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阳银行业支持“三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阳银行业支持“三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陕西省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3-2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咸阳银行业支持“三农”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咸政办发〔2013〕2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
咸阳银监分局制定的《咸阳银行业支持“三农”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咸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3月20日
咸阳银行业支持“三农”工作的意见
咸阳银监分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进一步改善农村金融服务、加大强农惠农富农金融支持力度,全面提升农村金融服务的满足度和满意度,结合咸阳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推进涉农机构体制改革,加强金融服务能力建设
在保持县域法人地位不变的前提下,稳步推进农村信用社转制为农村商业银行,成熟一家改制一家。农业银行要继续深化“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利用“惠农通”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发挥网络优势,面向广大农村居民大力发展小额贷款等涉农零售贷款业务。农业发展银行在强化政策性职能基础上,要进一步开展农业综合开发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贷款业务,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农业科技创新、生态环境改造的信贷投放力度,为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提供信贷支持。
二、持续扩大涉农信贷投入,确保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
(一)加强支农服务机制建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将服务“三农”的要求内嵌至发展战略、治理机制、激励约束等机制建设中。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构建与“三农”发展相协调相适应的服务模式,突出工作重点,加大城镇化、强农惠农富农、新农村建设力度,从信贷政策、授信审批、风险评估、产品创新等方面打造“三农”服务的专业化体系,不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的专业化水平。
(二)认真执行信贷支农政策。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切实承担起金融支农责任,不断加大涉农贷款投放力度,确保涉农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增速,实现涉农信贷总量持续增加。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加大粮食主产区和产粮大县的涉农信贷投放,全力满足主要农产品,特别是供给缺口大的农产品的生产资金需求,在当地涉农贷款没有得到有效满足的情况下,不得发放跨区贷款。村镇银行要将主要资金用于发放涉农贷款,要坚持小额分散信贷原则,按资本实施梯度贷款集中度要求,提升农户及小额贷款的比重。
(三)及时兑现各项激励措施。按照已出台的《咸阳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考核奖励暂行办法》,市政府按年度对有突出贡献的市级银行业机构给予表彰奖励。各县(区)市政府也要对支持县域经济成效显著的银行业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对支持县域经济指标达标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央行要在存款准备金率和再贷款政策上给予充分优惠,在信贷规模指标上优先安排;监管部门要对其机构设立和开办新业务等行政许可事项优先审批。
三、突出服务重点,加大对重点领域支持力度
(一)加大对新型农业生产的信贷支持。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和改进新型农民合作组织的金融服务,要把农民专业合作社纳入客户信用评定范围,支持发展层次较高、经营效益较好、辐射带动能力较强、信用状况良好的各类农业合作社和协会等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对符合信贷支持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信贷优惠和服务便利,促进农户贷款管理模式从“零售型”向“批发型”转变。
(二)加大对农业综合生产的信贷支持。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紧紧围绕我市“粮食单产提高、果业提质增效、畜牧收入倍增、设施蔬菜栽培、百万亩杂果经济林”五大工程,积极支持粮、果、畜、菜四大支柱产业资金需要,优先保证种粮大户、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的信贷需求;大力支持7个省级现代农业园区、22个市级农业园区建设,带动现代农业向“规模化发展、园区化承载、工业化生产、市场化运作”新格局发展,支持发展一批辐射力强、带动作用大、推动农民增收的涉农龙头企业。
