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陕西省汉中市人民政府文号:汉政发〔2012〕20号
颁布日期:2012-04-2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汉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的通知

汉政发〔2012〕2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汉中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国办发〔2011〕54号)、《陕西省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工作方案》(陕政办发〔2012〕25号)和全省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全市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以下简称“营养计划”)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以贫困地区和家庭困难学生为重点,通过实施“营养计划”,进一步改善我市农村学生营养状况,提高学生健康水平,加快农村义务教育发展,促进教育公平。

二、工作内容

按照“政府主导、试点先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的原则,推进“营养计划”稳步实施。

(一)做好“营养计划”国家试点工作。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在我市10个国家试点县推行以提供午餐为主要形式的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营养改善计划,为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提供营养膳食补助,标准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按200天计算,所需资金全部由中央财政承担。各试点县要按照中、省、市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具体实施工作。

(二)继续实施“蛋奶工程”。将“蛋奶工程”与国家“营养计划”并轨。未列入国家“营养计划”试点县的汉台区、汉中经济开发区进一步实施“蛋奶工程”,作为国家“营养计划”的组成部分,可结合实际扩大实施对象的范围。“营养计划”试点县已在县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实施“蛋奶工程”的要继续实施。同时提高补助标准,由原来的每天每生2元、每学年250天调整为每生每天3元、每学年200天。省级财政进一步扩大补助范围,补助对象由原来贫困寄宿生的30%扩大到全部贫困生(按照全部学生30%计算)。市级财政继续给予补助。各县区不能因上级财政加大投入力度而降低实施标准,缩小范围,经费负担总额不得低于原“蛋奶工程”标准。

自明年起,“营养计划”试点县范围逐步扩大,2014年底覆盖到全市各县区。

(三)确定供餐模式。各县区要按照卫生、营养、热乎、可口等标准,因地制宜确定合适的供餐形式和内容。

1.供餐内容。包括完整的午餐,提供蛋、奶、肉、蔬菜、主食、水果等加餐或课间餐,以及其他营养补充、干预等供餐形式。

2.供餐食品。必须符合有关食品卫生安全标准和要求,确保食品原料新鲜洁净。有条件的农村学校可适度开展勤工俭学,补充食品原料供应。

3.供餐食谱。各县区和学校可参照有关营养标准,结合学生体质状况、当地饮食习惯和物产特点,科学制订供餐食谱,做到合理搭配、营养均衡、质量保证、安全可靠。

4.供餐模式。各县区可依据各个学校的不同情况,合理选择、确定供餐模式。

一是学校食堂供餐。有合格食堂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由本校食堂为学生提供就餐服务。

二是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供餐。向具备资质的餐饮企业、单位集体食堂购买供餐服务。鼓励学校附近的机关和国有企业食堂对学校开放,积极探索集中配送等供餐方式。此方式适用于地理位置相对集中、交通便利但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

三是暂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可按蛋、奶等营养餐模式过渡运行。

各县区可采取“大校带小校”的模式,由配有食堂、有供给能力的学校向周边不具备供餐条件的学校提供就餐服务。

(四)改善就餐条件。各县区要统筹农村中小学校食堂建设,加大学校食堂建设投入,为2014年“营养计划”全覆盖打好基础。对需要改造的学校食堂要尽快改造,使其达到餐饮服务许可的标准和要求;对没有食堂的学校,要加快建设合格食堂,满足供餐需求;规模较小的学校,可根据实际配备伙房和相关设施,为学生在校就餐提供基本条件。食堂建设要本着节俭、安全、卫生、实用的原则,严禁搞超标准、豪华建设。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实际,为农村学校食堂配备合格工作人员并妥善解决待遇和专业培训等问题。

(五)完善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政策。各县区要进一步完善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实际,对补助发放范围和标准等进行动态调整。从2012年春季学期起,补助家庭经济困难寄宿学生生活费标准达到每生每天小学4元、初中5元。所需资金由中省与市县财政按5:5比例分担。

三、组织管理

(一)落实县级政府主体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是“营养计划”实施的行动主体和责任主体,负责制订本地区实施方案和配餐指南,确定供餐模式和供餐内容,加强食品卫生安全和监督检查,对本地区学生食品安全和资金安全负责。

