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管理使用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2-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地名命名管理使用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2〕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地名命名的管理,根据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民发〔2012〕94号)和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关于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陕民办发〔2012〕1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规范地名命名管理使用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高度重视

近年来,我市积极推进地名标准化、规范化建设,认真做好地名命名更名、地名规划和地名标志设置工作,全市地名管理和服务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较好地满足了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我市地名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也日渐突出,主要表现在:地名命名跟不上城乡建设步伐,命名更名管理不严,“有地无名、一地多名、重名同音、名不副实”等不规范现象较多。特别是一些县区主管部门没有认真履行职能,放松监管,出现了一些非主管部门越位管理,擅自给一些新建的道路、桥梁、隧道、重点建筑标志物命名等现象。这些问题导致了全市地名公共信息的混乱,也给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为此,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认真开展地名清理整顿工作,进一步强化地名管理和使用,切实解决地名管理和使用不规范的问题。

二、依法行政,规范管理

根据国务院《地名管理条例》、《地名管理实施细则》和陕西省《地名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规定,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地名委员会)为本辖区地名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审核、承办本辖区地名的命名、更名,推行地名的标准化、规范化,设置地名标志,管理地名档案等。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好主管职能,坚持以法管理,其它任何部门或单位不得越权管,更无权对地名命名或更名。要切实规范管理程序,不得越级越位审批地名。市规划建设区内的地名命名由建设单位或承建单位分别向金台、渭滨、陈仓、高新区管委会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经辖区民政部门审核,报市民政局审定后,提请市人民政府审批。其它县的地名命名由县级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

三、加强协调,搞好配合

地名管理工作涉及到规划、住建、公安等多个部门。因此,凡涉及到与地名管理工作有关的部门,要加强信息沟通,密切配合,共同推进地名规范化管理工作。做到城市规划和地名规划同步进行。特别是民政部门要主动了解规划部门的规划信息,规划部门同时应将规划信息及时通报民政部门,做到互通信息,相互配合。有关部门在进行门牌号编制、入户登记和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等手续时,必须以人民政府正式公告的地名为准,不得使用其它非政府发布的地名信息,避免给人民群众生活带来不便。

四、边整边改,逐步规范

按照归口管理的原则,各级民政部门要对本辖区的地名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重点查看地名是否落实对口管理,信息是否按规定发布,标志是否按规定设置,要边清理边规范。对没有按照管理渠道命名、发布和群众已习惯使用的地名,在不违反相关规定情况下,不再更名,以免造成混乱。但必须规范程序,补发公告,使不规范的地名逐步消除,新的地名管理工作秩序逐步形成。

五、坚持制度,常态管理

要把日常监管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主管部门要定期对地名命名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对未按规定命名的地名或其它超越权限命名的地名,要及时纠正和查处。各县区要根据本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定期对新增地名进行审批和公告。原则上每半年对新增城市道路、桥梁、重点建筑标志物等进行一次命名,确保地名管理工作及时有序开展,全面促进城市管理水平的提高。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2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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