上报市防震减灾指挥部办公室。
(三)7月下旬至8月上旬由市应急办牵头,组织相关部门对各县市区和市防震减灾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避险场地建设及应急物资保障等应急工作进行检查,做好迎接省政府应急工作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联系人:杨志刚
联系电话:2589442(办)13593537092
附表:《各县(市、区)建立应急避险场地、储备应急物资资金任务表》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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