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8-0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长政发[2013]5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优化政务环境,按照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省本级行政审批项目目录的决定》(晋政发〔2013〕6号)要求,我市决定取消行政审批项目23项;调整行政审批项目30项,其中:下放行政审批项目11项,新增行政审批项目16项(合并为11项),项目名称变更2项,调整为管理服务类1项。各县市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对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自决定公布之日起立即停止实施,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实施;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做好落实和承接工作,进入同级政务服务中心,实行“一站式”现场审批服务,防止出现管理脱节现象;对新增的行政审批项目要认真依法组织实施,研究制定审批项目办理操作细则,进一步优化审批流程,切实规范审批行为。各级各部门要加强后续监管,深化审批公开,推行“阳光审批”,严肃查处利用审批权违纪违法案件。

各级各部门要把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与投资体制、财税金融体制、社会体制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紧密结合起来,与转变工作作风、建设转型综改试验区和实施“五五战略”工作目标结合起来,进一步理顺和规范政府与企业、政府与社会以及上下级政府之间的关系,进一步优化政府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提高行政效能和公共管理服务质量。

附件:《长治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长治市人民政府

2013年8月8日

附件下载:

[附件:长治市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目录142K]

http://xxgk.changzhi.gov.cn/system/resource/egovinfo/download.jsp?id=1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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