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四川省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攀办函[2014]40号
颁布日期:2014-03-0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市政府令第110号,以下简称《规定》)第24条规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严格实行‘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制度”(以下简称“三统一”)。为落实该制度,进一步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登记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报本级政府备案的,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统一登记,编制统一登记号。

二、统一编号

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和法律、法规授权组织报送本级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由本级政府法制机构编制统一登记号,登记号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行政级别英文简称,市为“C”,县(区)为“D”,加部门名称汉语拼音缩写加“R”。第二部分,年份。年份是指登记当年的公元纪年,以阿拉伯数字标识,标全称。第三部分,登记流水号。按同级政府及部门规范性文件登记的先后顺序排序编号,每年从“001”起,末尾不用“号”字。三部分之间用占一个西文字符的短横杠连接。例如:攀枝花市财政局2014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市政府法制办登记号应为“CCZJR-2014-008”;仁和区教育局2014年第8件规范性文件,仁和区政府法制办登记号应为“DJYJR-2014-008”。

三、统一公布

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统一登记、统一编号后,由法制机构统一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2.部门登记报告文书格式

3.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文书格式

4.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6日

附件1

登记编号标识位置(示意图)

登记编号:CCZJR—2014—008

×××局(委、办)文件

攀×××发〔2014〕号

(正文)

附件2

部门登记报告文书格式

×××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现将我局(委、办)制定的《》及起草说明、内设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各一份报请登记。

(局﹤委、办>印章)

×年×月×日

联系人:联系电话:

附件3

部门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文书格式

法核编号:14—××(如:编号14—001即14年

第1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

(部门法制机构名称)

文件合法性审查确认意见书

文件名称:

1.符合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2.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机关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

3.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4.已征求相关部门意见

5.部门法制机构已审查

6.主要合法性审查意见已被采纳

法律审核意见:(在符合的项目后黑框内划勾√)

确认意见:

经审查,此件符合《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制定程序,内容合法。

法制机构负责人签字

日期:

附件4

规范性文件准予登记通知书

×府法准字〔2014〕号

××局(委、办):

你单位报来的《》,经审查,提交的登记材料齐全,符合规定形式,根据《攀枝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三统一”工作的通知》的规定,准予登记。该文件的登记编号为:××××—2014—00×。

请在印制规范性文件文本时标明,并向我办报送电子文档集中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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