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 颁布单位: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0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意见》(陕政发〔2010〕51号)精神,现就我市发展学前教育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当前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
(一)充分认识大力发展学前教育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学前教育是终身学习的开端,是国民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目前,我市学前教育是各级各类教育中的薄弱环节,主要表现在经费投入不足,教育资源总量短缺,城乡发展不平衡,公办幼儿园数量过少,幼儿园标准化程度普遍较低,师资素质不高。学前教育发展现状不仅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要求,也难以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教育需求。为此,各级政府要进一步增强发展学前教育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切实把发展学前教育作为重大民生工程,采取积极有效措施,着力解决好当前学前教育发展中的突出问题,促进全市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二)明确学前教育发展的主要目标和任务。各级政府要坚持公益性和普惠性原则,逐级落实责任,完善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构建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坚持科学保教,着力提高教师队伍素质,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促进幼儿健康快乐成长,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制定和实施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市、县区重点抓好244所公办幼儿园的新建、改扩建工程。2013年,全市学前一年、两年、三年教育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0%、85%、75%以上。
2015年,城区每2-4万人建设1所标准化幼儿园,每县区至少建成1-2所示范性公办幼儿园,每个乡镇建成l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幼儿园(班)覆盖全部行政村、街道(社区)。全面普及学前一年教育,城镇基本普及学前两年教育,有条件的县区基本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市学前一年、两年、三年教育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5%、90%、85%以上。
2020年,全面普及学前三年教育,全市学前一年、两年、三年教育毛入园率分别达到99%、97%、95%以上。
二、构建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
(三)认真做好学前教育规划工作。各级政府要把学前教育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结合人口变化趋势和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受教育需求,加快建设公办标准化幼儿园,鼓励优质幼儿园举办分园或合作办园,支持行政村、街道(社区)举办幼儿园,提供“广覆盖、保基本”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确保适龄儿童就近入园。
(四)完善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根据城镇规划和人口规模,按规定在城镇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从2011年起,新建配套幼儿园要与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未按规定安排配套幼儿园建设的小区,其规划不予审批。城镇小区配套幼儿园作为公共教育资源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五)鼓励扶持民办学前教育。建立健全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减免租金、以奖代补、土地优惠、派驻公办教师等方式,引导和支持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在审批登记、分级定类、评估指导、资格认定、教师培训、职称评定、评优树模等方面,确保民办幼儿园与公办幼儿园同等对待。
(六)大力发展农村学前教育。县区、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与新农村公共服务设施统一规划,优先建设。要充分利用农村中小学布局调整后闲置校舍举办幼儿园(班)。每个乡镇要建成1所公办中心幼儿园;大村独立办园,小村联合办园。有条件的村级小学,经批准可利用闲置校舍和经转岗培训的富余师资附设学前班。
三、加强教师队伍建设
(七)严格执行幼儿教师资格准入制度。要遵照“国标、省考、县选、校用”的原则,严把幼儿教师入口关,做到资格准入,持证上岗。各县区政府要根据学前教育发展需要,加强组织协调,认真核定幼儿园教职工配备比例和编制,并根据生源变化情况及时予以调整。
(八)加强幼儿教师培养工作。榆林师范学校、绥德师范学校和有条件的中等职业学校,要挖掘潜力,进一步加强学前教育专业建设,完善培养模式,注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为普及学前教育培养数量充足的合格教师。现有富余且适合学前教育工作需要的小学教师,通过转岗培训,调整到幼儿教师或保育员岗位。建立城乡幼儿教师交流支教制度,逐步提高农村幼儿教师业务素质和工作能力。
(九)加大幼儿教师培训力度。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幼儿教师培训纳入中小学教师继续教育规划,充分利用省、市、县三级教师培训网络,完善园长、教师培训机制。每五年对所有幼儿园园长及教师完成一轮全员培训。从2011年起,市级培训每年不少于500人。鼓励和支持教师参加学历提高教育,到2015年,全市85%以上的幼儿教师达到大专及以上学历。
(十)依法落实幼儿教师地位和待遇。各县区要建立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保障幼儿教师在进修培训、专业技术职务评聘、评优树模、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方面与本地中小学教师享有同等待遇,调动广大幼儿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四、规范学前教育管理
(十一)严格执行幼儿园准入制度。按照省颁办园标准,对幼儿园实行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各县区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实行动态监管,定期向社会公布年检结果。对未取得办园许可证的幼儿园,要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整改,整改合格的,颁发办园许可证,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整改仍不到位的,由县区政府依法予以取缔,妥善分流和安置幼儿。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各类幼儿培训机构和早期教育指导机构的监督管理。
