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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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8-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8月6日
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管理试行办法
为落实我市“建设一流的新兴产业基地”战略部署,围绕转型跨越发展目标,实施板块化发展、园区化承载、集群化推进方针,努力打造一批主导产业明显、技术水平领先、规模效益突出的各类工业园区(集聚区),鼓励创建“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促进我市工业经济转型、跨越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是指以发展新兴产业为前提,以产业集聚为主要特征、工业园区为主要载体,主导产业特色鲜明、规模效益突出,在产业升级、“两化融合”、创新驱动、技术改造、资源共享、节能减排等方面走在全市前列的产业集聚区。
第二条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范围包括: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及县(市、区)重点规划布局的产业发展集聚区等。
创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规范发展。
第三条市经信委负责创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相关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工业主管部门,各开发区、工业园区负责组织本地区创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工作,并配合市经信委对示范基地进行指导和管理。
第四条创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规定、国家及区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相关产业发展规划。
(二)有较完善的创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工作方案和产业发展规划,主导产业在太原市“十二五”新兴产业重点发展领域内。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名称反映区内主导产业特色。
(三)新兴产业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已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工作,规划环评提出的减缓措施和优化调整建议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得到落实。
(四)产业集聚区内工业建筑容积率、单位土地面积平均投资强度符合国家和本市区域工业用地控制指标;集聚区年销售收入达20亿元以上、年上缴税金2亿元以上(属特色产业可适当放宽条件),区内单位面积年平均产值达1000万元/公顷以上;主导产业突出,专业化配套体系完善,骨干企业带动和辐射能力强。
(五)产业集聚区主导产业方面有1家省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或3家以上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或研发机构。技术研发投入占销售收入比重(R&D)原则上不低于3%。企业拥有有效的自主知识产权。
(六)主体园区内骨干企业工艺技术和生产装备先进,企业通过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产品质量处于国内或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拥有国内或省内知名品牌。
(七)传统产业新型化促进转型升级,实行能耗及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鼓励发展循环经济,延长产业链。集聚区内建设项目严格执行能评、环评和安全“三同时”制度。工业“三废”排放、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指标达到国家或行业标准。主导产业产品单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处于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八)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健全,达到安全生产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近三年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九)主体园区内信息基础设施较完备,企业研发设计、生产制造、企业管理、电子商务、物流配送等主要环节信息化应用达到省内同行业先进水平。
(十)产业集聚区内有健全的人才工作领导体制,较完善的人才引进、培养、评价、流动、激励等工作机制。认真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劳动关系和谐。
(十一)产业集聚区内技术开发、检验检测、金融服务、信息咨询、市场开拓、现代物流、人才培养等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功能完善。
(十二)所在地政府在发展规划、财政政策、政务服务和人才发展等方面对产业集聚区支持力度大,产业集聚区管理机构或市(县)政府设立一定数额专项资金,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第五条申报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报送以下材料:
(一)申报单位所在地工业主管部门申报文件;
(二)《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
(三)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方案;
(四)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五)园区产业发展规划环评报告;
(六)园区企业技术中心、研发机构建设情况;
(七)节能环保、安全达标有关证明材料;
(八)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支持示范基地创建专项资金文件。
申报材料中有关数据以市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的数据为准。
申报材料应提供原件(一式三份)及电子版,于每年3月底前报送。《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表》可在太原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门户网站下载。
第六条市经信委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创建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和必要的实地考察,提出审核意见;并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七个工作日。符合条件的予以认定,授予“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称号。获得太原市新兴产业示范基地称号,方可向省申报山西省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在规划布局、技术改造及资金安排等方面,对认定的示范基地予以重点支持,并将其纳入工业和信息化经济运行监测体系。
第八条鼓励有条件依法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工业园区开展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创建工作。对认定的市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太原市新兴产业项目专项资金”对示范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一定支持。
第九条新兴产业示范基地每年3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发展情况,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组织专家组对市级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实行动态管理。连续两年不合格,或弄虚作假的,撤销称号并摘牌。情节严重的,暂停所在县(市、区)下一年度申报工作。
第十条已经获得市级认定的新兴产业示范基地,应设立相应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太原市经信委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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