(二)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教育部门牵头负责“营养计划”的实施、指导和监督检查,负责学校“营养计划”的日常管理,配合相关部门对学校食堂、供餐服务企业等进行食品安全检查。财政部门负责制订和完善相关政策,落实补助资金,加强资金监管,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将“营养计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价格监测和预警机制,组织对食品价格进行监督检查,研究制定“营养计划”实施及流通环节费用减免政策。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生产环节的监督检查。工商部门负责供餐企业主体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制订供餐企业准入、退出等管理的相关制度。质监部门负责监管供餐企业食品生产,查处食品加工中的质量问题及违法行为,按照有关规定配合工商部门制订奶制品企业准入退出制度。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应急和救治处置,指导学校卫生防疫和学生营养健康状况的监测评估,制订学生营养状况检测评估标准及制度,对学生营养食谱和营养改善提出指导意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处置学校食品卫生安全事故,学校食堂以及供餐单位(个人)食品安全监管,制订不同供餐模式准入办法、食品安全管理和监督制度,切实做好日常综合监督检查工作,组织查处食品安全事故。宣传部门负责制订宣传工作方案,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进行广泛宣传,向媒体及社会各界解读省、市关于实施“营养计划”的有关政策。监察、审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营养计划”实施工作及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营养计划”实施公开、透明。

(三)学校负责具体落实。“营养计划”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承担具体组织实施和相关管理责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做好食堂建设和设施设备配备,严格管理,规范操作,保证各个环节的食品卫生安全,妥善组织和管理好学生就餐。充分发挥学生家长在确定供餐模式、配餐食谱和日常管理等方面的作用。

(四)鼓励社会参与。鼓励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有关基层组织,以及企业、基金会、慈善机构,积极参与推进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在改善就餐条件、创新供餐方式、加强社会监督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四、工作要求

(一)确保实施进度。各县区要及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落实责任,加强管理,按省、市政府文件要求的进程安排,务必于今年4月底前全面启动实施此项工作。

(二)确保食品安全和质量。坚持学生生命安全高于一切的理念,把食品安全摆在首要位置,严格执国家有关规定。县级政府切实担负起食品安全工作责任,对食品安全和质量全程监控,加强对提供服务主体和供餐企业、单位(个人)的食品安全检查。要严把食堂饭菜卫生、质量关,完善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执行食堂原材料进货查验索证登记,食品加工、留样,餐具消毒,安全检查,责任追究等制度。奶、蛋等食品的供应要实行县级政府公开招标采购,“奶”必须是省上公布的奶产品定点企业名单中的品牌和品种。确保学生吃得放心、吃得健康。

(三)强化检查督导。完善学生食堂监督机制,市、县“营养计划”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组织对全市“营养计划”试点县和“蛋奶工程”实施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各县区要成立“营养计划”工作专家指导委员会,指导“营养计划”的实施。学校成立伙食委员会,由教师、学生、家长以及卫生、食品药品监管工作者等组成,与聘请的社会义务监督员共同参与食堂管理和监督。要开展学生营养状况监测工作,各县区要确定不低于30%的学校作为学生营养状况监测点,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常规监测和食品安全风险评估,及时掌握学生的膳食情况,提出改进意见。

(四)加强资金监管。义务教育学校食堂须由学校自办自管,零利润经营。义务教育学校新建学生食堂不得对外承包,已承包的要尽快收回。国家“营养计划”补助资金要足额用于为学生提供食品,不得直接发放给学生个人和家长,不得用于补贴教职工伙食等。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采购由学校公用经费支出。各县区要制定“营养计划”经费管理办法,单独建立食堂账目,加强监管和审计,定期公布经费账目、配餐标准、营养食谱、食品数量价格、用餐学生实名信息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确保资金使用安全、规范和有效。对“营养计划”资金实行责任追究制度,对于虚报、冒领、挤占、挪用学生营养改善计划资金等行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五)实行目标责任制。各县区、部门、学校和有关企业(个人)之间对“营养计划”和“蛋奶过程”要层层签订目标责任书,明确职责,落实任务,责任到人。

(六)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学校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召开家长会、致家长一封信等方式全方位宣传“营养计划”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主要内容、实施步骤和政策措施,积极营造良好氛围,切实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引导和促进全社会参与和支持“营养计划”实施。

各县区要组织力量加强对餐饮工作人员的培训,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培养科学的营养观念和饮食习惯。学校要严格落实国家教学计划规定的健康教育时间,对学生进行营养健康教育,建立健康的饮食行为模式,使广大学生能够利用营养知识终身受益。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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