(三)加大对农田水利设施建设的信贷支持。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与水利、农牧等部门的信息沟通交流,及时掌握农田水利等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项目储备和安排情况,根据市县乡三级政府水利建设整体规划,制订支持水利建设信贷计划,及时提供信贷支持。农业发展银行要继续加大我市农田水利基本建设项目的中长期贷款投放;农业银行要重点加大对农村地区水利设施建设、农田水利重点县建设等项目的资金支持;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增加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资金投入,因地制宜支持山丘区小水窖、小水池、小塘坝、小泵站、小水渠等“五小水利”工程建设。
(四)加大农村城镇化建设的信贷支持。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在有效防范风险的前提下,积极创新完善小城镇建设金融服务功能,创新小城镇系列信贷产品,设计符合小城镇建设的金融服务产品,积极支持移民搬迁、4个省市重点示范镇的建设,积极开办住房贷款、大宗耐用消费品、子女上学等小城镇消费贷款业务品种。农业银行要不断完善制度建设,创新产品和服务,发挥资金和网络优势,支持小城镇公共基础设施、安居工程及产业园区建设。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不断拓宽支持小城镇建设的业务范围,支持有特色产业的乡镇建设和农村新居工程建设,积极发展各类个人贷款业务,为农民居民化创造条件。
四、优化金融生态环境,促进金融资源配置均衡化
(一)支持银行机构扩宽发展范围。监管部门要积极引导和督促银行业机构切实履行支农惠农的社会责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总量稳定,适度增加,重在乡镇”的要求,不再审批农村银行业机构市场退出,严格执行银行业新设机构数量城乡挂钩政策,在确保农村地区银行业网点数量基本稳定的基础上,逐步增加乡镇及以下网点数量,不断提高乡镇及以下网点覆盖面。
(二)督促银行机构优化服务水平。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继续巩固和扩大乡镇一级基础金融服务成果,进一步深化和延伸农村基础金融服务,增强服务能力,丰富服务内容。对目前尚不具备设立标准化网点条件的少数乡镇,要不断优化多种形式的简易便民服务,将流动服务工作做得更规范、更有效、更安全;对已经实现机构网点和服务覆盖的乡镇,继续在服务深度、广度、密度上做文章、下功夫,不断提高金融服务的充分性与多样性;对乡镇以下农村地区,要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做好延伸服务。
(三)推进农村新三类金融机构试点。积极稳妥地开展村镇银行、贷款公司、资金互助社新三类机构在农村地区的试点工作,加快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组建进度。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对新三类机构要实行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监管部门对新三类机构要执行和原有机构同一监管标准。同时,积极引进外地商业银行到我市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缓解农村金融市场产品供应不足、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五、拓展金融服务产品与模式,扎实做好支农服务工作
(一)拓展农村信贷服务新模式。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以满足农村多元化、多层次金融需求为目标,强调创新驱动和低成本、可推广,积极拓展符合当地需求的农村信贷服务新模式,丰富农村金融产品体系。一方面要加大已试点成功的支农信贷新品种或模式的推广力度,另一方面根据农村不断发展的新需求积极创新信贷品种与服务方式,大力支持农村新兴经济体的发展。
(二)扩大农村抵押担保试点。县乡政府要尽快设立农村各类产权确权登记部门,促使县域内尽快形成价值评估和交易市场等中间机构,为产权流转交易提供必要市场条件。各中介机构要本着“保本经营、让利于民”的原则,合理确定确权收费标准,尽可能减少“三农”融资成本。支持农村银行业机构在产权清晰、价值可算、易于流转、风险可控的原则,积极开展各种农村资产产权抵押业务。各涉农银行业机构要积极推广已试点成功的抵押方式;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要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三权”抵押贷款的经验和做法,逐步扩大试点面。
(三)拓宽农村金融服务手段。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坚持便民惠农的原则,加大农村地区电子化金融服务投入,扩大现代化支付系统在农村地区的覆盖面,完善农村网点、电话银行、短信银行、网上银行、POS机等各种结算服务渠道,大力推行金融“不出村”服务;要推进银行汇票、银行本票、支票等非现金支付工具在农村地区的应用,改变农村地区支付工具相对单一的局面。
六、加强风险管控力度,促进信贷支农可持续发展
建立健全涉农信贷风险控制体系。各涉农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完善工作机制,规范涉农信贷业务管理,要严格落实贷款“三查”制度,进一步提高贷款分类的准确性,加强风险管理的前瞻性和主动性;要严格执行贷款发放条件,严禁违规新增融资平台贷款,重点加强贷款投向监管,从源头上控制涉农信贷资金被挪用风险,抑制用于农产品炒作、哄抬物价等不合理信贷资金需求,保证有效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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