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0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的通知

忻政办发〔2013〕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

《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忻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6月7日

忻州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办法

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保障用地行为依法进行,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用地供应和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3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是指国有建设用地从批准供地之后,国土资源部门依照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等,对土地使用权人使用土地情况进行的监督管理。

第二条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全市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具体承担所辖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其中市本级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由市国土资源局具体承担,规划区外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委托市国土局忻府分局实施。

发改、经信、财政、监察、住建、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

第三条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的主要内容:

(一)是否按照规定的时限开工、竣工,是否存在土地闲置;

(二)是否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三)是否完成规定的投资强度;

(四)是否改变用途、增加容积率,经批准的是否补缴土地出让金等税费;

(五)是否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

(六)是否超期使用临时用地;

(七)其他需要列入监管的事项。

第四条实施建设项目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土地使用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

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提前30日向出让人提出延建申请,经出让人同意延建的,其项目竣工时间相应顺延,但延建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对既不执行申报也不按期开工、竣工或同意延建所另行约定日期开工、竣工建设的,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向土地出让人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有偿使用合同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责任人、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按受社会监督。

第六条建立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动态巡查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对已批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发利用情况实行全程动态跟踪检查,并建立巡查档案,预防违规违约开发利用土地行为的发生。

第七条建立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工作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实际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土地复核验收的重要内容。复核验收结果不符合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土地使用权人应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及整改意见要求,严格履行出让合同约定或执行决定书规定事项。凡没有用地复核验收意见书或复核验收不合格的,建设项目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第八条加大对闲置土地的查处力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闲置土地依法处置:

(一)超过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有偿使用合同规定的动工开发建设期限未动工的;

(二)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未规定、有偿使用合同未约定动工开发建设日期的,自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或有偿使用合同生效之日起满一年未动工开发建设的;

(三)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的用地面积占应当动工开发建设总用地面积不足1/3,或者已投资但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占总投资额(不含土地取得成本)不足25%,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闲置土地被认定后,国土资源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土地使用权转让、抵押、出租手续,其他有关部门不得为闲置土地办理相关批准手续。

第十条土地闲置满两年依法应当无偿收回的,必须无偿收回,重新安排使用;不符合法定收回条件的,采取改变用途、等价置换、安排临时使用、纳入政府储备等途径及时处置,以充分利用土地。

第十一条土地闲置满一年不满两年的,属于出让用地的,按出让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属于划拨用地的,按划拨总价款的20%征收土地闲置费。

第十二条土地使用权人未按时缴纳土地闲置费的,国土资源部门责令限期缴纳;拒不缴纳的,由国土资源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严格按照规划条件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使用土地。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城乡规划、国土资源、住房建设等部门应依法查处,追究责任。

确需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并经原批准机关批准后,重新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或签订有偿使用合同补充协议,补缴土地有偿使用费等相关费用。

第十四条有关单位和个人对国有建设用地批后监管工作应当予以支持与配合,并提供工作方便,不得拒绝、阻碍监督检查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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