(十二)加强幼儿园安全管理和卫生保健工作。各级政府要把保护幼儿生命安全和健康成长放在首位,依据《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要求,明确综治、公安、教育、卫生、质监、安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职责,加大联合检查、执法力度,幼儿园所在街道(社区)、乡镇和村民委员会要配合做好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建立全覆盖的幼儿园安全防护体系。幼儿园要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加强门卫及幼儿接送车辆的管理,及时排查、消除安全隐患,防止安全事故发生。要加强幼儿园安全设施建设,依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要求,配齐配足卫生保健人员,健全各项卫生保健制度,提高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水平。
(十三)提高保教水平。贯彻落实《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精神,进一步更新教育理念,指导幼儿园配齐配足玩教具、图书,创设丰富多彩的教育环境。落实幼儿一日活动常规要求,坚持以游戏为主要教育教学方式,防止和纠正幼儿教育“小学化”倾向。加强学前教育科研工作,配齐专、兼职幼儿教研员,加大对学前教育科研的管理和指导。幼儿园课题研究、教学实验,须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积极探索0—3岁早期教育,促进托幼一体化发展。
(十四)规范收费行为。各级物价、教育、财政部门要统筹考虑政府投入、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办园成本和家长收入水平等因素,按照非义务教育阶段家庭合理分担教育成本的原则,监督幼儿园认真执行收费标准,指导民办幼儿园完善收费备案程序,规范收费行为。幼儿园要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接受家长、社会监督。幼儿园不得以开办实验班、特色班、双语班等名义擅自设立收费项目,不得收取建园费、赞助费等或向幼儿推销图书、玩具,增加家长的经济负担。严禁幼儿园违反公益性、普惠性原则,超越家长平均收入水平,举办“贵族化”幼儿园。
五、多渠道加大学前教育经费投入
(十五)建立和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学前教育专项资金,每年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经费在同级财政性教育经费中要占合理比例,完善学前教育经费保障机制。2011年秋季起,启动实施学前一年免费教育,逐步扩大免费范围。市、县区设立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公办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工程、学前免费教育、示范幼儿园创建和园长、教师培训。建立激励机制。各级政府要定期对学前教育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县区、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县区政府可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对规模较大、办园行为规范、保教质量较高的民办幼儿园给予一定奖励。
(十六)进一步落实优惠减免政策。新建、改扩建幼儿园建设用地,应按照公益事业用地政策要求,优先安排、及时办理,并参照中小学建设有关规定减免其相关费用。对幼儿园用水、用电、用气、供暖等公用事业费的收取,不得高于当地中小学标准。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儿童入园资助制度,免除烈士子女、孤残儿童保教费,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子女、城市低保家庭子女给予资助。
六、加强学前教育组织领导
(十七)完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建立和完善“市级统筹、布局规划,以县为主、分工负责”的学前教育管理体制,进一步明确和落实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学前教育的管理职责。各县区政府要把发展学前教育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学前教育发展的重大问题,落实政策措施,为学前教育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十八)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由政府牵头、有关部门参与的学前教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实行政府统筹、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市政府统筹规划幼儿园布局,并制定相关政策,监督各县区幼儿园建设和管理;县区政府负责制定辖区内学前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和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并组织实施,建设公办幼儿园,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审批和管理各类学前教育机构;乡镇政府要将幼儿园的建设纳入新农村建设规划,负责协调幼儿园土地征用及村办幼儿园建设,做好幼儿园安全及周边环境治理工作,并协助做好0-3岁婴幼儿入园调查摸底工作;街道办事处要协助妇联做好辖区家庭教育指导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辖区适龄儿童入园工作,做好0-3岁婴幼儿入园调查摸底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本街道举办的幼儿园进行监督。
教育、编制、发改、财政、城建、国土、人社、物价、综治、公安、卫生、民政、工商、质检、安全生产监管、食品药品监管、残联和妇联等部门(单位)要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强配合,齐抓共管,共同抓好学前教育工作。
(十九)加强学前教育督导检查。各级政府要建立督导检查、考核奖惩和问责机制,把推进学前教育发展作为年度目标任务考核的重要内容,督促下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坚持督政和督学相结合,依据《陕西省学校发展水平督导评估316工程幼儿园指标体系(试行)》要求,强化对幼儿园的监督和指导。加大对各级政策落实、经费投入、教师队伍管理、安全管理和学前教育推进工程等方面的督导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二十)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学前教育的地位、作用和有关政策,营造全社会重视、关心和支持学前教育发展的良好舆论氛围,促进全市学前教育事业科学发展。
榆林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一年五月四日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