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颁布单位:山西省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2)125号

各产煤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现将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2月6日

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办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全市煤矿矿长、安全副矿长、生产副矿长、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安全指挥中心主任、通风助理、探放水队长(以下简称“八长”)安全责任,提高安全管理水平,根据长治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煤矿兼并重组安全生产必做工作的通知》(长政办发[2009]129号)精神及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范围内进行生产、建设的各类地方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全市煤矿“八长”都必须进行履职考核。

第四条履职考核分为年度考核和平时考核。

年度履职考核由市煤炭工业局统一组织,市县两级煤炭管理部门分级实施。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对所管辖煤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汇总后报市煤炭工业局,市煤炭工业局在每年节后复工复产前对各县市区煤矿“八长”年度履职考核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市直煤矿“八长”年度履职考核由市煤炭工业局组织。

第五条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分为专业知识考试和工作业绩考核。专业知识考试每年进行两次,在此基础上组织年度履职考核。

专业知识考试和平时考核根据工作需要随机进行,年度履职考核在每年12月份进行。

第六条专业知识考试采取闭卷考试方式进行。

专业知识考试:矿长、安全矿长、总工程师考试成绩在70分(含70分)以上为及格;其余“八长”考试成绩在60分(含60分)以上为及格。

考试不及格者强制脱产培训一个月,培训期间提请有关部门暂扣其安全资格证。培训完毕后进行复试,复试仍不及格者,作为否决项按考核不称职对待,提请发证单位吊销其安全资格证。

第七条煤矿“八长”工作业绩考核在专业知识考试基础上进行。

工作业绩考核依据《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表》中项目和内容,逐矿对煤矿“八长”的履职情况进行评分。

第八条煤矿“八长”履职考核总分为100分,其中工作业绩考核占70%,专业知识考试占30%。

煤矿“八长”履职考核得分为95分(含95分)以上为优秀,75以上(含75分)为称职,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九条煤矿“八长”履职考核优秀的,由煤矿主体企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定奖励。

煤矿“八长”履职考核不称职的,由煤矿主体企业调离“八长”工作岗位,并将结果报煤炭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煤矿“八长”履职考核作为矿井年度复产复工的必备条件之一。矿长年度考核不称职的煤矿,在未调整之前不予复工复产。未参加“八长”年度履职考核的煤矿,下年度不予复产复工。

停产(停工)煤矿在复工复产前必须申请进行煤矿“八长”考核。

第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归长治市煤炭工业局。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长治市煤矿“八长”履职考核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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